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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有明一代无疑是最完备最复杂的。明代的科道监察体系在维护专制统治的长治久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这一监察制度是为加强皇权服务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在明代中后期日益衰败,加剧了晚明败局的形成。
【关键词】科道;监察;明代政治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萌芽于商周,初创于秦汉,经过魏晋唐宋以来的不断发展,至明代已日益完备。本文通过探讨明代科道监察的创立及科道官的职掌,分析其参与政治之得失,力图对明代的科道监察作出具体的说明。
一、明代科道监察的创立
明代的科道监察体系主要包括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二者合称“科道”,亦称“台垣”。所谓的科道言官,就是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科官指六科给事中,道官指十三道监察御史。
1.六科给事中。明朝初年,明太祖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初设,只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罢除宰相,分相权于六部,使其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地位提升后,明太祖担心六部权力过大威胁皇权,于是裁谏官,唯以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及百官。至此,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在职能上,据《明史》记载,“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由此可知,明代给事中既掌封驳,又主监察六部之职。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创制,不仅限制了六部的权力,同时也分割了都察院的职权,是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
2.十三道监察御史。明太祖建国后,仿照汉唐盛世建立官制,置御史台,并与中书省、大都督并列,成为最高国家机关之一。但是“三大府”职权过大,不利于皇帝专制统治,于是明太祖改组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以肃政饬法为职。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其职责是“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明代的监察御史是设置最多的职官,品秩虽低,权力却很大,监察范围较前代也有所扩大。
科官与道官的区别在于:科官属近侍官,主要是在內“表里六部”,而御史的活动范围较广,可以延伸到内外各衙门、各地区。《明史》记载“御史为朝廷耳目,而给事中典章奏,得争是非于廷陛间,皆号称言路。”所以给事中和御史又合称“言官”。
二、科道官的职掌
明代的科道官品秩低卑,人数众多,作用不可忽视,作为一支活跃在明代政治舞台上的重要队伍,其职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章奏,谏诤建言。科道官要对皇帝的政务负责,帮助处理章奏。六科每日派人到会极门取回皇帝的诏旨和已经批复的奏章,审核无误后抄发有关部门,如有失当,给事中则行使封驳权。六科给事中“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王天有在《明代国家机构研究》中提及了六科的封驳职能,不仅可以匡正君主的失误,维护诏令的严肃性,而且对政事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科道官除了处理政务外,同时要规谏皇帝,左右言路。《明经世文编》记载:给事中、御史皆有言责,上而君身,朝政得失,下而臣僚,是非邪正,皆唯其所言是听。可见给事中和御史谏言的范围之广。
2.考察官吏,纠劾百司。明代对官吏的考核,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由皇帝委任吏部、都察院考核;另一种由科道官考核。《明史》记载:“京察之岁,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中、御史纠劾,谓之拾遗。”对考核中的不公及疏漏之处提出纠举,被拾遗者不论官居何职,均得马上引退。
纠劾官吏是中国历代职官监察的主要内容,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六科给事中有责任监督弹劾大臣,对“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连署奏闻”。被弹劾者要明确表态,上章辩解或待罪听审。
3.参与议政,裁决大事。科道官议政的范围很广,凡举军国大事,廷推高级官吏,裁决重大刑狱等,科道官都有权反表议论,具疏奏请。《明会典》记载,“凡内阁及吏、兵二部尚书,在外总督、总兵奉旨会推,掌科官皆预。”明代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而御史“有大政,集阙廷予议焉”。御史与六科一样,虽品秩较低,作用却不容小觑。科道官以正从七品品秩参与议政,往往能牵制高级官僚,以平衡不同的政治力量,保证皇帝决策的可行性。明代的科道官都有参与议政的职权,区别在于:六科给事中侧重于稽查六部,对中央政情更为了解;十三道监察御史侧重于巡按地方,对地方的利弊得失更为熟悉。
4.巡历地方,监督外官。巡历是“代天子巡狩”,即由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个州县,了解民情,以此监督地方官吏和地方行政。在明代,除了都御史和监察御史要巡察各道外,给事中也被授予了这样的职责。永乐元年(1403)“遣给事中、御史分行天下,抚安军民,有司奸贪者逮治”。明成祖还曾任命给事中充任巡抚,以后巡按专差御史。《明史》记载“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由此可见,科道官对外巡历涉及的范围之广,职责之重。
以上就是科道官的主要职掌。作为皇帝“耳目之寄”的科道官,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纠劾,能以小制大,上下相维,加强了皇权,调和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维持了大明王朝的统治秩序。
三、科道官与明代政治
明王朝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与此同时,一种“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监察系统应运而生。明代的科道监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创新,顺应了皇权不断强化的历史要求。明代的科道官是一支人数众多,组织完备的监察队伍,不仅对朝廷的决策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且对明代中后期的局势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就科道官参与政治之得失进行简单论述。 科道官以低品秩的身份参与政治,规谏皇帝的政务德行,纠劾百司,遏制权臣和宦官势力,强化了君主集权,保证了吏治的清明,使一些正确的决策得以施行;科道官巡按地方,对底层农民有了更多的接触和了解,反对过度搜刮农民,帮助农民平理冤狱,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明代社会的发展秩序。科道监察作为明代监察体系的一部分,在建立之初对于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还要看到问题的实质,科道官毕竟是皇权高度集中下的产物,因此其参与政治的一些局限性也就不可避免。
究其根本,科道官设立之初是为了加强皇权的需要,他们的一切活动必然要受到皇权的制约。皇权凌驾于监察之上,科道官虽有进言规谏之责,但其作用只是制造舆论,皇帝并没有听从的义务。明代中后期,皇权日益腐朽,宦官、权臣把持朝纲,科道官职能受到限制,而同样作为统治集团的一部分,科道官也深陷官场的腐败之中,素质日益下降。面对明中后期日益激化的内部矛盾,科道官往往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结党,他们参与政治都从各自的党派利益出发,派系斗争愈演愈烈,政局混乱不堪,科道官的政治作用也难以为继了。
结语
总而言之,明代的科道官在封驳文书,规谏君主,考察纠劾官吏,评述政事得失和巡历地方事务等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持了明代前期较为清明的政治局势。科道监察毕竟是专制皇权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设立的初衷是保证皇权的绝对权威,一旦皇权衰败,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复杂,其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明帝国落下帷幕,明太祖苦心孤诣建立的监察体系就此崩溃,新的国家政权随之建立,新的监察体系随之形成。
【参考文献】
[1]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5-1806
[2]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40
[3]陈子龙.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1312
[4]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1962
[5]徐克勉.明代监察制度探析[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5:5-6
[6]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M].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74
[7]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285.
作者简介:李静(1990—),女,汉族,河北唐山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明清史。
【关键词】科道;监察;明代政治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萌芽于商周,初创于秦汉,经过魏晋唐宋以来的不断发展,至明代已日益完备。本文通过探讨明代科道监察的创立及科道官的职掌,分析其参与政治之得失,力图对明代的科道监察作出具体的说明。
一、明代科道监察的创立
明代的科道监察体系主要包括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二者合称“科道”,亦称“台垣”。所谓的科道言官,就是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科官指六科给事中,道官指十三道监察御史。
1.六科给事中。明朝初年,明太祖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初设,只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罢除宰相,分相权于六部,使其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地位提升后,明太祖担心六部权力过大威胁皇权,于是裁谏官,唯以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及百官。至此,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在职能上,据《明史》记载,“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由此可知,明代给事中既掌封驳,又主监察六部之职。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创制,不仅限制了六部的权力,同时也分割了都察院的职权,是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
2.十三道监察御史。明太祖建国后,仿照汉唐盛世建立官制,置御史台,并与中书省、大都督并列,成为最高国家机关之一。但是“三大府”职权过大,不利于皇帝专制统治,于是明太祖改组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以肃政饬法为职。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其职责是“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明代的监察御史是设置最多的职官,品秩虽低,权力却很大,监察范围较前代也有所扩大。
科官与道官的区别在于:科官属近侍官,主要是在內“表里六部”,而御史的活动范围较广,可以延伸到内外各衙门、各地区。《明史》记载“御史为朝廷耳目,而给事中典章奏,得争是非于廷陛间,皆号称言路。”所以给事中和御史又合称“言官”。
二、科道官的职掌
明代的科道官品秩低卑,人数众多,作用不可忽视,作为一支活跃在明代政治舞台上的重要队伍,其职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章奏,谏诤建言。科道官要对皇帝的政务负责,帮助处理章奏。六科每日派人到会极门取回皇帝的诏旨和已经批复的奏章,审核无误后抄发有关部门,如有失当,给事中则行使封驳权。六科给事中“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王天有在《明代国家机构研究》中提及了六科的封驳职能,不仅可以匡正君主的失误,维护诏令的严肃性,而且对政事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科道官除了处理政务外,同时要规谏皇帝,左右言路。《明经世文编》记载:给事中、御史皆有言责,上而君身,朝政得失,下而臣僚,是非邪正,皆唯其所言是听。可见给事中和御史谏言的范围之广。
2.考察官吏,纠劾百司。明代对官吏的考核,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由皇帝委任吏部、都察院考核;另一种由科道官考核。《明史》记载:“京察之岁,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中、御史纠劾,谓之拾遗。”对考核中的不公及疏漏之处提出纠举,被拾遗者不论官居何职,均得马上引退。
纠劾官吏是中国历代职官监察的主要内容,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六科给事中有责任监督弹劾大臣,对“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连署奏闻”。被弹劾者要明确表态,上章辩解或待罪听审。
3.参与议政,裁决大事。科道官议政的范围很广,凡举军国大事,廷推高级官吏,裁决重大刑狱等,科道官都有权反表议论,具疏奏请。《明会典》记载,“凡内阁及吏、兵二部尚书,在外总督、总兵奉旨会推,掌科官皆预。”明代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而御史“有大政,集阙廷予议焉”。御史与六科一样,虽品秩较低,作用却不容小觑。科道官以正从七品品秩参与议政,往往能牵制高级官僚,以平衡不同的政治力量,保证皇帝决策的可行性。明代的科道官都有参与议政的职权,区别在于:六科给事中侧重于稽查六部,对中央政情更为了解;十三道监察御史侧重于巡按地方,对地方的利弊得失更为熟悉。
4.巡历地方,监督外官。巡历是“代天子巡狩”,即由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个州县,了解民情,以此监督地方官吏和地方行政。在明代,除了都御史和监察御史要巡察各道外,给事中也被授予了这样的职责。永乐元年(1403)“遣给事中、御史分行天下,抚安军民,有司奸贪者逮治”。明成祖还曾任命给事中充任巡抚,以后巡按专差御史。《明史》记载“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由此可见,科道官对外巡历涉及的范围之广,职责之重。
以上就是科道官的主要职掌。作为皇帝“耳目之寄”的科道官,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纠劾,能以小制大,上下相维,加强了皇权,调和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维持了大明王朝的统治秩序。
三、科道官与明代政治
明王朝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与此同时,一种“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监察系统应运而生。明代的科道监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创新,顺应了皇权不断强化的历史要求。明代的科道官是一支人数众多,组织完备的监察队伍,不仅对朝廷的决策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且对明代中后期的局势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就科道官参与政治之得失进行简单论述。 科道官以低品秩的身份参与政治,规谏皇帝的政务德行,纠劾百司,遏制权臣和宦官势力,强化了君主集权,保证了吏治的清明,使一些正确的决策得以施行;科道官巡按地方,对底层农民有了更多的接触和了解,反对过度搜刮农民,帮助农民平理冤狱,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明代社会的发展秩序。科道监察作为明代监察体系的一部分,在建立之初对于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还要看到问题的实质,科道官毕竟是皇权高度集中下的产物,因此其参与政治的一些局限性也就不可避免。
究其根本,科道官设立之初是为了加强皇权的需要,他们的一切活动必然要受到皇权的制约。皇权凌驾于监察之上,科道官虽有进言规谏之责,但其作用只是制造舆论,皇帝并没有听从的义务。明代中后期,皇权日益腐朽,宦官、权臣把持朝纲,科道官职能受到限制,而同样作为统治集团的一部分,科道官也深陷官场的腐败之中,素质日益下降。面对明中后期日益激化的内部矛盾,科道官往往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结党,他们参与政治都从各自的党派利益出发,派系斗争愈演愈烈,政局混乱不堪,科道官的政治作用也难以为继了。
结语
总而言之,明代的科道官在封驳文书,规谏君主,考察纠劾官吏,评述政事得失和巡历地方事务等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持了明代前期较为清明的政治局势。科道监察毕竟是专制皇权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设立的初衷是保证皇权的绝对权威,一旦皇权衰败,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复杂,其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明帝国落下帷幕,明太祖苦心孤诣建立的监察体系就此崩溃,新的国家政权随之建立,新的监察体系随之形成。
【参考文献】
[1]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5-1806
[2]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40
[3]陈子龙.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1312
[4]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1962
[5]徐克勉.明代监察制度探析[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5:5-6
[6]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M].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74
[7]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285.
作者简介:李静(1990—),女,汉族,河北唐山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