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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都认识到,想要治理好国家,就要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许多法学家,乃至社会大众都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应该创设法律体系,并且依此法律之规定来治理国家,已是每个民主国家的立国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就必须依法行政,然而依法行政在我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问题。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和保障。
【关键词】:法治 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文明取得了很多进步,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不能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还有不少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持有错误的认识和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然是人们普遍关注和担忧的民生重大问题。
一、原因分析
第一,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官貴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严重的问题都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拦路虎。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第二,公民法治观念依旧淡薄,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在我国, 相当多的公民还不习惯于依法办事。我们的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人,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出现纠纷时,他们第一反应就是找领导, 托关系、走后门,坚信握有权柄的人比法律更“灵”。国家行政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法律素养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国家行政人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第三,立法方面的原因。依法行政和法律的制定密不可分,立法方面的原因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依法行政的困难。有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过于概括,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协调,出现互相抵触的现象;某些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造成了执法不力或者难以正确理解执行等问题都造成了依法行政的困难。
第四,法律监督不够完善。在我国关于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和面子问题往往掩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政问题;而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力量微薄。即使发现了违法行政问题,也很难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树立法治观念,克服人治思想。应该加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尤其是在行政人员中树立法治的思想观念,克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的思想,克服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加强义务教育和大学教育的法治课程建设,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我国树立全民的法治观念是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尤其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与外部的监督密切相關。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不再是一个摆设,真正担负起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率先转变工作重点, 在不影响立法工作的情况下,将监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重点任务和首要任务, 并将法律实施的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将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修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工作中是否依法行政。一定意义上来讲,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所持有的看法。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
(四)完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在将法律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更能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
三、结束语
法律再好,如不执行, 等于一纸空文。美国当代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3韩非子曾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民族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只有行政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中国建成法治国家,把社会建成法治社会,才能一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夏勇,胡水君.法理讲义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卓泽渊.法政治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李亚梅,张贞德.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4]欧运祥.法律的信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关键词】:法治 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文明取得了很多进步,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不能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还有不少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持有错误的认识和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然是人们普遍关注和担忧的民生重大问题。
一、原因分析
第一,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官貴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严重的问题都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拦路虎。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第二,公民法治观念依旧淡薄,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在我国, 相当多的公民还不习惯于依法办事。我们的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人,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出现纠纷时,他们第一反应就是找领导, 托关系、走后门,坚信握有权柄的人比法律更“灵”。国家行政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法律素养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国家行政人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第三,立法方面的原因。依法行政和法律的制定密不可分,立法方面的原因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依法行政的困难。有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过于概括,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协调,出现互相抵触的现象;某些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造成了执法不力或者难以正确理解执行等问题都造成了依法行政的困难。
第四,法律监督不够完善。在我国关于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和面子问题往往掩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政问题;而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力量微薄。即使发现了违法行政问题,也很难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树立法治观念,克服人治思想。应该加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尤其是在行政人员中树立法治的思想观念,克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的思想,克服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加强义务教育和大学教育的法治课程建设,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我国树立全民的法治观念是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尤其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与外部的监督密切相關。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不再是一个摆设,真正担负起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率先转变工作重点, 在不影响立法工作的情况下,将监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重点任务和首要任务, 并将法律实施的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将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修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工作中是否依法行政。一定意义上来讲,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所持有的看法。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
(四)完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在将法律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更能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
三、结束语
法律再好,如不执行, 等于一纸空文。美国当代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3韩非子曾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民族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只有行政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中国建成法治国家,把社会建成法治社会,才能一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夏勇,胡水君.法理讲义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卓泽渊.法政治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李亚梅,张贞德.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4]欧运祥.法律的信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