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困境和法律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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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合理配置资金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显著作用。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日趋活跃,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缺乏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问题、社会问题,甚至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犯罪。非理性的治理使得民间借贷地下运行,使其更加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监督,进入了恶性循环的困境。面对民间借贷目前的困境可以从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构建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督民间借贷等方面来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困境;法律规范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并且从现在已有的文献看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本文认为可以从概念的含义和形式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界定。
  本文认为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间金融的形式。广义上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1],如此多样化的交易主体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贷、民间中介借贷、民间互助会,典当行等。
  二.当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与现状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是越来越大。1995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资金约有700至1000亿。90年代中后期以来,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更快,规模更大,而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经济余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2002年,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2003年底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在7405至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特别的部分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发展迅猛,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1100亿元,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福建、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其中内蒙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规模据保守估计大概是2000亿,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温州地区,50%以上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经很大,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民间借贷的极速发展和迅猛扩大的结果却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近两年来温州老板的跑路、自杀多和民间高利贷有关。除了温州,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其涉及人员之广、资金量之大着实让人触目惊心,還有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这些事件的爆发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冲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政府的最终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实已无法回避。
  三.民间借贷的困境
  民间借贷尽管有自己的一套运行方式,但是,这种运行方式是建立在惯例和自律基础上的,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在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下产生,所以民间借贷活动的程序不规范,
  在加上民间借贷缺少像法律这样的硬约束,缺乏立法上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滋生短期行为,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这些不法及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然而,长期处于地下隐蔽活动状态的民间借贷由于往往会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联系起来,而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控,并且屡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顿,使得民间借贷只能游离在法律之外,进行地下运行,这样使得民间借贷的问题更加得不到的解决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陷入了没有尽头的恶性循环,并且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埋下了隐患。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保护:
  现阶段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本身不健全、规定不统一。目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数量较少,并且相当零散,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从内容上看,没有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规定都不明确,二是在对民间借贷的调节实践中,主要是政策在发挥作用。对有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仅依据政策进行,从而缺乏稳定性。并且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之间相冲突。既表现为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也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冲突。三是法律严重滞后现实,与民间借贷实践活动相矛盾。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少,但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因此与之相关的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4]。
  (二)监管的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首先,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法律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去明确其在现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专业化水平低。 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然提高不少,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显得落后,主要表现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统一对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以及市场准入信息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仅能根据监管人员的经验了解民间借贷的历史情况。并且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依靠现有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难以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5]。   再次,由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为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而管制过严,殃及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而无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功绩,不区分民间借贷的优劣之处,非理性地封杀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空间,堵上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不规范
  1、借贷当事人信息不对称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贷款者在放贷前并没有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这为不讲信用的企业肆无忌惮地通过民间借贷渠道大量贷款埋下了隐患。而且,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在放贷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更无法约束贷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之间,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通常比较随意。借贷过程中经常签订的是不规范的借贷合同,或者签订"借条"作为借款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甚至只是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便产生效力,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往往会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导致借款纠纷的出现。
  3、偿还协调机制不完备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大多是凭借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发放贷款的。尽管没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们通常认为应该由贷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来偿还全部债务,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抵押品"的范围,相对于正常贷款中仅以抵押品或企业全部资产为债务追索限度,这实际上是无限追索了。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贷款人缺少与借款人的协调。贷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却不知此时企业可能连本金都难以偿还。如果此时能够减免企业的高额利息,并改以较低的利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则有可能实现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双赢。
  4、民间借贷经营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這样既不可能产生科学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5、信用的缺乏导致民间借贷不能的顺利进行
  民间借贷很多都靠信用来维持借贷行为的进行,但是有些个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这一系列的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四)引发犯罪问题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民间借贷带来了高度的资金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合法民间借贷容易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混杂于民间金融市场之中。其中绝大部分的"高利贷"民间借贷交易出现问题后难以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放贷方通过黑恶势力来帮助追索债务。高利贷现象和高利贷犯罪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冲击,干扰了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秩序。除了高利贷之外,非法集资也是民间金融市场上的一颗毒瘤。近年来不少企业再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铤而走险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不仅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会影响正常金融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五)引发的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从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得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更难贷到款,转而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进而形成民间借贷不断挤出正规金融机构正常放贷、企业不断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借贷交易的个人或者组织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当的行为手段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然后再利用这笔资金去从事高利润的民间借贷。银行存款的减少直接导致了银行信贷总量的减少,进而导致对企业贷款的减少。另一方面,人们可采取多种渠道向银行贷款,并将贷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上,赚取二者之间的利率差。在银行信贷总量一定的前提下,这使得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更加少了。于是,企业就得更加依靠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扩大,并挤出银行贷款,最终形成民间借贷融资额不断扩大,银行贷款额不断减少,企业不得不更依靠民间借贷,融资利率不断上升的恶性循环。
  (六)引发社会问题
  上述的金融风险的发生,以及民间借贷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断攀升,最终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民间借贷由于涉及的人员通常较多,而其活动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当偿付危机发生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使参与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恶性暴力行为、以及不堪高利贷压力自杀身亡事件(比如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屡屡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犯罪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就是典型。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的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性差,从而导致各种问题的滋生,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困境之中,要想让民间借贷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和完善具体制度,使民间借贷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化,将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轨道上来,促进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划清与非法民间金融行为的界限
  由于当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制度建设,造成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目前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有赖于确定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   为了有效管理民间借贷行为,首先重要的一环是,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明确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对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张健华教授建议[6];而对非法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危害性极大的民间借贷活动,比如,无真实借贷内容、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等借贷活动,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扩大的趋势。具体地说,可以从设置民间借贷机构和规范现有民间借贷活动两个方面来建构相关法律制度:
  1、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创设相关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机构。
  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创建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可以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确其地位之外,还可以对其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业务范围、市场退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民间借贷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可以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贷最高额、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7],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融资手段的区别与界线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从而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民间借贷基本以信用为主,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这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者担保。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应有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使得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采取非法手段追讨借款等现象,致使本来的合法行为转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间借贷的救济渠道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采取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程序。通过立法授权某些部门或机关在管辖范围之内进行调解,对于不能调解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规范民间借贷的活动,保证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监管方面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监管主体和对象。
  长时间的民间借贷运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习惯,我们可以发展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在借贷监管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政府主体必须是确定的,这样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互动,可以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民间借贷的良好运行。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合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要求创设民间借贷机构,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些机构,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为高效的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对这样的民间借贷机构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间借贷机构向规矩金融机构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消除對民间借贷的歧视。
  2、从利率控制入手,强化现有民间借贷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借贷确定具体的利率上限,对违规者要进行严惩。只有抓住利率这个核心,才能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监测体系,不仅对引导我国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对改进提高金融调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检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有序规范发展。
  3、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应提高有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其次,改变目前的手工操作,尽快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实现监管的网上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参考文献:
  [1] 苏虎超.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2] 钟伟.中国金融风险评估报告[N].2002.
  [3] 韦熙.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D].硕士学位论文.2007(4).
  [4]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0).
  [5] 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
  [6] 刘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 .2011(5).
  [7]柴巧燕.西部地区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选择.中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D].2007
  作者简介:叶昆(1982-),男,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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