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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主要是由证券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和媒体的研究部门担任,尚没有建立起来独立的权威评级机构。由于这些机构本身处于不客观的地位,因此,存在评价体系不统一、引导理性投资效果不明显等弊端。通过比较国内现有的基金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吸取晨星、理柏等国际权威基金评级机构的成长经验,在充分考虑影响基金评级机构的各种因素基础上,找出第三方权威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迟迟不能建立的原因,提出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事业单位模式和商业公司模式的选择,以基金评级行业过渡期为契机,进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构建模式。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业绩;评级机构
我国的基金评级早在1999年就有了雏形,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主要面临基金评级机构市场地位不独立、基金评级机构评价标准不统一、基金评级机构生存模式不明确等几方面制约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方权威基金评级机构的大环境正逐渐形成。
一、构建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前期条件
公正可靠的基金评级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掌握前沿技术工具的研究人员,以保障其评级的权威性;二是评级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以保障其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基金评级市场还没有出现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的评级机构。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也曾表示:“当前市场缺乏由第三方独立、客观地评级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证监会一直积极推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从成熟资本市场历史看,基金评级业是一个很有前途的产业,其蕴含的巨大商机,其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关注。为规范国内外的诸多基金评级机构,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公正权威的基金评级机构还应当做一些以下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建立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基金进行客观公正评级的基础条件。只有有了规范统一的标准,才有可能在统一的披露准则下,对众多基金进行绩效评级比较。目前,国内基金的信息披露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实施)和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及此后陆续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但是,鉴于我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考虑,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引进GLPS(Global InvestmentPerformance Standards,全球投资绩效评级标准)。GIPS是由北美投资分析师协会于1998年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准则,对申请得到认可的公司有对数据(input data)的要求、计算方法(calculation method)的要求、基金分类(composite con-struction)的要求、信息披露(Disclosures)的要求、报告演示(Presentation and Repoaing)的要求等五大部分。GIPS提供了披露标准,是国际上经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披露准则,可帮助投资者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了标准化的基金绩效评级指标,对不同的基金进行统一比较。为此,我国应根据我国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交易成本、税务环境等因素,对GIPS进行本地化的调整。如在德国就变为DVFA,在英国变为UPIKS,在亚洲的香港等新兴国家或地区,同样引入了GIPS作为权威的规范准则。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间尚短,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此,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在我国市场上还必然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在完全市场化的成熟市场上,基金评级机构通常并不存在所谓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美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有关情况看,它们在设立上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只要不违法,原则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基金评级业务。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保持适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机构设定适当的条件,重点对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程序、信息披露方法、进入资格进行限制,有利于基金评级业务的平稳发展。当然,设立市场准入条件,不应影响市场的平等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基金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是保持基金评级体系健康运作的关键性因素。
(三)基金评级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基金评级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设立具有市场公信力的基金评级机构,一是可以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可以为基金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此,我国的基金评级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性原则。基金评级机构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只有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才能最符合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对基金而言,评级结果对其利益影响巨大,只有那些被评为业绩优秀的基金,才有可能获得投资者认可,所以,干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基金的内在冲动。为此,基金的评级机构就必须是能够保持中立地位的机构,与基金有利益关系或裙带关系的基金评级机构,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权威评级机构,也难以获得评级机构应有的社会公信力。
2 全面系统性原则。基金评级应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尽可能掌握完整、系统的信息。目前我国有些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评级不全面、不系统,有的甚至只是简单地按净值增长率排序,根本没有考虑到影响基金业绩的各种内在风险因素。为此,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评级既要全面,又要系统;既要加强对基金收益性的评价,又要注重对其风险水平的评价;既要分析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基金收益波动风险),又要分析基金度量系统风险(市场波动风险);既要考察基金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益和风险,又要考察投资基金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既要对基金经营成果作出绝对评价,又要对基金之间作出相对评价,等等。
3 科学适用性原则。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在法制环境、配套政策、投资者行为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时应因地制宜。如,国外市场中封闭式基金折价普遍很小,所以可以采用基金净值作为基金评级的基本数据,而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严重,因此,我国的基金评级机构不仅要考虑基金净值的变化,而且要考虑同期基金单位价格的波动。此外,我国目前实际运作时间满3个会计年度的基金还不多,因此难以直接套用晨星评级等方法或模型来建立我国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二、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模式选择
只有拥有自己成熟的盈利模式,才能以保证基金评级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基金评级机构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 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盈利模式问题。我国现有基金研究评级机构在很多方面都为构建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在构建原则上也达到一定程度的认同。通过对国内这些基金研究评级机构的构建模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基金评级机构构建的重点在于构建原则的统一,难点在于模式的选择。
(一)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定位问题
基金评级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上的第三方权威服务机构,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应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基金评级机构应当具备引导理性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完善等功能;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应当具有权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应当具备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基金评级机构的构建可以选择事业单位模式或者商业模式。事业单位模式要注意研究机构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商业模式要注意市场准人和盈利模式的选择等问题。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事业单位模式
基金评级机构选择事业单位模式,更容易确立其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使基金评级显得更具公信力。但是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引入,会导致其研究部门的低效率,其评级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尤其要注重其制度框架的设计和研究机构的配置。
1 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应作为证监会的二级单位,受证监会垂直领导,纳入证券业协会会员体系;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基金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进行监督;研究经费由证监会向参与评级的会员基金公司收取,并由财政予以补贴;基金评级报告应本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由三大报作为平台进行发布;基金评级机构内设常务理事会,直接向证监会负责,并对机构内部具有完整的管理权;基金评级机构应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不参与任何投资和市场交易,评级决策不受任何部门干涉。
2 研究机构
首先,基金评级机构的研究部门可以从高校、科研单位、甚至券商、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中选择相关专业人才组成研究团队,内设专业委员会,主要由高校和科研单位中专业人士组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体系由核心研发团队制定,该团队人员相对固定,在此基础上,其它人员可以进行外部招聘,具体操作上要严格依照标准化的基金评价体系运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广泛征求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作为补充。最后,证券评级机构的研究部门的绩效考核应引入市场机制,由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予以打分,对于基金评级与基金实际表现出现的重大偏差,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有权要求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方法的调整;对于研究部门的消极调整行为,证监会及评级机构常务理事会应对其进行督查。
(三)基金评级机构的商业公司模式
基金评级机构选择商业模式,就注定要经过市场的洗礼。市场的淘汰机制会使权威机构的选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在市场中获得优胜地位,其研究能力是基金评级机构的核心技术。但是基金评级机构为了生存以及做大做强。就会导致种种利益相关的道德风险,所以其市场准人和盈利模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1 市场准入
2008年末,证监会于京深沪三地问策,在其《征求意见稿》中基金评级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我国证券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作为一个需要社会公信力的行业,特别为从事基金评价的机构设立了基本的门槛,如: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注册资本的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投资咨询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等。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整顿基金评级市场,对基金评级公司的资质进行筛选,从而杜绝各种扰乱评级市场秩序“山寨评级”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市场投资者来说更便于选择独立客观的评级机构,因为市场准入的相反方向就是市场退出,这对基金评级机构的利益关联和道德风险等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为此,即可鼓励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与国内公司合资,更要在学习借鉴的基础,支持国内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本土化的基金评级体系,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选择,最终形成得到我国投资者普遍认可的权威性基金评级机构。
2 盈利模式
作为商业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其盈利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其是否能做大做强的瓶颈,更是评级机构是否能存活下来的决定性因素。基金评级机构首先要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其评级结果真正能够为投资者、基金公司及中介机构带来利益才能确立评级机构的市场权威的地位。商业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应当不属于任何机构、自己不做任何投资,所有的理念、方法、数据的取舍都是围绕投资人服务,将盈利对象与服务对象分开。
具体措施: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应成为机构投资者和中介客户的信息和服务工具提供商,将对基金产品的数据累计、分析方法变成软件出售,成为评级机构盈利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建立独立权威的基金评价体系,为投资人服务,不但针对基金风险收益进行评级,将此思路延伸至普通投资者,开发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预期收益能力的评级系统,作为评级机构盈利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这里要注意的是,针对投资者的理财工具属于自愿购买。即使投资者不购买此类工具,依然可以凭照自己的经验根据免费的评级报告进行投资,而此投资工具是作为更加直接快速有效的理财工具而出售的。
三、总结
目前,基于我国基金评级市场种种现实约束条件,在我国构建具有第三方权威地位的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事业单位模式将会是见效最快的,其超脱市场的地位可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而研究模式的低成本、信息平台的多元化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其权威地位;但我们也应看到,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最终还是要回归市场,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经受市场的考验,因此基金评级机构发展趋势最终选择还是要选择商业公司模式。本文认为,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应当以本次证监会整顿基金评级行业为契机,由证监会决策、证券业协会执行,首先建立起一个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作为模板,通过市场准入原则的调整,集中发展一批优质的基金评级公司,让市场说话,从而完成我国基金评级业的过渡期,加速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成熟。我们应当看到任何一种新兴行业从出现到成熟都不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亦是如此,但无论哪种模式的选择与实践,都将会对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构建做出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业绩;评级机构
我国的基金评级早在1999年就有了雏形,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主要面临基金评级机构市场地位不独立、基金评级机构评价标准不统一、基金评级机构生存模式不明确等几方面制约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方权威基金评级机构的大环境正逐渐形成。
一、构建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前期条件
公正可靠的基金评级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掌握前沿技术工具的研究人员,以保障其评级的权威性;二是评级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以保障其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基金评级市场还没有出现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的评级机构。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也曾表示:“当前市场缺乏由第三方独立、客观地评级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证监会一直积极推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从成熟资本市场历史看,基金评级业是一个很有前途的产业,其蕴含的巨大商机,其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关注。为规范国内外的诸多基金评级机构,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公正权威的基金评级机构还应当做一些以下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建立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基金进行客观公正评级的基础条件。只有有了规范统一的标准,才有可能在统一的披露准则下,对众多基金进行绩效评级比较。目前,国内基金的信息披露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实施)和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及此后陆续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但是,鉴于我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考虑,我们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引进GLPS(Global InvestmentPerformance Standards,全球投资绩效评级标准)。GIPS是由北美投资分析师协会于1998年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准则,对申请得到认可的公司有对数据(input data)的要求、计算方法(calculation method)的要求、基金分类(composite con-struction)的要求、信息披露(Disclosures)的要求、报告演示(Presentation and Repoaing)的要求等五大部分。GIPS提供了披露标准,是国际上经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披露准则,可帮助投资者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了标准化的基金绩效评级指标,对不同的基金进行统一比较。为此,我国应根据我国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交易成本、税务环境等因素,对GIPS进行本地化的调整。如在德国就变为DVFA,在英国变为UPIKS,在亚洲的香港等新兴国家或地区,同样引入了GIPS作为权威的规范准则。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间尚短,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此,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在我国市场上还必然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在完全市场化的成熟市场上,基金评级机构通常并不存在所谓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美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有关情况看,它们在设立上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只要不违法,原则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基金评级业务。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保持适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机构设定适当的条件,重点对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程序、信息披露方法、进入资格进行限制,有利于基金评级业务的平稳发展。当然,设立市场准入条件,不应影响市场的平等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基金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是保持基金评级体系健康运作的关键性因素。
(三)基金评级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基金评级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设立具有市场公信力的基金评级机构,一是可以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可以为基金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此,我国的基金评级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性原则。基金评级机构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只有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才能最符合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对基金而言,评级结果对其利益影响巨大,只有那些被评为业绩优秀的基金,才有可能获得投资者认可,所以,干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基金的内在冲动。为此,基金的评级机构就必须是能够保持中立地位的机构,与基金有利益关系或裙带关系的基金评级机构,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权威评级机构,也难以获得评级机构应有的社会公信力。
2 全面系统性原则。基金评级应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尽可能掌握完整、系统的信息。目前我国有些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评级不全面、不系统,有的甚至只是简单地按净值增长率排序,根本没有考虑到影响基金业绩的各种内在风险因素。为此,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评级既要全面,又要系统;既要加强对基金收益性的评价,又要注重对其风险水平的评价;既要分析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基金收益波动风险),又要分析基金度量系统风险(市场波动风险);既要考察基金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益和风险,又要考察投资基金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既要对基金经营成果作出绝对评价,又要对基金之间作出相对评价,等等。
3 科学适用性原则。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在法制环境、配套政策、投资者行为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时应因地制宜。如,国外市场中封闭式基金折价普遍很小,所以可以采用基金净值作为基金评级的基本数据,而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严重,因此,我国的基金评级机构不仅要考虑基金净值的变化,而且要考虑同期基金单位价格的波动。此外,我国目前实际运作时间满3个会计年度的基金还不多,因此难以直接套用晨星评级等方法或模型来建立我国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二、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模式选择
只有拥有自己成熟的盈利模式,才能以保证基金评级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基金评级机构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 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盈利模式问题。我国现有基金研究评级机构在很多方面都为构建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在构建原则上也达到一定程度的认同。通过对国内这些基金研究评级机构的构建模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基金评级机构构建的重点在于构建原则的统一,难点在于模式的选择。
(一)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定位问题
基金评级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上的第三方权威服务机构,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应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基金评级机构应当具备引导理性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完善等功能;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应当具有权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应当具备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基金评级机构的构建可以选择事业单位模式或者商业模式。事业单位模式要注意研究机构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商业模式要注意市场准人和盈利模式的选择等问题。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事业单位模式
基金评级机构选择事业单位模式,更容易确立其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使基金评级显得更具公信力。但是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引入,会导致其研究部门的低效率,其评级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尤其要注重其制度框架的设计和研究机构的配置。
1 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应作为证监会的二级单位,受证监会垂直领导,纳入证券业协会会员体系;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基金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进行监督;研究经费由证监会向参与评级的会员基金公司收取,并由财政予以补贴;基金评级报告应本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由三大报作为平台进行发布;基金评级机构内设常务理事会,直接向证监会负责,并对机构内部具有完整的管理权;基金评级机构应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不参与任何投资和市场交易,评级决策不受任何部门干涉。
2 研究机构
首先,基金评级机构的研究部门可以从高校、科研单位、甚至券商、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中选择相关专业人才组成研究团队,内设专业委员会,主要由高校和科研单位中专业人士组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体系由核心研发团队制定,该团队人员相对固定,在此基础上,其它人员可以进行外部招聘,具体操作上要严格依照标准化的基金评价体系运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广泛征求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作为补充。最后,证券评级机构的研究部门的绩效考核应引入市场机制,由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予以打分,对于基金评级与基金实际表现出现的重大偏差,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有权要求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方法的调整;对于研究部门的消极调整行为,证监会及评级机构常务理事会应对其进行督查。
(三)基金评级机构的商业公司模式
基金评级机构选择商业模式,就注定要经过市场的洗礼。市场的淘汰机制会使权威机构的选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在市场中获得优胜地位,其研究能力是基金评级机构的核心技术。但是基金评级机构为了生存以及做大做强。就会导致种种利益相关的道德风险,所以其市场准人和盈利模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1 市场准入
2008年末,证监会于京深沪三地问策,在其《征求意见稿》中基金评级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我国证券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作为一个需要社会公信力的行业,特别为从事基金评价的机构设立了基本的门槛,如: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注册资本的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投资咨询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等。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整顿基金评级市场,对基金评级公司的资质进行筛选,从而杜绝各种扰乱评级市场秩序“山寨评级”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市场投资者来说更便于选择独立客观的评级机构,因为市场准入的相反方向就是市场退出,这对基金评级机构的利益关联和道德风险等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为此,即可鼓励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与国内公司合资,更要在学习借鉴的基础,支持国内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本土化的基金评级体系,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选择,最终形成得到我国投资者普遍认可的权威性基金评级机构。
2 盈利模式
作为商业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其盈利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其是否能做大做强的瓶颈,更是评级机构是否能存活下来的决定性因素。基金评级机构首先要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其评级结果真正能够为投资者、基金公司及中介机构带来利益才能确立评级机构的市场权威的地位。商业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应当不属于任何机构、自己不做任何投资,所有的理念、方法、数据的取舍都是围绕投资人服务,将盈利对象与服务对象分开。
具体措施: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应成为机构投资者和中介客户的信息和服务工具提供商,将对基金产品的数据累计、分析方法变成软件出售,成为评级机构盈利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建立独立权威的基金评价体系,为投资人服务,不但针对基金风险收益进行评级,将此思路延伸至普通投资者,开发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预期收益能力的评级系统,作为评级机构盈利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这里要注意的是,针对投资者的理财工具属于自愿购买。即使投资者不购买此类工具,依然可以凭照自己的经验根据免费的评级报告进行投资,而此投资工具是作为更加直接快速有效的理财工具而出售的。
三、总结
目前,基于我国基金评级市场种种现实约束条件,在我国构建具有第三方权威地位的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事业单位模式将会是见效最快的,其超脱市场的地位可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而研究模式的低成本、信息平台的多元化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其权威地位;但我们也应看到,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最终还是要回归市场,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经受市场的考验,因此基金评级机构发展趋势最终选择还是要选择商业公司模式。本文认为,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应当以本次证监会整顿基金评级行业为契机,由证监会决策、证券业协会执行,首先建立起一个事业单位模式的基金评级机构作为模板,通过市场准入原则的调整,集中发展一批优质的基金评级公司,让市场说话,从而完成我国基金评级业的过渡期,加速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成熟。我们应当看到任何一种新兴行业从出现到成熟都不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亦是如此,但无论哪种模式的选择与实践,都将会对我国新型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机构的构建做出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