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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经济浪潮的发展影响,国内金融行业也迎来了发展高潮。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建了金融监管机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运作、提高运营效率,但当前的金融环境还不太理想,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部门调整部分监管职能,明确金融监管存在的意义,遏制职权乱用的现象,并提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正确职权使用方案。
关键词:地方政府 金融行业 监管职权 方案
现阶段,金融对经济的作用至关重要,但金融的发展状况也会受到经济发展制约。在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为此保驾护航,通过金融监管来保证金融行业走上良性运营状态,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优越条件。不可小视,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的成分也在不断提升,其不规范的管理方法给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应的政策也应出台。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的必要性
1.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热情以及增进监管效率。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建立,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管理金融业的权利和义务,此也方便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在权利下放过程中,中央政府勇于放权,使地方政府以主人翁的姿态,全身心的投入到本地金融业的建设中去。若遇到金融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会及时予以处理,这种监管方式就提升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能够帮助发展良性金融环境。每一个地区的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出现的金融问题当地政府都了如指掌。现以金融机构的呆账问题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时就容易出现呆账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不能遵守当初的信用约定,拖延、拒绝还贷。如果此类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金融持续将会恶化,从而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此,地方政府可以净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可以使司法介入督促企业还贷。
3.能帮助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的建立,保护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权益的行使。在之前,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随意发号借贷命令,而对金融风险置之不理,其结果就是,借贷的中小企业无力偿还,银行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而银行对此又无能为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提升了银行在政府中的话语权。为了保证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使金融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润。但地方政府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将银行看成社会的服务体系,忽略了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而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纠正了这些偏见,使金融企业步入了良性运营状态。
二、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现状
1.均衡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现阶段,我国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较多,最主要的有人民银行、银监局和保监局。这些机构负责各地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时的审批工作,以及行使防控风险和监督业务的权利。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造成监管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以保险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机构设置方面以省级监管为最底层,这就使广大的市、县等基层监管机构存在缺失现象,使地方保险业务操作混乱,保险赔付有时不能及时兑现,从而影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2.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集中性。就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来说,由于缺少系统性与建设性的管理制度,致使金融行业职能分散,部门的职责分配不清。虽然监督管理职能可以由多个部门执行,但是因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度与工作方式不同,因此难以实行统一的工作分配制度。例如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审核与监督小额贷款企业以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建设。商务局则主要是负责审核与监督典当的建设与融资租赁的设立。地方金融业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监管职能过于分散,从而导致地方金融业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给予地方金融业的监管造成很大的困难。由于地方金融业监管职能分散,因此极大的影响了地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就已经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依然存在较多金融监管立法问题,地方金融监督体制存在的大量缺陷使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没有任何存在感,当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操作时,地方金融监督机构缺乏基本的管制权利,因此只能限于一种无能为力的处境之中。由于管理部门的分散使得实际金融监管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对当地金融行业发展的服务,极大的影响了当地金融行业甚至是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地方金融监管职权改革方案
1.完善地方金融监督法律体系。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基本权利的基础是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保证所有金融监管行为都有理有据。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可以对所有违规违法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制止,以保障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稳定与健康。
2.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当前来说,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必须经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基于此,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快速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保证各管理部门的相互协作。进行职权划分时应当以现代化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职权分配的均衡性。而在所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上能够进一步实现当地金融资源优化分配,保证当地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合理分配,保证各管理部门能够充分协调,加快信息流转速度,从而实现工作效率的提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地金融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
3.清晰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授权进行金融管理时,意味着中央政府通过科学规划后将管理职权分散给地方政府,但并不是授权地方政府全权代理中央政府行使金融管理权利。基于此,地方政府部门进行金融监管之前必须进行职权划分,凡属于商业的金融机构都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并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当地的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民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与支持。明确的金融监管职权划分能够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保证监管工作开展的有序性,从而确保金融行业发展的安全和稳定。
4.职权革新的渐缓推行。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而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必然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因此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上述实际情况也对我国的金融管理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职权改革开展顺序应当由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逐渐向内地扩展渗透。政策执行也应当由上及下,待高层单位将管理体制运行成熟之后再向基层单位延伸。
5.明确职权改革方向。当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职权革新时,必须建立清晰准确的目标,同时保障革新过程的安全与效率。由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巨大,管理混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后期发展。基于此,在实际职权改革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小及大的推行金融管理改革,譬如先通过地方高层金融监管机构推行职权改革,待体制运行成熟之后再向基层单位推行。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金融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加快金融行业发展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模式转型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而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固发展,应当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改革,从而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更好的服务于金融行业。现如今,我国地方金融監管部门尚存在大量不足,因此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以推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改革,从而确保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发展速度相一致,保障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稳定和高效。
参考文献:
[1]王耀.青海省外汇主体监管问题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4):286.
[2]李红权,杜晓薇.金融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变革[J].经济体制改革,2015,(06):152-157.
[3]俞乔.金融监管体制建设需一次基本到位[J].中国经济周刊,2015,(47):70-71.
关键词:地方政府 金融行业 监管职权 方案
现阶段,金融对经济的作用至关重要,但金融的发展状况也会受到经济发展制约。在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为此保驾护航,通过金融监管来保证金融行业走上良性运营状态,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优越条件。不可小视,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的成分也在不断提升,其不规范的管理方法给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应的政策也应出台。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的必要性
1.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热情以及增进监管效率。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建立,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管理金融业的权利和义务,此也方便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在权利下放过程中,中央政府勇于放权,使地方政府以主人翁的姿态,全身心的投入到本地金融业的建设中去。若遇到金融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会及时予以处理,这种监管方式就提升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能够帮助发展良性金融环境。每一个地区的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出现的金融问题当地政府都了如指掌。现以金融机构的呆账问题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时就容易出现呆账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不能遵守当初的信用约定,拖延、拒绝还贷。如果此类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金融持续将会恶化,从而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此,地方政府可以净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可以使司法介入督促企业还贷。
3.能帮助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的建立,保护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权益的行使。在之前,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随意发号借贷命令,而对金融风险置之不理,其结果就是,借贷的中小企业无力偿还,银行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而银行对此又无能为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提升了银行在政府中的话语权。为了保证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使金融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润。但地方政府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将银行看成社会的服务体系,忽略了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而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纠正了这些偏见,使金融企业步入了良性运营状态。
二、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现状
1.均衡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现阶段,我国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较多,最主要的有人民银行、银监局和保监局。这些机构负责各地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时的审批工作,以及行使防控风险和监督业务的权利。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造成监管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以保险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机构设置方面以省级监管为最底层,这就使广大的市、县等基层监管机构存在缺失现象,使地方保险业务操作混乱,保险赔付有时不能及时兑现,从而影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2.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集中性。就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来说,由于缺少系统性与建设性的管理制度,致使金融行业职能分散,部门的职责分配不清。虽然监督管理职能可以由多个部门执行,但是因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度与工作方式不同,因此难以实行统一的工作分配制度。例如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审核与监督小额贷款企业以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建设。商务局则主要是负责审核与监督典当的建设与融资租赁的设立。地方金融业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监管职能过于分散,从而导致地方金融业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给予地方金融业的监管造成很大的困难。由于地方金融业监管职能分散,因此极大的影响了地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就已经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依然存在较多金融监管立法问题,地方金融监督体制存在的大量缺陷使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没有任何存在感,当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操作时,地方金融监督机构缺乏基本的管制权利,因此只能限于一种无能为力的处境之中。由于管理部门的分散使得实际金融监管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对当地金融行业发展的服务,极大的影响了当地金融行业甚至是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地方金融监管职权改革方案
1.完善地方金融监督法律体系。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基本权利的基础是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保证所有金融监管行为都有理有据。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可以对所有违规违法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制止,以保障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稳定与健康。
2.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当前来说,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必须经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基于此,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快速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保证各管理部门的相互协作。进行职权划分时应当以现代化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职权分配的均衡性。而在所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上能够进一步实现当地金融资源优化分配,保证当地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合理分配,保证各管理部门能够充分协调,加快信息流转速度,从而实现工作效率的提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地金融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
3.清晰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授权进行金融管理时,意味着中央政府通过科学规划后将管理职权分散给地方政府,但并不是授权地方政府全权代理中央政府行使金融管理权利。基于此,地方政府部门进行金融监管之前必须进行职权划分,凡属于商业的金融机构都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并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当地的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民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与支持。明确的金融监管职权划分能够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保证监管工作开展的有序性,从而确保金融行业发展的安全和稳定。
4.职权革新的渐缓推行。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而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必然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因此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上述实际情况也对我国的金融管理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职权改革开展顺序应当由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逐渐向内地扩展渗透。政策执行也应当由上及下,待高层单位将管理体制运行成熟之后再向基层单位延伸。
5.明确职权改革方向。当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职权革新时,必须建立清晰准确的目标,同时保障革新过程的安全与效率。由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巨大,管理混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后期发展。基于此,在实际职权改革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小及大的推行金融管理改革,譬如先通过地方高层金融监管机构推行职权改革,待体制运行成熟之后再向基层单位推行。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金融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加快金融行业发展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模式转型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而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固发展,应当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改革,从而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更好的服务于金融行业。现如今,我国地方金融監管部门尚存在大量不足,因此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以推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改革,从而确保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发展速度相一致,保障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稳定和高效。
参考文献:
[1]王耀.青海省外汇主体监管问题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4):286.
[2]李红权,杜晓薇.金融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变革[J].经济体制改革,2015,(06):152-157.
[3]俞乔.金融监管体制建设需一次基本到位[J].中国经济周刊,2015,(47):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