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以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为基础,法人的本质是为了贯彻落实私主体自治理念,而将人格概念应用到社会组织体系的结果。法人分类由此成为一个关键的研究话题。在民法总则中确定了法人分类标准,基本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个概念,但是这种划分存在标准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文章结合民法的基本价值走向,就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问题进一步思考。
关键詞: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方式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主体制度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部分,对法人制度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且起草操作具有一定难度,主体制度直接关系民法总则的质量。在主体制度中争议最大的是法人制度,是除了法人定义之外的又一个存在争议和亟待人们解决的问题。法人分类是对私法人所进行的层次划分,是各类型层次法人和分类立法的逻辑起点,深刻影响主体立法发展和各种关系利益的协调。民法通则中的法人二分法逐渐显示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在此基础上,怎样在民法总则中重构法人分类成为相关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规范逻辑
在民法总则中将法人类型按照“三分法”进行划分,具体包括:(1)按照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法还是私法,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2)按照私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按照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社团、公益社团和中间社团。但是这种分类方式在逻辑层面上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地方: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不够明确。在表面上看,所有的法人都被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在民法总则中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由此很容易出现利润分配不均匀的归类模糊问题。第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的法人概念不处于一个阶段的概念。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还有特别法人不存在平行关系。第三,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来看,三分法的划分忽视了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的差异问题,特别法人所属机关法人是公法人的基本范畴,但是从逻辑层面来看,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为此,从严格意义上看,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之下还需要将私法人具体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是否存在营利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缺乏营利的可能,与此相关的法人的分类就缺乏适用的可能。第四,特别法人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在民法总则中,一般应用列举的方式将特别法人简单概况是机关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法人等。但是从他们的内涵来看,并没有体现共同构成特别法人的相同之处,且彼此差异较大,因此,机关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法人很难被划归到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基本范畴。
二、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的完善
(一)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
明确公法人和私法人是法人的一级分类方式,在本质上,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公法和私法在主体领域的逻辑演绎,这种分类方式符合基本规范逻辑,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一种需求。在企业现代化的发展下,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存在比较明显的公法人性化发展倾向,不利于法人制度回归其自身职能。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立法层面上采取公法和私法基本划界方式,对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类重新规定,按照民法总则要求设立公法人和私法人两个单位,在私法方面额外设置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二)明确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标准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没有对营利这一次的概念进行明确,结合我国民商法中的主流理论,营利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包含获得的盈利以及将利润分配给各个组织成员。其中,将利润分配给各个组织成员是营利的核心标准。结合这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可以将第84条内容调整为:“不符合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营利要素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在调整之后的基础上能够对现实中难以界定的法人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避免主管部门在规定法人营利方面出现的两难问题。
(三)通过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进行法人分类
社团和财团是从法人 构成的技术特点上对其进行的分类,对法人的适用形态没有明确的限制。在采用了社团财团法人类型的时候,民法总则中不需要将社团法人局限在从事公益事业的法人。
(四)删除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
将原有特别法人一节内容进行分解,分解之后纳入到其他章节。对于机关法人和其他类似的准公法人,需要将其纳入到公法人的范畴,在重新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公法人的私法能力和地位。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社会发展中不具备规范意义,需要将其按照是否存在营利来进行划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人的发电,担负着人的主体性的历史发展使命,对尊重和维护人的主体地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尊重个体意志选择的体现。民法典的应用贯彻私主体自治的理念,在立法的时候需要考虑团体组织结构特点,合理进行法人分类。
参考文献
[1]屈茂辉,唐莉.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研究[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139-145.
[2]张新宝.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及其解读[J]. 社会治理,2017,(07):34-41.
[3]付子豪. 浅析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人之分类[J]. 北方经贸,2017,(08):40-41+46.
(作者单位:倬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詞: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方式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主体制度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部分,对法人制度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且起草操作具有一定难度,主体制度直接关系民法总则的质量。在主体制度中争议最大的是法人制度,是除了法人定义之外的又一个存在争议和亟待人们解决的问题。法人分类是对私法人所进行的层次划分,是各类型层次法人和分类立法的逻辑起点,深刻影响主体立法发展和各种关系利益的协调。民法通则中的法人二分法逐渐显示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在此基础上,怎样在民法总则中重构法人分类成为相关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规范逻辑
在民法总则中将法人类型按照“三分法”进行划分,具体包括:(1)按照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法还是私法,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2)按照私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按照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社团、公益社团和中间社团。但是这种分类方式在逻辑层面上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地方: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不够明确。在表面上看,所有的法人都被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在民法总则中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由此很容易出现利润分配不均匀的归类模糊问题。第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的法人概念不处于一个阶段的概念。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还有特别法人不存在平行关系。第三,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来看,三分法的划分忽视了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的差异问题,特别法人所属机关法人是公法人的基本范畴,但是从逻辑层面来看,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为此,从严格意义上看,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之下还需要将私法人具体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是否存在营利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缺乏营利的可能,与此相关的法人的分类就缺乏适用的可能。第四,特别法人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在民法总则中,一般应用列举的方式将特别法人简单概况是机关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法人等。但是从他们的内涵来看,并没有体现共同构成特别法人的相同之处,且彼此差异较大,因此,机关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法人很难被划归到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基本范畴。
二、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的完善
(一)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
明确公法人和私法人是法人的一级分类方式,在本质上,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公法和私法在主体领域的逻辑演绎,这种分类方式符合基本规范逻辑,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一种需求。在企业现代化的发展下,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存在比较明显的公法人性化发展倾向,不利于法人制度回归其自身职能。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立法层面上采取公法和私法基本划界方式,对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类重新规定,按照民法总则要求设立公法人和私法人两个单位,在私法方面额外设置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二)明确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标准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没有对营利这一次的概念进行明确,结合我国民商法中的主流理论,营利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包含获得的盈利以及将利润分配给各个组织成员。其中,将利润分配给各个组织成员是营利的核心标准。结合这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可以将第84条内容调整为:“不符合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营利要素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在调整之后的基础上能够对现实中难以界定的法人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避免主管部门在规定法人营利方面出现的两难问题。
(三)通过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进行法人分类
社团和财团是从法人 构成的技术特点上对其进行的分类,对法人的适用形态没有明确的限制。在采用了社团财团法人类型的时候,民法总则中不需要将社团法人局限在从事公益事业的法人。
(四)删除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
将原有特别法人一节内容进行分解,分解之后纳入到其他章节。对于机关法人和其他类似的准公法人,需要将其纳入到公法人的范畴,在重新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公法人的私法能力和地位。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社会发展中不具备规范意义,需要将其按照是否存在营利来进行划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人的发电,担负着人的主体性的历史发展使命,对尊重和维护人的主体地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尊重个体意志选择的体现。民法典的应用贯彻私主体自治的理念,在立法的时候需要考虑团体组织结构特点,合理进行法人分类。
参考文献
[1]屈茂辉,唐莉.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研究[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139-145.
[2]张新宝.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及其解读[J]. 社会治理,2017,(07):34-41.
[3]付子豪. 浅析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人之分类[J]. 北方经贸,2017,(08):40-41+46.
(作者单位:倬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