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遏制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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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渎职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的犯罪。渎职罪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对于执法机关更好打击职务侵权犯罪、建立良好的预防格局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本文就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遏制措施:加大宣传、开展预防工作、提升办案水平、建立良好工作机制等,以便在工作中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休正。
  关键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遏制策略研究
  渎职侵权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主要内容是查办《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当前渎职犯罪尤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到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危害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执法者的腐败是一种深层次的毒害,它直接污染了法治建设的水源,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渎职犯罪从一定程度上讲其危害性更甚于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司法人员渎职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法制意识淡薄。有些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以执法者的名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放纵自己的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置法律而不顾,铤而走险。在徇私舞弊、枉法追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中,典型的特点是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贿赂,得到好处,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与法律的正义。三是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办理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可事实上,许多案件都是一人就完成了侦查、审讯工作,这就为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四是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由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比较敏感的案件当事人能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外,多数案件很难被发现。就是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没能起诉到法院,即使起诉到法院的渎职案件,一般判决也都很轻,多数判处缓刑,极少有判实体刑的。这种打击不力,也使得一些司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放松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们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深,案件线索匮乏
  渎职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因此,渎职犯罪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样令人痛恨,很多官员对渎职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以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①。
  (二)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侦查难度大,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人士总结了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②。这种现象,主要是一些干部对公权力使用的责任上存在误区。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和新生的公权力还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监督力度小、公权力的随意使用,导致了群众利益的损害。司法人员往往熟知法律,具有强烈的反侦查能力,难度大、取证难、干扰多、审判周期长。因此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就是智慧的较量,法律水平的决斗,也增加了查处这类犯罪的难度。
  (三)刑罚处罚偏轻,缓刑过滥,打击手段单一,主要靠刑事制裁,其他的手段制裁力度不大
  “职务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即使侦破了,也难以惩罚;即使惩罚了,也都从轻处理。”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侥幸心理。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从而助长了少数人的嚣张气焰。尤其是当前渎职犯罪缓刑判决占很大的比例,加之其他经济和行政手段不能与刑事判决有效配合,使得渎职犯罪成为了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三、遏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主要策略
  (一)加强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的认同感。渎职犯罪尤其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危害甚烈,却鲜为人知。我们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渎职犯罪及其危害的认识。利用各种新闻宣传渠道,如电视、电台、报刊、移动通讯平台、网络等向社会宣讲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深化人民群众的认识。
  (二)从案件本身作手,扩大办案效果。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增强查办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办案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件,突出查办发生在司法领域活动中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查办发生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點,下大力气进行查处。通过办案,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和害群之马,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增强司法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三)内外挖潜,利用多种形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1、加大基层调查力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广泛深入到群众当中,宣讲法律法规和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行为特征以及受理、查办案件的程序,帮助群众了解和掌握同司法腐败作斗争的知识和方法,向群众昭示检察机关同司法腐败作斗争的决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提高群众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
  2、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疏通线索来源渠道。通过与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制度,从控申、反贪、刑检、民行、监所等各个诉讼监督环节中发现线索;通过强化与纪检、信访等部门的联系,获取有价值的司法腐败案件线索,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突出实际效果
  一要突出重点预防,把打击的重点作为预防重点,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预防工作。二要强化个案预防,即通过查办案件,协助发案单位做好清理整顿和法制教育工作,收到由点到面,由此及彼的综合效果。三要做好预防警示教育工作,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总结,找出犯罪产生的原因,结合宣传法制,起到警示作用,做到教育一方,治理一片。   (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加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工作机制
  1、更新执法观念,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加大初查力度,树立良好的初查意识,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其次是积极与反贪部门协作配合,用好侦察策略,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三要建立快速反应的办案制度,灵活应对各种情况。
  2、加大渎检部门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队伍的思想素质建设,从思想上提高人员的认识,从组织、业务、纪律等方面全面作手。二要吸纳优秀的人才,优化人员的配置,把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优秀的人员充实到办案的第一线,解决侦查队伍人员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三要切实加强业务的学习,懂得公诉、侦监等业务,强化一线办案力量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实战能力。四要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渎检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4、改进和完善纠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司法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是缺乏对有关机关落实纠正意见和反馈纠正情况的程序规定,常常使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落空。特别是法律对于具体实施渎职违法行为而尚未涉嫌犯罪的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追究惩戒措施,以致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虽屡屡违法,但是却受不到应有的追究惩戒,仍继续办案,甚至有的反而得到提拔重用。这显然不利于有效纠正违法行为,阻却司法不公后果的发生,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水平。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违法行為的纠正机制③。
  总之,惩治腐败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阻力,这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发展反渎事业的机制和体制,从宏观上把握好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的正确方向,同时要从微观上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素质的提高,提高反渎工作在整个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提升反渎工作在检察监督体制中的地位,使反渎工作长抓不懈,努力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反渎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为做好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提供有利的机制保障。
  注释:
  ①李丽华:“浅析渎职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载《巢湖市检察论坛》。
  ②2007年0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广大网友就渎职侵权的表现、危害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渎职侵权等问题进行在线交流时,对渎职侵权案件特点的概述。
  ③万春、高景峰:“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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