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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保障和落实以就业权为中心的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态,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保护劳动权益不仅仅是我国各项事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还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直接目标之一。由于企业改制,失业人员增加,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当前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共同商榷的课题。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远意义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着,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争议比重不断加大;集体劳动争议成倍上升。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举例分析劳动者现况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紧迫性
贺兰县是首府银川市的近郊县,也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辖区总面积1600平方公里,总人口26万,其中回族人口占24.9%。共辖4镇1乡2个农牧场,形成了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银川电商产业园、银川清真产业园)、银川生物科技园工业发展平台。具有劳动能力人占农业人口的58%。其中剩余劳动力占农业人口22%,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剩余劳动力人数75%。城镇劳动力男性占城镇劳动力的58%,高中以上学历的占32%,每年吸纳外来流动人员近2万人。
由以上可看出,贺兰县的劳动者中,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能真正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占极少数。据贺兰县劳动监察大队近三年的统计资料看,全县各类劳动纠纷案件达3000起,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劳动合同争议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明显增长,各类请求劳动仲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主要是讨要工资的占多数,对维护其他权益的投诉案件则显得微乎其微。
切实保护好勞动者的权益,一是促进社会团结稳定的需要。二是促进县域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快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劳动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淡薄
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数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是劳动者不知应去哪里投诉或是到哪些部门反映情况;其次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完整的认识,少部分人对自己的权益是知道一些,大多数人则认为就是讨要工资;三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作休息、安全环境以及其他劳动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只是关心自己的工资能否按时发放;四是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多数人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至于在个别人身上发生违法维权现象。
(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各级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
贺兰县多数企业规模小、条件差,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企业工会组织更是为了应付检查才虚设,多数工会组织受用人单位的影响,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职责,面对劳动者的申诉,显得无可奈何,软弱无力。
(三)、劳动监察力度不强
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常常总是流于形式,基本仍处于民不告,官不理,事不发,官不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状况,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不能得到及时而行之有效的保护。
(四)、社会保险制度不太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政府职能部门一再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统筹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大部分企业这些制度都不健全,有的企业仅给员工办理其中两项。
成因分析
(一)、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约着劳动者权益的正常维护
(三)、用人机制和环境问题制约着劳动者权益的合法维护
四、对加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几点思索
(一)、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因为现代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劳动力的竞争。
(二)、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乱退、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经督促或责令整改仍置若罔闻的要加重处罚,下大力气杜绝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三)、积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要积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工会组建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注。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四)、要做好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侵权的预防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新的工作模式。若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培训来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应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变被动检查为主动检查,随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从根本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步开展,从而全面形成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
应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增加出口,保持国民经济的较高增长率,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目前已出台了包括減免行政性收费、给予小额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社区就业为主攻方向,通过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安置失业人员。
(八)、积极探索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
应建立以现代企业分配制度为重点,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效益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工资能高能低)和职工根据岗位及贡献取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收入能上能下)的目标。
(九)、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行,违宪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劳动者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所应具有的宪法权利会得到根本解决,只有劳动者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只有构建起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县域经济才能腾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近年区市县出台的相关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等。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远意义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着,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争议比重不断加大;集体劳动争议成倍上升。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举例分析劳动者现况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紧迫性
贺兰县是首府银川市的近郊县,也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辖区总面积1600平方公里,总人口26万,其中回族人口占24.9%。共辖4镇1乡2个农牧场,形成了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银川电商产业园、银川清真产业园)、银川生物科技园工业发展平台。具有劳动能力人占农业人口的58%。其中剩余劳动力占农业人口22%,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剩余劳动力人数75%。城镇劳动力男性占城镇劳动力的58%,高中以上学历的占32%,每年吸纳外来流动人员近2万人。
由以上可看出,贺兰县的劳动者中,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能真正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占极少数。据贺兰县劳动监察大队近三年的统计资料看,全县各类劳动纠纷案件达3000起,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劳动合同争议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明显增长,各类请求劳动仲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主要是讨要工资的占多数,对维护其他权益的投诉案件则显得微乎其微。
切实保护好勞动者的权益,一是促进社会团结稳定的需要。二是促进县域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快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劳动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淡薄
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数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是劳动者不知应去哪里投诉或是到哪些部门反映情况;其次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完整的认识,少部分人对自己的权益是知道一些,大多数人则认为就是讨要工资;三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作休息、安全环境以及其他劳动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只是关心自己的工资能否按时发放;四是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多数人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至于在个别人身上发生违法维权现象。
(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各级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
贺兰县多数企业规模小、条件差,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企业工会组织更是为了应付检查才虚设,多数工会组织受用人单位的影响,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职责,面对劳动者的申诉,显得无可奈何,软弱无力。
(三)、劳动监察力度不强
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常常总是流于形式,基本仍处于民不告,官不理,事不发,官不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状况,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不能得到及时而行之有效的保护。
(四)、社会保险制度不太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政府职能部门一再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统筹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大部分企业这些制度都不健全,有的企业仅给员工办理其中两项。
成因分析
(一)、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约着劳动者权益的正常维护
(三)、用人机制和环境问题制约着劳动者权益的合法维护
四、对加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几点思索
(一)、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因为现代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劳动力的竞争。
(二)、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乱退、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经督促或责令整改仍置若罔闻的要加重处罚,下大力气杜绝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三)、积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要积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工会组建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注。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四)、要做好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侵权的预防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新的工作模式。若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培训来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应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变被动检查为主动检查,随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从根本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步开展,从而全面形成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
应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增加出口,保持国民经济的较高增长率,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目前已出台了包括減免行政性收费、给予小额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社区就业为主攻方向,通过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安置失业人员。
(八)、积极探索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
应建立以现代企业分配制度为重点,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效益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工资能高能低)和职工根据岗位及贡献取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收入能上能下)的目标。
(九)、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行,违宪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劳动者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所应具有的宪法权利会得到根本解决,只有劳动者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只有构建起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县域经济才能腾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近年区市县出台的相关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