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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刑法界争论的焦点。而在中国这个问题的两面不仅是对与错的问题,而更多的应该是适合于不适合的问题。本文讲从应然角度列举关于死刑存废的学术争论、从实然角度阐述我国的死刑制度并根据国情分析死刑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信仰缺失、死刑存废、死刑的威慑作用
一、学术争鸣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早就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它已经被人们激烈辩论了二百多年。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贝卡利亚。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充分阐述了对死刑存在正当性的质疑。此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天赋人权的思想成为他反对死刑的有力武器。其中社会契约论,是指社会是属于人民的,所以社会理应由全体人民来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和文化事业蓬勃兴起,从而产生了一种需要,就是把人们从政治生活中解放出来从事经济活动和文化事业。这样每个公民都让出一小部分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来履行社会的政治职能。从这个理论出发,可以推出,国家的所有权利都是公民赋予的。所以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通过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余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都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给予别人。"①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指出,人们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交给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权利,人们不具有当然也不可能交出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②
二、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实践
在次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积极倡导下,1786年,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首先废除了死刑,1787年奥地利也废除了死刑。1794年,宾夕法尼亚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谋杀罪死刑的州。死刑废除的第一个高潮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20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虽然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很长时间,但毕竟使死刑从理论上的争议和设想走向了现实。此后,有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又先后恢复了死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死刑的废除运动又重新兴起,意大利于1947年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联邦德国也于1949年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废除死刑的第二个高峰形成于1971年到1990年间。在近20年的时间里,又有24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废除了死刑,还有25个国家和地区实际上不执行死刑。经过100多年的努力,死刑废除运动成果日趋显著,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形成了一股潮流。进入21世纪,废除一种死刑更成为一种主流趋势。截止目前,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
三、我国的死刑制度
1、我国死刑主体限制
首先,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⑴死刑的使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⑵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不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
其次,我国死刑的适用还有对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表明,并不是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死刑的使用在犯罪的主体上有两点限制: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执行。而且,由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也不能判处死缓。⑵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2、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关于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行,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四、结语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人类刑罚经历了从断人手足、笞人肌肤的古代刑罚到以自由刑和资格刑为主近现代刑罚的演变,把这两点连成一条线,我们看中间的过程,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人类刑罚的发展轨迹。因此,顺应这个趋势,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必将消亡。从空间的角度看,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事实上已经不再执行死刑。废除死刑的观念已经被人们上升到人权的角度来衡量。作为最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也已经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认识明确、立场鲜明,就是敦促成员国要废除死刑,并且把死刑的适用定性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从国内看,死刑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两种思想的作用。首先是血债血偿的报应观念。中国人自古就讲一命还一命,这种原始的平等观念在国人的思想里根深蒂固。其次是相信死刑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死刑的存在可以大大的降低犯罪率。而第一种思想现在看来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就像贝卡利亚说的:"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以恶报恶的最终结果就是把人民变成了谋杀犯。而关于死刑到底能不能用它的威慑作用来降低犯罪率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从犯罪动机上说,没有一个人是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死刑而开始犯罪行为的。但是我要问,即使行为人基于其他的愿意产生了犯意,那么在犯意转化成行动的过程中行为人知道死刑存在的话,是不是因为增加了犯罪的成本而对行为人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压力?而对于一些犯意并不坚定的人来说这样的心理压力可能就避免了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中国和西方国家相比有一个很特殊的国情,就是集体信仰的缺失。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西方国家中世纪被政教合一的神权牢牢统治着,这种统治之所以如此牢固,不是因为当时的刑法多么残酷,而是出于人们的宗教信仰由内而外产生的约束力。自从尼采说上帝死了,人们的宗教情结被资产阶级的理性文化所代替,人们开始信仰法律、信仰民主和自由。他们的秩序更多的来源于信仰的力量。而我们的历史上也曾经有一支强大的精神力量深入民族的骨髓,那就是儒家思想。孔子借助封建道德构筑了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价值体系的引导下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位置,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表现在外部就是一个良好的秩序。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儒家思想也像西方的基督教一样被从人们的大脑里赶上了书架。不同的是在中国没有一种思想来填补这个信仰的真空。总之,信仰的缺失就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正是由于没有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的控制,所以外部的约束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中国有一种不同于他国的需要,就是刑罚要比其他国家严格一些,这就是国情。
总之,对于死刑,从应然的角度讲是必须要废除的,但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话,现在废除,时机尚不成熟。
注释:
①洛克 《政府论》 商务印书馆 第17页
②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第45、46页、49页
作者简介: 李景春(1984.4.16-)男,汉族,山东人。2008.7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朝鲜语系,现就职于山东钢铁集团。2011年开始,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职研究生。
关键词:信仰缺失、死刑存废、死刑的威慑作用
一、学术争鸣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早就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它已经被人们激烈辩论了二百多年。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贝卡利亚。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充分阐述了对死刑存在正当性的质疑。此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天赋人权的思想成为他反对死刑的有力武器。其中社会契约论,是指社会是属于人民的,所以社会理应由全体人民来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和文化事业蓬勃兴起,从而产生了一种需要,就是把人们从政治生活中解放出来从事经济活动和文化事业。这样每个公民都让出一小部分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来履行社会的政治职能。从这个理论出发,可以推出,国家的所有权利都是公民赋予的。所以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通过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余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都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给予别人。"①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指出,人们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交给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权利,人们不具有当然也不可能交出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②
二、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实践
在次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积极倡导下,1786年,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首先废除了死刑,1787年奥地利也废除了死刑。1794年,宾夕法尼亚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谋杀罪死刑的州。死刑废除的第一个高潮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20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虽然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很长时间,但毕竟使死刑从理论上的争议和设想走向了现实。此后,有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又先后恢复了死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死刑的废除运动又重新兴起,意大利于1947年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联邦德国也于1949年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废除死刑的第二个高峰形成于1971年到1990年间。在近20年的时间里,又有24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废除了死刑,还有25个国家和地区实际上不执行死刑。经过100多年的努力,死刑废除运动成果日趋显著,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形成了一股潮流。进入21世纪,废除一种死刑更成为一种主流趋势。截止目前,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
三、我国的死刑制度
1、我国死刑主体限制
首先,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⑴死刑的使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⑵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不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
其次,我国死刑的适用还有对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表明,并不是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死刑的使用在犯罪的主体上有两点限制: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执行。而且,由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也不能判处死缓。⑵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2、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关于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行,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四、结语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人类刑罚经历了从断人手足、笞人肌肤的古代刑罚到以自由刑和资格刑为主近现代刑罚的演变,把这两点连成一条线,我们看中间的过程,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人类刑罚的发展轨迹。因此,顺应这个趋势,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必将消亡。从空间的角度看,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事实上已经不再执行死刑。废除死刑的观念已经被人们上升到人权的角度来衡量。作为最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也已经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认识明确、立场鲜明,就是敦促成员国要废除死刑,并且把死刑的适用定性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从国内看,死刑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两种思想的作用。首先是血债血偿的报应观念。中国人自古就讲一命还一命,这种原始的平等观念在国人的思想里根深蒂固。其次是相信死刑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死刑的存在可以大大的降低犯罪率。而第一种思想现在看来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就像贝卡利亚说的:"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以恶报恶的最终结果就是把人民变成了谋杀犯。而关于死刑到底能不能用它的威慑作用来降低犯罪率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从犯罪动机上说,没有一个人是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死刑而开始犯罪行为的。但是我要问,即使行为人基于其他的愿意产生了犯意,那么在犯意转化成行动的过程中行为人知道死刑存在的话,是不是因为增加了犯罪的成本而对行为人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压力?而对于一些犯意并不坚定的人来说这样的心理压力可能就避免了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中国和西方国家相比有一个很特殊的国情,就是集体信仰的缺失。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西方国家中世纪被政教合一的神权牢牢统治着,这种统治之所以如此牢固,不是因为当时的刑法多么残酷,而是出于人们的宗教信仰由内而外产生的约束力。自从尼采说上帝死了,人们的宗教情结被资产阶级的理性文化所代替,人们开始信仰法律、信仰民主和自由。他们的秩序更多的来源于信仰的力量。而我们的历史上也曾经有一支强大的精神力量深入民族的骨髓,那就是儒家思想。孔子借助封建道德构筑了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价值体系的引导下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位置,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表现在外部就是一个良好的秩序。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儒家思想也像西方的基督教一样被从人们的大脑里赶上了书架。不同的是在中国没有一种思想来填补这个信仰的真空。总之,信仰的缺失就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正是由于没有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的控制,所以外部的约束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中国有一种不同于他国的需要,就是刑罚要比其他国家严格一些,这就是国情。
总之,对于死刑,从应然的角度讲是必须要废除的,但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话,现在废除,时机尚不成熟。
注释:
①洛克 《政府论》 商务印书馆 第17页
②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第45、46页、49页
作者简介: 李景春(1984.4.16-)男,汉族,山东人。2008.7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朝鲜语系,现就职于山东钢铁集团。2011年开始,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