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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公平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性化宽免和扣除都应该纳入税制考虑的内容。只有个性化的考虑,才能让我们的制度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即“同等的人”享受“同等的征税待遇”
实践中常常采用支付能力原则来衡量所得税制是否公平。具体来说,支付能力原则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指的是对于同等的人给予同等征税待遇;而纵向公平指的是对于不同等的人给予不同等征税待遇。纵向公平会涉及累进税率表如何设计等复杂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横向公平。
征收所得税都能够把我们的税前收入改变成某种不同的税后收入。人们普遍认为,横向公平是保证税收公正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我们的情形一样,我们缴纳一样的税收。如果税前我们的情形相同,但是征税让我们变得不一样了,那我们会认为税制不公平。
一旦赋予横向公平操作性的内容,常常引起争议。实现横向公平的困难既涉及“同等的人”的定义,也涉及“同等征税待遇”的具体内容。
什么叫“同等的人”?是收入还是福利的同等?一些单位可能货币形式的报酬多些,而另一些单位可能实物福利好一点。“同等”,不能仅仅看他们税前的货币收入,还应该考虑福利的因素。
是某个纳税年度还是整个生命周期的同等?人们的消费模式不同,一些人偏好年轻时多消费,而另一些人喜欢老了再消费。比如说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会接受按揭买房子,买汽车,买很多我们想要买的东西。与这种年轻的时候超前消费不同的是,等我们攒够了钱再买房子,买汽车,买我们想要买的东西。因此,公平有年度公平和终身公平的差异,“同等”还涉及对时期的定义。
而“同等的征税待遇”的内容又是什么呢?是一样的纳税数额还是相同的纳税数额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是相同的绝对数?还是一个相同的纳税与个人收入的一个比例呢?这些问题都不容易回答。要实现横向公平,就需要准确地定义所得,才能对“同等的人”给予“同等的征税待遇”。
学术上,所得被定义为消费潜力增长的一切财源。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所得定义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个人以不同的方式获得所得:任职和受雇,我们得到工资和薪金,提供劳务得到劳务所得,如果写书,我们得到稿费。如果出让一项专利,我们可能会获得特许权使用费,而当我们购买彩票中了500万,这500万被称为偶然所得。不同的所得都会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下的11项所得下的某一个项目。表1反映了200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工资薪金占到收入总额55%的水平。
使用横向公平原则评价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们会发现违背横向公平原则的问题。表2列举的数据可以说明“所得相同,税负不等”。如果说你获得工资薪金1000元,免征所得税,2000元仍然是免税的,但是如果说收入达到了112000元,则税收负担率则高达30.4%。而如果说你获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假设同样得到112000元的报酬,则税负为25.75%。如果说你得到的是股息和红利,则税负为20%,等等。
即使在综合税制下,横向公平的问题仍然面临挑战。比如,要不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之所以考虑家庭而不是个人,是因为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俩人都工作,跟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纳税能力不同;要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家庭跟不需要照顾老人或孩子的家庭纳税能力也不一样。如果考虑这样一些个性化的特征,坚持横向公平原则就必须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坚持横向公平原则。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得收入,我们甚至可以放弃个人所得税,因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对个人的支出征收货物和劳务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基础,就应该倡导横向公平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性化宽免和扣除就应该纳入税制考虑的内容。只有个性化的考虑,才能让我们的制度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即“同等的人”享受“同等的征税待遇”。
然而,备受推崇的综合税制正面临挑战。在过去10多年以来,人们所观察到的全球资本的流动达到史无前例的程度。这种趋势在今后还可能进一步的加剧,一些国家开始放弃综合税制,比如说给予资本利得优惠待遇来应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我们是不是真的要推行综合税制?因为一旦搞综合税制,我们可能会发现,资本所得享受优惠待遇会使综合税制面临挑战。因为综合税制要求把所有的收入加到一起,而不论它的来源如何。而如果不考虑横向公平原则,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可能是能够征得到哪一块收入我们就征哪一块,哪一块好征我们就多征一点。到底我们是应该迎合国际的潮流,还是坚定追求横向公平的原则?
优良的税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容易让所有人达成共识。我们无法在13亿人的脑子里装进一个同样的标准,让所有人认可一个完全相同的制度。对公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都有心中公平的标准。让我们都拿出自己的观点,让我们一起来争论并达成共识,选择我们最推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实践中常常采用支付能力原则来衡量所得税制是否公平。具体来说,支付能力原则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指的是对于同等的人给予同等征税待遇;而纵向公平指的是对于不同等的人给予不同等征税待遇。纵向公平会涉及累进税率表如何设计等复杂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横向公平。
征收所得税都能够把我们的税前收入改变成某种不同的税后收入。人们普遍认为,横向公平是保证税收公正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我们的情形一样,我们缴纳一样的税收。如果税前我们的情形相同,但是征税让我们变得不一样了,那我们会认为税制不公平。
一旦赋予横向公平操作性的内容,常常引起争议。实现横向公平的困难既涉及“同等的人”的定义,也涉及“同等征税待遇”的具体内容。
什么叫“同等的人”?是收入还是福利的同等?一些单位可能货币形式的报酬多些,而另一些单位可能实物福利好一点。“同等”,不能仅仅看他们税前的货币收入,还应该考虑福利的因素。
是某个纳税年度还是整个生命周期的同等?人们的消费模式不同,一些人偏好年轻时多消费,而另一些人喜欢老了再消费。比如说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会接受按揭买房子,买汽车,买很多我们想要买的东西。与这种年轻的时候超前消费不同的是,等我们攒够了钱再买房子,买汽车,买我们想要买的东西。因此,公平有年度公平和终身公平的差异,“同等”还涉及对时期的定义。
而“同等的征税待遇”的内容又是什么呢?是一样的纳税数额还是相同的纳税数额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是相同的绝对数?还是一个相同的纳税与个人收入的一个比例呢?这些问题都不容易回答。要实现横向公平,就需要准确地定义所得,才能对“同等的人”给予“同等的征税待遇”。
学术上,所得被定义为消费潜力增长的一切财源。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所得定义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个人以不同的方式获得所得:任职和受雇,我们得到工资和薪金,提供劳务得到劳务所得,如果写书,我们得到稿费。如果出让一项专利,我们可能会获得特许权使用费,而当我们购买彩票中了500万,这500万被称为偶然所得。不同的所得都会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下的11项所得下的某一个项目。表1反映了200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工资薪金占到收入总额55%的水平。
使用横向公平原则评价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们会发现违背横向公平原则的问题。表2列举的数据可以说明“所得相同,税负不等”。如果说你获得工资薪金1000元,免征所得税,2000元仍然是免税的,但是如果说收入达到了112000元,则税收负担率则高达30.4%。而如果说你获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假设同样得到112000元的报酬,则税负为25.75%。如果说你得到的是股息和红利,则税负为20%,等等。
即使在综合税制下,横向公平的问题仍然面临挑战。比如,要不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之所以考虑家庭而不是个人,是因为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俩人都工作,跟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纳税能力不同;要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家庭跟不需要照顾老人或孩子的家庭纳税能力也不一样。如果考虑这样一些个性化的特征,坚持横向公平原则就必须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坚持横向公平原则。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得收入,我们甚至可以放弃个人所得税,因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对个人的支出征收货物和劳务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基础,就应该倡导横向公平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性化宽免和扣除就应该纳入税制考虑的内容。只有个性化的考虑,才能让我们的制度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即“同等的人”享受“同等的征税待遇”。
然而,备受推崇的综合税制正面临挑战。在过去10多年以来,人们所观察到的全球资本的流动达到史无前例的程度。这种趋势在今后还可能进一步的加剧,一些国家开始放弃综合税制,比如说给予资本利得优惠待遇来应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我们是不是真的要推行综合税制?因为一旦搞综合税制,我们可能会发现,资本所得享受优惠待遇会使综合税制面临挑战。因为综合税制要求把所有的收入加到一起,而不论它的来源如何。而如果不考虑横向公平原则,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可能是能够征得到哪一块收入我们就征哪一块,哪一块好征我们就多征一点。到底我们是应该迎合国际的潮流,还是坚定追求横向公平的原则?
优良的税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容易让所有人达成共识。我们无法在13亿人的脑子里装进一个同样的标准,让所有人认可一个完全相同的制度。对公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都有心中公平的标准。让我们都拿出自己的观点,让我们一起来争论并达成共识,选择我们最推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