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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实施的资金基础,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对其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并辅以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模式,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监督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文以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强化其监督职能的有效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的加强有所帮助。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强化
一、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概述
社会监督是相对与国家监督而言,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新闻舆论单位、各民主党派及社会组织和团体等,由于其手中没有可以掌握的国家权力,因此相对于国家监督而言,存在着利益上的重大差别,自然与其形成了客观上的相互制約和牵制,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保基金来说,社会监督对象主要包括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也包括社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
二、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首先是能够有效降低社保基金运行中的风险,如上文所述,社会监督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与国家监督形成互补,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牵制,减少了风险的发生;其次是我国建设阳光服务型政府的需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要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后是实施制度化、体系化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是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
三、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之间,我国先后发生五起社保基金侵占、挪用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单是2006年上海社保串案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存在的问题。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分析,其存在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社会监督存在缺位现象
当前在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由行政监督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社会监督机制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且已存的社会监督的相关职能也被严重弱化,虽然领域内人士也对其进行了呼吁,要求加快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并且法制化,但是在实践中社会监督的机制仍然是缺位的,因此根本不可能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投资运营实行监管。
(二)社会监督难以对行政监督形成外部压力
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为辅,缴费个人和社会团体协助的架构,在这个监督体系中,人力资源部门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基金投资的运作者,加之其他部门也是各自安排自己的监管单位和监管重点,并且自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置,这就造成行政监督缺乏应有的动力和积极性,而对社保基金具有监督积极性和动力的社会监督由于行政监督的主导地位而不能有效行其权力,难以对行政监督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
(三)社保基金的监管透明度低导致社会监督难以获取有效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难以凑效的关键原因。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数据和结余情况对外公布较少,信息透明度较低,并且我国也没有在建立社保基金的信息对外披露制度,从而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获取社保基金收支、运营的具体数据,加之社保基金的运作主要由政府部门来进行,因此社会监督主体难以获取足够的社保基金有关信息来进行数据分析,造成其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狭窄、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一些缴费个人和极少数的社会团体,并且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依靠媒体披露为主。实际上社会监督应当是一个独立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在该组织中成员应当包括缴费代表、精算人员、审计人员、工会组织和媒体部门,这个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数据通过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对外公布,以接收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四、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的措施
正因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才出现了社保基金被侵占、挪用等问题和风险。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以下步骤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需遵循的几个原则
要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在建立体系时遵循四大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即社保基金的监督体系与其他外部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被领导关系,同时在行使监督职能时不能受制于其他监督;二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监督体系要贯穿于社保基金的整个运作全过程;三是协作性原则,即社会监督体系的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并且注重合作,尽力提升监管效率;四是公开性原则,即社会监督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增加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二)社会监督体系的设计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进行社会监督体系的设计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的客体及其职责,社会监督的客体应当包括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监督内容应是这些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及其应尽的义务方面;其次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内容,应当包括参保人员和单位、社会组织、媒体部门及一些专业人员,每个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及时发现社保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被监督部门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最后是社会监督的方式,即可通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监督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
要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才能确保社会监督的顺利实施,可从两方面入手:
1.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整体协调机制
社会监督应当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保持相互之间在信息传递和互通情况方面的协调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保基金的整体监督体系的资源共享,提高监督效率。
2.要建立社会监督的权威支持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只有提供支持机制,加强建设社会保险举报机构和信访机构,使得相关的检举和控告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才能防范发生社保基金的挪用、侵占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权威支持机制应当以不破坏社会监督的独立性为前提,否则建立社会监督的权威支持机制将会影响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独立性、全面性、协作性和公开性原则的指导下建立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整体协调机制和权威支持机制的支撑下,引入尽可能多的监督主体,能够有效丰富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体系,促使其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五、结束语
社保基金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实践中,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来加强对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促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入玄.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J].中国集体经济,2016,(07).
[2]卢纯佶,单贵尧.运用社会监督加强社保基金管理[J].中国劳动,2015,(03).
[3]王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04).
[4]苗淑颖.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4).
[5]张会阳.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3).
作者简介:
冷艾莉,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强化
一、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概述
社会监督是相对与国家监督而言,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新闻舆论单位、各民主党派及社会组织和团体等,由于其手中没有可以掌握的国家权力,因此相对于国家监督而言,存在着利益上的重大差别,自然与其形成了客观上的相互制約和牵制,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保基金来说,社会监督对象主要包括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也包括社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
二、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首先是能够有效降低社保基金运行中的风险,如上文所述,社会监督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与国家监督形成互补,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牵制,减少了风险的发生;其次是我国建设阳光服务型政府的需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要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后是实施制度化、体系化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是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
三、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之间,我国先后发生五起社保基金侵占、挪用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单是2006年上海社保串案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存在的问题。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分析,其存在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社会监督存在缺位现象
当前在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由行政监督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社会监督机制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且已存的社会监督的相关职能也被严重弱化,虽然领域内人士也对其进行了呼吁,要求加快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并且法制化,但是在实践中社会监督的机制仍然是缺位的,因此根本不可能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投资运营实行监管。
(二)社会监督难以对行政监督形成外部压力
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体系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为辅,缴费个人和社会团体协助的架构,在这个监督体系中,人力资源部门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基金投资的运作者,加之其他部门也是各自安排自己的监管单位和监管重点,并且自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置,这就造成行政监督缺乏应有的动力和积极性,而对社保基金具有监督积极性和动力的社会监督由于行政监督的主导地位而不能有效行其权力,难以对行政监督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
(三)社保基金的监管透明度低导致社会监督难以获取有效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难以凑效的关键原因。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数据和结余情况对外公布较少,信息透明度较低,并且我国也没有在建立社保基金的信息对外披露制度,从而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获取社保基金收支、运营的具体数据,加之社保基金的运作主要由政府部门来进行,因此社会监督主体难以获取足够的社保基金有关信息来进行数据分析,造成其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狭窄、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一些缴费个人和极少数的社会团体,并且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依靠媒体披露为主。实际上社会监督应当是一个独立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在该组织中成员应当包括缴费代表、精算人员、审计人员、工会组织和媒体部门,这个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数据通过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对外公布,以接收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四、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的措施
正因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才出现了社保基金被侵占、挪用等问题和风险。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以下步骤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需遵循的几个原则
要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在建立体系时遵循四大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即社保基金的监督体系与其他外部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被领导关系,同时在行使监督职能时不能受制于其他监督;二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监督体系要贯穿于社保基金的整个运作全过程;三是协作性原则,即社会监督体系的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并且注重合作,尽力提升监管效率;四是公开性原则,即社会监督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增加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二)社会监督体系的设计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进行社会监督体系的设计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的客体及其职责,社会监督的客体应当包括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监督内容应是这些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及其应尽的义务方面;其次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内容,应当包括参保人员和单位、社会组织、媒体部门及一些专业人员,每个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及时发现社保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被监督部门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最后是社会监督的方式,即可通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监督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
要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才能确保社会监督的顺利实施,可从两方面入手:
1.建立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整体协调机制
社会监督应当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保持相互之间在信息传递和互通情况方面的协调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保基金的整体监督体系的资源共享,提高监督效率。
2.要建立社会监督的权威支持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只有提供支持机制,加强建设社会保险举报机构和信访机构,使得相关的检举和控告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才能防范发生社保基金的挪用、侵占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权威支持机制应当以不破坏社会监督的独立性为前提,否则建立社会监督的权威支持机制将会影响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独立性、全面性、协作性和公开性原则的指导下建立的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整体协调机制和权威支持机制的支撑下,引入尽可能多的监督主体,能够有效丰富我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体系,促使其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五、结束语
社保基金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实践中,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来加强对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促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入玄.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J].中国集体经济,2016,(07).
[2]卢纯佶,单贵尧.运用社会监督加强社保基金管理[J].中国劳动,2015,(03).
[3]王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04).
[4]苗淑颖.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4).
[5]张会阳.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3).
作者简介:
冷艾莉,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