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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模式之现状
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上升,至2012年更是以几何式倍数增长,至此它已经成为法院案件收案的重要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案件审结低位徘徊的现象。为缓解办案压力,部分基层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概以速裁程序审理,也有基层法院则对一些系列案件采用立案调解的模式审结,这种方式在提高审理效率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達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起诉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起诉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銀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注释:
①付开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结合我国基层法院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4月第70页-72页。
②同上
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上升,至2012年更是以几何式倍数增长,至此它已经成为法院案件收案的重要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案件审结低位徘徊的现象。为缓解办案压力,部分基层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概以速裁程序审理,也有基层法院则对一些系列案件采用立案调解的模式审结,这种方式在提高审理效率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達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起诉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起诉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銀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注释:
①付开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结合我国基层法院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4月第70页-72页。
②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