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很多用户给出负面反馈,日前举行的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AC)会议终于决定废除现行的有关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分案最后期限的相关制度。
2010年推出的现行制度规定,分案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提交,或在异议通知书指出同一专利族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缺陷的情况下,在有关发明单一性规定发出异议通知后的24个月内提出)。人们曾希望现行制度能减少分案申请的总量,尤其是二代及后续分案的数量,从而为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
然而,欧洲专利局(EPO)最近开展的用户调查表明,分案申请的总量并没有减少,现行制度实际上导致了一代分案数量的增加(因为许多申请人决定在截止期限内提交数个一代分案,从而在相关欧洲专利申请被公开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用户还指出,很难确定特定专利族的分案截止期限。事实上,分案申请截止期限的算法几乎不同于所有其他适用于欧洲专利制度的期限算法,它非常复杂,即使非常有经验和学识的行政人员或律师助理也很难轻易地掌握。
由于用户的负面反馈,同时意识到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行政理事会决定取消现行制度,同时恢复以前的制度。原制度只要求拟进行分案的申请(即母案申请)应当处于审查未决期。事实上,大多数用户认为原制度更简单、更容易操作。
为达到控制二代及后续分案申请总量的目的,行政理事会在同一天还决定提高分案,尤其是后续分案的申请费。由于新收费制度的目标是控制分案总量,而不是增加欧洲专利局的收入,预计一般公众也可以负担提高后的申请费。
新制度将在2014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这当然是个可喜的变化,因为申请人和第三方都可以轻松地确定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限。由于欧洲专利局已经出现待审查专利的积压,申请人和第三方也不再需要为原有的母案准备多个分案申请的备选方案。据预计,无论在法律确定性方面,还是在降低成本方面,原有制度的恢复都将有利于所有欧洲专利制度的使用者。
欧洲专利局关于此利好消息的官方公告见下列链接: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1018.html
翻译:李冠群
2010年推出的现行制度规定,分案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提交,或在异议通知书指出同一专利族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缺陷的情况下,在有关发明单一性规定发出异议通知后的24个月内提出)。人们曾希望现行制度能减少分案申请的总量,尤其是二代及后续分案的数量,从而为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
然而,欧洲专利局(EPO)最近开展的用户调查表明,分案申请的总量并没有减少,现行制度实际上导致了一代分案数量的增加(因为许多申请人决定在截止期限内提交数个一代分案,从而在相关欧洲专利申请被公开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用户还指出,很难确定特定专利族的分案截止期限。事实上,分案申请截止期限的算法几乎不同于所有其他适用于欧洲专利制度的期限算法,它非常复杂,即使非常有经验和学识的行政人员或律师助理也很难轻易地掌握。
由于用户的负面反馈,同时意识到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行政理事会决定取消现行制度,同时恢复以前的制度。原制度只要求拟进行分案的申请(即母案申请)应当处于审查未决期。事实上,大多数用户认为原制度更简单、更容易操作。
为达到控制二代及后续分案申请总量的目的,行政理事会在同一天还决定提高分案,尤其是后续分案的申请费。由于新收费制度的目标是控制分案总量,而不是增加欧洲专利局的收入,预计一般公众也可以负担提高后的申请费。
新制度将在2014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这当然是个可喜的变化,因为申请人和第三方都可以轻松地确定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限。由于欧洲专利局已经出现待审查专利的积压,申请人和第三方也不再需要为原有的母案准备多个分案申请的备选方案。据预计,无论在法律确定性方面,还是在降低成本方面,原有制度的恢复都将有利于所有欧洲专利制度的使用者。
欧洲专利局关于此利好消息的官方公告见下列链接: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1018.html
翻译:李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