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资凭证是否为外观设计客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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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邮资凭证是一类特殊的产品,是国家邮政部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其主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其中以邮票为主。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于邮资凭证的研究多集中于著作权领域,主要分析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和仿印邮票图案的著作权许可,在国外暂未发现邮票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邮资凭证的保护在国外也多采用著作权。邮票与一般的工业产品不同,它的设计、生产、销售均由邮政法及其配套的相关规定来控制,本文从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出发研究邮资凭证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原因以及初步审查的处理方式。
  二、邮资凭证外观设计申请现状
  据笔者统计,在我国,与邮票以及明信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到目前为止共有3364件,其中邮票有548件。在最近几年,邮票的申请有增多的趋势,并且多数为个人的批量申请。
  三、邮资凭证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一)邮资凭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邮资凭证的法律法规现有《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等,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
  1、《邮政法》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3、《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 邮资凭证的发行是指题材的选择,图稿的设计和印刷,邮资凭证的分发和出售的全过程。
  第六十四条 邮资凭证图稿的版权管理如下:
  (1)专业邮资凭证设计者从事邮资凭证的图稿设计,属职业创作,其设计的邮资凭证图稿的版权属邮电部,本人对图稿享有署名权。
  (2)委托社会美术家设计邮资凭证的图稿,在约稿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版权属邮电部,作者对原图享有署名权。
  (3)选用社会美术家的作品(包括绘画、摄影等)作邮资凭证图案时,其邮资凭证图案的设计稿的版权归邮电部,作者对原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筒上的邮票图案。
  (二)邮资凭证的特点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邮资凭证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垄断性,邮资凭证的设计、印刷、分发和销售均是由国家邮政部门执行的,普通个人和单位设计的所谓邮票并不能称之为邮票,不是真正的邮票,即便设计也无法发售并从中获得效益。
  具有货币性,邮资凭证是一种表示邮件资费已经交付的手段,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主要作用是为了表明消费者已经为信件的投递支付了费用。
  具有艺术性,邮资凭证从一个侧面介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艺术、自然风貌等各个方面,并且具有收藏价值。
  邮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其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一种财产权的证明,与普通的工业产品并不相同。与普通的商品不同,邮票的价格并不由市场决定,由于邮票完全由国家经营发行,可以源源不断的充分满足用户对通信的需要,不存在供求矛盾。普通商品,只要市场需要、价格合适,生产者就可以源源不断的生产,而邮票的生产是不可重复进行的,达到一定发行量便不再进行生产,邮票的不可重复性是其它商品所没有的。
  四、邮资凭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邮资凭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的不良后果
  1、 扰乱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邮资凭证是由邮政部门负责发行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获得专利权则会干扰邮政部门正常的职能,使邮资凭证的发行过程出现混乱。
  2、邮票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设计的,著作权归邮政部门,将这类产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会导致版权与专利权不必要的冲突,造成混乱。
  3、邮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财产权的证明,其生产是由国家规定的,发行一定数量以后无论市场需要与否均不会再重复生产,这与普通的工业产品不同,其不受市场规律的控制,对其授予专利权对经济发展不会有任何推动作用。
  (二)推荐初步审查的处理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知,不应当将邮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建议初步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下述处理方式:
  1、《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无论产品名称如何,如果视图中包含“中国邮政”和邮资字样,如下面两幅图,图2产品名称为邮票,图3产品名称为笔膜,即可认定其实质为邮资凭证,其设计和发行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2、《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名称为邮票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上没有邮资、邮政标记,如图4所示,则该产品属于表达不完整的产品,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图5所示,以邮票的形状作为部分设计元素并且不会与邮资凭证产生混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于《邮政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按照其它正常的平面产品来处理即可。
  五、结论
  邮资凭证作为国家统一管理的一种特殊的产品,其设计、制造以及销售的整个过程是由邮政法严格规定,由国家邮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货币性以及艺术性,若将其授予专利权,会扰乱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并且与其它权利相冲突。对该类产品的授权不符合外观设计立法本意,对我国经济发展没有任何促进作用,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邮资凭证的法律法规及其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邮资凭证尤其是邮票的申请情况以及将邮资凭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将邮资凭证的特点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相结合,得出邮资凭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处理方式。将邮资凭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慎重,邮资凭证具有垄断性、货币性以及艺术性,这几种特性决定了邮资凭证不同于一般的印刷产品,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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