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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播电视台于2013年8月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此次试点对广播电视台的税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就如何降低广播电视台的整体税负提出应在与广告主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广告价格;高度重视物资采购,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充分加强发票管理,规避税收征纳风险;逐渐探索制播分离,促进节目制作专业化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广播电视 影响 应对
营改增是继增值税转型后我国流转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次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为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深化产业分工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扩大到全国范围。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业,该行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三方面业务。在广播影视业纳入试点之前,广播电视台按照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在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广播电视台也就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广播电视台也同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之前广播电视台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文化事业费、印花税、个税等。“营改增”后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外其他税种并不影响广播电视台总体税负,假设不考虑附加税变化对整体税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广播电视台的营业税为销售收入*5%,“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原营业税销售收入计税基础/(1+0.06)*0.06—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如果使“营改增”后广播电视台的理论整体税负保持不变或者降低,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等于当期收入(合同收入数)的0.66%。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但是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费用扣税凭证才能抵扣,否则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因此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关键。
虽然营改增以后,无论是理论分析预测还是实际情况下,广播电视台税负均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购销价格需要调整的情况,仍然存在进项税额未能应抵尽抵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管理不完善产生税务风险存在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改进的空间。如果广播电视台在这些方面能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将更加充分的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同时也可以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对一些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根本性的改善。广播电视台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可以分为:
1.适当提高广告价格。营改增之前,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成本较高;营改增以后,广播电视台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告主,广告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作进项税抵扣,即广告费的6%全部可以作为进项税全部从销项税中扣除,极大的降低了广告主的成本。对广播电视台来说,如果可以将全部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转嫁给广告客户当然是最理想的,利润将大幅上升。但在现实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上下游企业都会涉及到重新定价的过程。总的来看,营改增对供需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应该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双方分享减税利益。
2.高度重视物资采购。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应税商品或取得应税服务,可要求其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以前广播电视台的物资采购只是比较供应商的规模,价格,质量,运输费等因素。“营改增”之后应当把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价格因素中去。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开出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为6%、11%、13%和17%,在报价都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价格实质是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3.充分加强发票管理。第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广播电视台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进项发票认证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考核机制、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特别是在发票开具方面,尽量于收到广告款之后开具发票,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分类,部分拥有等级优良的客户可以优先开具发票。梳理广播电视台所有的收入与成本项目,建立成本项目的可抵扣范围指引,规范进项税发票的抵扣范围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建立重大购销事项的税收影响评估机制,充分重视到税收机制的重要性,以降低广播电视台的增值税负。第二要及时进行认证。首先,不能逾期认证,逾期将不能抵扣,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发票。其次,应当尽量缩短签字程序,避免因签字程序过长导致发票开具日期超过180天而不能认证。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财务人员也应当在接收发票的第一时间认证发票。第三要注意妥善保管。要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能将其毁损,也尽量不要折叠,避免网上扫描认证时出现错误,也不要粘贴在报销单上或者毁损,应该单独妥善保管。
4.逐步探索制播分离。制播分离体制是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一种模式,主要目的是理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主体和播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含义简单而言就是把广播电视台承担的制作任务分离,由社会上的节目制作公司承担制作,广播电视台只负责节目的购买和播出,节目的生产制作和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广播电视台不再负责一般的节目制作,而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目的编排和播出上。
营改增为广播电视台推动制播分离创造了条件,根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该税种鼓励社会分工专业化,广播影视制作涉及环节较多,人员成本较高,自行制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制播分离可以把可以外包的业务都剥离出去,还可以通过将广播电视台拥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新成立的制作公司,并由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作公司根据授权,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配置和结构调整,这样不但可以使广播电视台获得大量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而且还会产生一大批制作水平较高、节目内容丰富、社会影响力大、经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广播节目制作子公司,从而有效的推进制播分离制度的实现。以前由广播电视台节目组承担的节目,可以向其成立的子公司购买,价格直接和收视率挂钩,节目内容新鲜、信息量大的自然提高收视率,收视率提高后自然提高售价,客观上激励制作公司加大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创造更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精品作品;如果收视率降低可以不予购买,使影视制作公司优胜劣汰,市场化改革更加彻底。
制播分离后,从企业税负的角度看,作为播出平台的广播电视台获得了大量进项税款可以进行抵扣,进而降低税负;制作机构在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下,各个专业子公司将获得较高的收入,有效的提高其生产经营水平。无论是作为播出平台的广播电视台还是制作机构的各个专业子公司,均按照生产增值部分繳纳税款,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从税负的角度看更公平,更有效。
由于营改增改革是一项新的财税改革,而且改革尚未完成,仍然在进行当中,作者应继续关注营改增改革的进行情况,同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一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一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提出更有意义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谢旭人. 中国财政发展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23.
[2]高培勇. 营改增的意义、前景与建议[J],中国税务报,2013,(4):5-9.
[3]薛娅. “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之我见[J],新会计,2012, 9.
关键词:营改增 广播电视 影响 应对
营改增是继增值税转型后我国流转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次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为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深化产业分工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扩大到全国范围。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业,该行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三方面业务。在广播影视业纳入试点之前,广播电视台按照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在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广播电视台也就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广播电视台也同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之前广播电视台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文化事业费、印花税、个税等。“营改增”后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外其他税种并不影响广播电视台总体税负,假设不考虑附加税变化对整体税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广播电视台的营业税为销售收入*5%,“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原营业税销售收入计税基础/(1+0.06)*0.06—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如果使“营改增”后广播电视台的理论整体税负保持不变或者降低,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等于当期收入(合同收入数)的0.66%。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但是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费用扣税凭证才能抵扣,否则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因此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关键。
虽然营改增以后,无论是理论分析预测还是实际情况下,广播电视台税负均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购销价格需要调整的情况,仍然存在进项税额未能应抵尽抵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管理不完善产生税务风险存在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改进的空间。如果广播电视台在这些方面能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将更加充分的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同时也可以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对一些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根本性的改善。广播电视台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可以分为:
1.适当提高广告价格。营改增之前,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成本较高;营改增以后,广播电视台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告主,广告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作进项税抵扣,即广告费的6%全部可以作为进项税全部从销项税中扣除,极大的降低了广告主的成本。对广播电视台来说,如果可以将全部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转嫁给广告客户当然是最理想的,利润将大幅上升。但在现实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上下游企业都会涉及到重新定价的过程。总的来看,营改增对供需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应该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双方分享减税利益。
2.高度重视物资采购。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应税商品或取得应税服务,可要求其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以前广播电视台的物资采购只是比较供应商的规模,价格,质量,运输费等因素。“营改增”之后应当把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价格因素中去。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开出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为6%、11%、13%和17%,在报价都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价格实质是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3.充分加强发票管理。第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广播电视台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进项发票认证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考核机制、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特别是在发票开具方面,尽量于收到广告款之后开具发票,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分类,部分拥有等级优良的客户可以优先开具发票。梳理广播电视台所有的收入与成本项目,建立成本项目的可抵扣范围指引,规范进项税发票的抵扣范围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建立重大购销事项的税收影响评估机制,充分重视到税收机制的重要性,以降低广播电视台的增值税负。第二要及时进行认证。首先,不能逾期认证,逾期将不能抵扣,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发票。其次,应当尽量缩短签字程序,避免因签字程序过长导致发票开具日期超过180天而不能认证。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财务人员也应当在接收发票的第一时间认证发票。第三要注意妥善保管。要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能将其毁损,也尽量不要折叠,避免网上扫描认证时出现错误,也不要粘贴在报销单上或者毁损,应该单独妥善保管。
4.逐步探索制播分离。制播分离体制是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一种模式,主要目的是理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主体和播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含义简单而言就是把广播电视台承担的制作任务分离,由社会上的节目制作公司承担制作,广播电视台只负责节目的购买和播出,节目的生产制作和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广播电视台不再负责一般的节目制作,而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目的编排和播出上。
营改增为广播电视台推动制播分离创造了条件,根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该税种鼓励社会分工专业化,广播影视制作涉及环节较多,人员成本较高,自行制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制播分离可以把可以外包的业务都剥离出去,还可以通过将广播电视台拥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新成立的制作公司,并由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作公司根据授权,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配置和结构调整,这样不但可以使广播电视台获得大量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而且还会产生一大批制作水平较高、节目内容丰富、社会影响力大、经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广播节目制作子公司,从而有效的推进制播分离制度的实现。以前由广播电视台节目组承担的节目,可以向其成立的子公司购买,价格直接和收视率挂钩,节目内容新鲜、信息量大的自然提高收视率,收视率提高后自然提高售价,客观上激励制作公司加大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创造更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精品作品;如果收视率降低可以不予购买,使影视制作公司优胜劣汰,市场化改革更加彻底。
制播分离后,从企业税负的角度看,作为播出平台的广播电视台获得了大量进项税款可以进行抵扣,进而降低税负;制作机构在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下,各个专业子公司将获得较高的收入,有效的提高其生产经营水平。无论是作为播出平台的广播电视台还是制作机构的各个专业子公司,均按照生产增值部分繳纳税款,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从税负的角度看更公平,更有效。
由于营改增改革是一项新的财税改革,而且改革尚未完成,仍然在进行当中,作者应继续关注营改增改革的进行情况,同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一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一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提出更有意义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谢旭人. 中国财政发展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23.
[2]高培勇. 营改增的意义、前景与建议[J],中国税务报,2013,(4):5-9.
[3]薛娅. “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之我见[J],新会计,201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