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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不仅解决了我国农村最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且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分别从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方面探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农村经济深化改革的启发。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
一、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按照马修斯(1986)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我们把交易费用理解为监督和执行一个合约的费用。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实施推广,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在此过程中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实惠而很少人受到了损失。在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从这一改革中受益,即使原来的公社干部收入也大大提高;对于政府官员和城里人来说,农民生活的改善多少让人感到欣慰,况且这在当时也不会危及城里人的优越地位,同时还带来了农副产品的增加,对城里人也是有利的。
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是指监督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相关费用。按委托—代理理论,监督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履行合约的双方之间的利益越一致,利益冲突越少,这种执行合约的监督费用就越低。由于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大多数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都是能带来巨大潜在利益的,而这又是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初衷的,因此,政府主张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会得到自发有效的执行,而且由于利益一致,改革的监督费用非常低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实施,促进了我国农村的发展。我们从中吸取了宝贵的建议:在制定农村改革措施时,我们应充分考虑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采取合理的经济措施,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政策的成功实施,取决于此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样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发挥政策的作用。
二、从产权理论角度分析
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被称为“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按照埃格特森的观点,主要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根据科斯定理Ⅱ,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产权安排,将对中国农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Ⅲ,当交易费用为正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从这一理论思想出发,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晰产权。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通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它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不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到后来却逐渐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样,农村经济体制就有了改革的必然性。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把土地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而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
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的积极性。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合理、公平的分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我国农村改革的现状结合起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十分关键。
三、从制度变迁角度分析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方式,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等,正是制度变迁构成了一种经济长期增长的源泉。”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
从我国改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在1978 年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就首先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了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又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与此同时,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创新。这些由农民受利益的诱惑而自发地建立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的。为什么这些农民们敢于冒着政策危险自发地去推动这个非法的制度创新呢?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变迁的动力。
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的,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了农民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
制度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制度要惠及广大农民的利益,这样农民才能拥护、支持。当今农村的留守儿童、老人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应建立新的制度体制,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
虽然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取得了很大的促进,但是农村经济仍有许多突出的矛盾,农村经济的改革仍任重而道远,我国政府应积极采取促进、审时度势,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60.
[2]王志成,史学军.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J].经济研究,1998,(5):13 - 17.
[3]胡航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
摘要: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不仅解决了我国农村最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且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分别从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方面探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农村经济深化改革的启发。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
一、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按照马修斯(1986)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我们把交易费用理解为监督和执行一个合约的费用。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实施推广,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在此过程中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实惠而很少人受到了损失。在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从这一改革中受益,即使原来的公社干部收入也大大提高;对于政府官员和城里人来说,农民生活的改善多少让人感到欣慰,况且这在当时也不会危及城里人的优越地位,同时还带来了农副产品的增加,对城里人也是有利的。
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是指监督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相关费用。按委托—代理理论,监督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履行合约的双方之间的利益越一致,利益冲突越少,这种执行合约的监督费用就越低。由于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大多数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都是能带来巨大潜在利益的,而这又是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初衷的,因此,政府主张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会得到自发有效的执行,而且由于利益一致,改革的监督费用非常低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实施,促进了我国农村的发展。我们从中吸取了宝贵的建议:在制定农村改革措施时,我们应充分考虑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采取合理的经济措施,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政策的成功实施,取决于此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样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发挥政策的作用。
二、从产权理论角度分析
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被称为“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按照埃格特森的观点,主要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根据科斯定理Ⅱ,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产权安排,将对中国农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Ⅲ,当交易费用为正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从这一理论思想出发,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晰产权。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通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它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不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到后来却逐渐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样,农村经济体制就有了改革的必然性。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把土地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而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
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的积极性。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合理、公平的分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我国农村改革的现状结合起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十分关键。
三、从制度变迁角度分析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方式,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等,正是制度变迁构成了一种经济长期增长的源泉。”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
从我国改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在1978 年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就首先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了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又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与此同时,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创新。这些由农民受利益的诱惑而自发地建立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的。为什么这些农民们敢于冒着政策危险自发地去推动这个非法的制度创新呢?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变迁的动力。
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的,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了农民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
制度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制度要惠及广大农民的利益,这样农民才能拥护、支持。当今农村的留守儿童、老人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应建立新的制度体制,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
虽然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取得了很大的促进,但是农村经济仍有许多突出的矛盾,农村经济的改革仍任重而道远,我国政府应积极采取促进、审时度势,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60.
[2]王志成,史学军.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J].经济研究,1998,(5):13 - 17.
[3]胡航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