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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社会性,它“关注什么是公正、公平、正义或善,以及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思考哪些问题应该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被消除”。而公共行政伦理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角色伦理,同时,还是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职业伦理。行政伦理是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研究部分。而民族地区公共行政则是民族学、民族理论与政策以及行政管理学多门学科相结合而进行研究的一项新课题。其中,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建设则是这一课题中重要的研究部分之一。虽然,经过多年的研究,已经有学者和专家对行政伦理的建设、行政伦理失范以及其治理对策进行了探索,但是,具体到民族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问题,研究的成果确实比较微薄,或者说,在以往的研究过程中,并未或较少将民族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单独涉及。在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结合民族地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研究和探讨我国民族地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一、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不作为现象在行政领域存在。
不作为现象在行政领域中,主要表现为行政人员大搞形式主义,玩忽职守,盲目追求片面的政绩,以及不按照流程办事等。我国在治理行政领域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甚至认为“不作为”就是一种“腐败”,许多行政人员也因此被查处。由于“不作为”思想的存在,渎职失职的现象屡屡出现,在部分行政人员当中,甚至存有“但求无过”之思想,这就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在民族地区,有的行政人员只意识到“稳定”的重要性,没有用心去思考用什么样的具体方法去维持稳定,采取了与“乱作为”截然相反的做法——“不作为”,结果取得了相反的效果,即使得民族地区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停滞不前,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甚至比官员“乱作为”还要恶劣。所以说,行政领域中“不作为”思想的存在是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二)权力寻租行为的频繁发生。
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在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行政人员的思想也随之出现了偏差。在公共行政领域,利用权力进行腐败的案例屡见不鲜,行政人员的腐败、贪污等现象已经发展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权力寻租行为的频繁发生无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进程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在民族地区,权利的腐败,从一定程度上讲,还破坏了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当地行政人员,尤其是汉族干部以及人民政府的信任。可以认为,这是在民族地区行政领域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行政伦理规范的典型表现。
(三)行政效率低下导致了民众的不满。
低下的行政效率同样是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失范表现之一。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言论与行为。虽然我国也积极向国外学习,建立了一系列的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体系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但是,在新时期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各种监管机制并没有在每个地区、每个领域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仍有许多地方出现民众“办事难,办事看脸色”的情况。由于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设置了一些处理民族地区特殊事务的专门机构,而这些特殊机构与其它的常规机构相加,则是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那么怎样提高民族地区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导致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官员角色冲突和角色失败导致的失范。
每个人都处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之中,在不同的场合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或者说一个人要同时“扮演”不同的角色,这难免会出现角色的冲突和角色的失败。有学者认为,“角色冲突,就是在角色之间或内部发生矛盾、对立,致使角色扮演不能顺利进行”。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领域中,扮演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应具有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但同时在社会上又作为普通的人存在,所以,个人的私欲也就难免会存在,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另外,在民族地区,一般来说,一个地方的行政官员,不仅要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既需要贯彻上级的大政方针,同时还要将自己视为民族地区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了解、熟悉并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在一些地区,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相冲突,这不仅导致了民族地区行政官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会经常出现一些较为尴尬的场面,而且最终迫使许多官员为避免这种冲突,以“但求稳定”为借口,出现了逃避行政责任的情况,这些无疑都是角色冲突和角色失败的表现。但是怎样将不同角色“扮演”好,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扮演与之相适应的角色,这是对政府官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考验。
(二)受传统的政府职能的影响。
政府职能的转变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我国也是如此。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呈现出全能主义的特点,从而导致了社会“对政府的依赖与对政府的无奈”,而作为政府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政府官员自然而然成了社会依赖的实体。但是,全能主义在提出时的根本目的,与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操作与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结果呈现出质的偏差——社会过度依赖政府,政府的具体职能又寄托于国家行政人员,但是,由于部分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有限,政治觉悟不高等方面的影响,将“官本位”思想融入了自身的角色,从而将“服务者”、“人民公仆”的形象摒弃,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府职能优化的进程。在民族地区,自1982年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领域先后进行了四次规模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点都是围绕下放权力和转变政府职能进行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传统的政府职能对现实的影响仍较为深刻,所以,在民族地区公共行政领域,出现办事推诿和相互间的扯皮现象也就不足以为怪,社会普通成员对此也颇感无奈。
(三)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涉及到对社会成员思想的冲击。行政人员也处在现实的社会中,难免受到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钱的地位被空前地提高,个人私欲、利己主义等思想在行政领域滋生,不断侵蚀着许多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许多行政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采取了行贿、受贿、吃回扣等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渗入到行政领域的许多方面,部分官员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仅仅将经济领域的成就作为自身的政绩,片面追求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经济领域的诸多指标出现了上浮的趋势,但是,为此,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严重破坏了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民族地区地方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
在新时期,公共行政伦理建设较之以前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已经为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制定了《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等规范文件,在制度的建设方面,初步建立了激励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培训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有效的监督、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各项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民族地区尚未建立起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另外,现有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漏洞,所以,知法犯法的案例屡见不鲜,各类行政失范的现象也常常出现,这自然地向现存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
新时期,加强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就是要树立国家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意识的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修养。首先,民族地区行政机关在录用政府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增加心理测试,以便让用人机关加深对该人员的心理素质、性格倾向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做到“任人惟贤”;其次,应大力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不断完善行政人员自身的行政伦理修养,使之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再次,应组织安排新录用的或从其它地区调任至民族地区工作的行政人员,接受一定的民族学理论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最后,应使行政人员将外在的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强化其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改革和优化。
我国政府职能自建国初期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的转变。在新时期,我国政府摆脱了全能主义的特点,这在许多地方得以体现。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许多较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涌现出来,尤其是私营部门中的某些实用的管理方法都可以应用到现代政府改革中,在应用的过程中,加以优化和调整,将企业管理中的方法运用到行政管理当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行政人员的行政理念、服务理念的转变,这就无形地增强了行政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有效地减少了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伦理立法以及各项机制。
我国在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过程中,行政伦理立法以及各项机制的完善可谓是当务之急。行政伦理立法的不断完善,不仅包括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全国性行政伦理法律法规,还要针对民族地区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应各民族地区的具有地区性特点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另外,还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监管机制,如竞争机制、监督机制等许多方面。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当建立灵活的竞争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参照并合理引进其它社会部门的竞争机制,形成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等多方位、立体化的竞争模式,在效率、质量等诸方面的量化比较过程中,使公共领域的各部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建立长久的监督机制。长久且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使行政部门高效运行的保障。一种合理的监督机制应体现出大众性、广泛性、灵活性、权威性、永恒性、全面性等特点,否则,所谓的监督机制就如同虚设。当然,还有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决策制定机制等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
总之,作为民族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将这种特殊性与国内其它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方略相结合,逐步完善民族地区的公共行政体系,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所必须进行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赵泽洪,周绍宾.现代社会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3]周志忍.政府管理的行与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高力.公共伦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马德明.论民族地区行政伦理责任[J].青海社会科学,2007,(4).
[6]江秀平.对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9,(9).
[7]孙宏宇.行政伦理失范及治理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0).(编辑郑云东)
一、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不作为现象在行政领域存在。
不作为现象在行政领域中,主要表现为行政人员大搞形式主义,玩忽职守,盲目追求片面的政绩,以及不按照流程办事等。我国在治理行政领域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甚至认为“不作为”就是一种“腐败”,许多行政人员也因此被查处。由于“不作为”思想的存在,渎职失职的现象屡屡出现,在部分行政人员当中,甚至存有“但求无过”之思想,这就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在民族地区,有的行政人员只意识到“稳定”的重要性,没有用心去思考用什么样的具体方法去维持稳定,采取了与“乱作为”截然相反的做法——“不作为”,结果取得了相反的效果,即使得民族地区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停滞不前,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甚至比官员“乱作为”还要恶劣。所以说,行政领域中“不作为”思想的存在是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二)权力寻租行为的频繁发生。
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在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行政人员的思想也随之出现了偏差。在公共行政领域,利用权力进行腐败的案例屡见不鲜,行政人员的腐败、贪污等现象已经发展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权力寻租行为的频繁发生无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进程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在民族地区,权利的腐败,从一定程度上讲,还破坏了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当地行政人员,尤其是汉族干部以及人民政府的信任。可以认为,这是在民族地区行政领域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行政伦理规范的典型表现。
(三)行政效率低下导致了民众的不满。
低下的行政效率同样是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失范表现之一。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言论与行为。虽然我国也积极向国外学习,建立了一系列的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体系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但是,在新时期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各种监管机制并没有在每个地区、每个领域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仍有许多地方出现民众“办事难,办事看脸色”的情况。由于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设置了一些处理民族地区特殊事务的专门机构,而这些特殊机构与其它的常规机构相加,则是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那么怎样提高民族地区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导致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官员角色冲突和角色失败导致的失范。
每个人都处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之中,在不同的场合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或者说一个人要同时“扮演”不同的角色,这难免会出现角色的冲突和角色的失败。有学者认为,“角色冲突,就是在角色之间或内部发生矛盾、对立,致使角色扮演不能顺利进行”。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领域中,扮演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应具有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但同时在社会上又作为普通的人存在,所以,个人的私欲也就难免会存在,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另外,在民族地区,一般来说,一个地方的行政官员,不仅要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既需要贯彻上级的大政方针,同时还要将自己视为民族地区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了解、熟悉并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在一些地区,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相冲突,这不仅导致了民族地区行政官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会经常出现一些较为尴尬的场面,而且最终迫使许多官员为避免这种冲突,以“但求稳定”为借口,出现了逃避行政责任的情况,这些无疑都是角色冲突和角色失败的表现。但是怎样将不同角色“扮演”好,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扮演与之相适应的角色,这是对政府官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考验。
(二)受传统的政府职能的影响。
政府职能的转变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我国也是如此。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呈现出全能主义的特点,从而导致了社会“对政府的依赖与对政府的无奈”,而作为政府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政府官员自然而然成了社会依赖的实体。但是,全能主义在提出时的根本目的,与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操作与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结果呈现出质的偏差——社会过度依赖政府,政府的具体职能又寄托于国家行政人员,但是,由于部分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有限,政治觉悟不高等方面的影响,将“官本位”思想融入了自身的角色,从而将“服务者”、“人民公仆”的形象摒弃,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府职能优化的进程。在民族地区,自1982年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领域先后进行了四次规模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点都是围绕下放权力和转变政府职能进行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传统的政府职能对现实的影响仍较为深刻,所以,在民族地区公共行政领域,出现办事推诿和相互间的扯皮现象也就不足以为怪,社会普通成员对此也颇感无奈。
(三)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涉及到对社会成员思想的冲击。行政人员也处在现实的社会中,难免受到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钱的地位被空前地提高,个人私欲、利己主义等思想在行政领域滋生,不断侵蚀着许多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许多行政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采取了行贿、受贿、吃回扣等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渗入到行政领域的许多方面,部分官员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仅仅将经济领域的成就作为自身的政绩,片面追求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经济领域的诸多指标出现了上浮的趋势,但是,为此,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严重破坏了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民族地区地方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
在新时期,公共行政伦理建设较之以前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已经为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制定了《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等规范文件,在制度的建设方面,初步建立了激励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培训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有效的监督、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各项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民族地区尚未建立起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另外,现有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漏洞,所以,知法犯法的案例屡见不鲜,各类行政失范的现象也常常出现,这自然地向现存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
新时期,加强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就是要树立国家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意识的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修养。首先,民族地区行政机关在录用政府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增加心理测试,以便让用人机关加深对该人员的心理素质、性格倾向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做到“任人惟贤”;其次,应大力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不断完善行政人员自身的行政伦理修养,使之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再次,应组织安排新录用的或从其它地区调任至民族地区工作的行政人员,接受一定的民族学理论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最后,应使行政人员将外在的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强化其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改革和优化。
我国政府职能自建国初期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的转变。在新时期,我国政府摆脱了全能主义的特点,这在许多地方得以体现。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许多较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涌现出来,尤其是私营部门中的某些实用的管理方法都可以应用到现代政府改革中,在应用的过程中,加以优化和调整,将企业管理中的方法运用到行政管理当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行政人员的行政理念、服务理念的转变,这就无形地增强了行政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有效地减少了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伦理立法以及各项机制。
我国在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过程中,行政伦理立法以及各项机制的完善可谓是当务之急。行政伦理立法的不断完善,不仅包括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全国性行政伦理法律法规,还要针对民族地区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应各民族地区的具有地区性特点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另外,还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监管机制,如竞争机制、监督机制等许多方面。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当建立灵活的竞争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参照并合理引进其它社会部门的竞争机制,形成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等多方位、立体化的竞争模式,在效率、质量等诸方面的量化比较过程中,使公共领域的各部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建立长久的监督机制。长久且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使行政部门高效运行的保障。一种合理的监督机制应体现出大众性、广泛性、灵活性、权威性、永恒性、全面性等特点,否则,所谓的监督机制就如同虚设。当然,还有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决策制定机制等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
总之,作为民族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将这种特殊性与国内其它地区的行政伦理建设方略相结合,逐步完善民族地区的公共行政体系,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所必须进行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赵泽洪,周绍宾.现代社会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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