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配置及流转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qx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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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获得是基于集体认知下村籍资格的身份,而且村集体的共同认知决定了股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构成了股份合作社股权主体、权利内容以及配置流转的逻辑基础。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属性”导致了股权的残缺性、封闭性、平均性、福利性等特点,阻碍了股权的流动。因而顺应城镇化的推进,对股权配置、流动及相关配套的重新架构是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股份合作社;认知产权;配置;流转
  一、问题的提出
  为适应城市化的推进,大城市周边的农村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农村股份合作社,引进其他生产要素,实现了农村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三权”分离。出于对处于市场中农村资产的保护,国家对农民所有的集体资产设置较多的禁止性交易等所谓的“父爱主义”①保护性条款和传统小农生产中封闭保守村落文化下形成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具有认知性、福利性、封闭性的特点,在人口高度流动化以及城镇化不断推进的当下,也逐渐面临着各种发展困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深化改革提供了契机。
  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
  农村股份合作制社是指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定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权力和利益分配权的社团。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是指社员的股权是由村落成员身份派生出来的,非法律规定,其由社会集体认知决定权利主体、内容及边界,具有“认知”的属性。与通过出资等法定方式出资获得公司股权不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获得是基于集体认知下村籍资格的身份,而且村集体的共同认知决定了股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构成了股份合作社股权主体、权利内容以及配置流转的逻辑基础。认知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来自社会学家科尔曼用来说明“许多在法律上未加说明的权利”是如何形成的,他认为,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即只有当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意见时,权利才能存在。②在村社共同体产权的动态演变和界定过程中,由成员认可的身份是分享该共同体产权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身份是产权的来源,而社会认知是确认这种身份及产权来源的前提。这个集体认知则产生于村落的生存伦理、家族关系和聚落共同体传统,也内在地延续了村落集体主义传统而形成。张佩国则将这种“身份权”称之为村落成员权,中国小农社会的传统文化和集体主义的政治文化的相互融合是促成这种村队成员权逻辑的基本要件。③折晓叶认为认知产权不同于其他通过出资等形式获得的法定产权,它往往难以确定或者并不期待等量的交易价值,但却追求互惠和回报,并以达成就业、福利、保障、发展等社会性集体目标为直接目的。而这种对互惠的追求就很难使村企完全分隔。④如果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基本权利关系的制度表达的话,那么集体下认知为前提的村民身份的确认则是其社会基本权利关系中的一个结点。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获得上,各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资格的取得都以本村成员或集体承认为前提。集体内多一个人意味着股权收益分红则会被摊薄一份,因而具有分红资格的社员身份是利益争夺的焦点。股份合作社的成员的身份确认体现了强烈的“集体认知”的色彩,法定的“户籍”与集体认知的“村籍”产生冲突。出嫁女股权问题正是成文法与集体认知下的习惯法冲突的典型体现。根据农村的习俗认知,嫁出去的女儿就不是本村的人,即使法律上仍然是本村户籍,但事实上已不是本村的人,不应享有社团的股权福利。例如佛山桂城平西村就要求出嫁女必须迁出户口。佛山各区政府多次出台政策保护出嫁女的利益。经多年的政府的努力,出嫁女的利益得到较大的保护。再比如佛山市顺德区南村规定股东必须是经股份合作社循民主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
  二是体现在股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上:股权的主体及内容的基础在于村集体的认知,那么由村集体认知决定股权的权利的行使及分红便成为了管理这个社区的有效办法。笔者调研的佛山各个股份合作社普遍要求股权分红前提在于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反村的章程。例如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获得股东资格,要求有更多的前提条件,甚至是取消该超生成员分红资格。对于存在犯罪行为的社员,普遍采取惩罚性暂停分红等方法。这种做法有违“股权平等”的原则,但在以集体认知为联系纽带的股份合作社中,这种做法无疑是管理社团最有效率的方法。笔者认为在大城市周边的村落在都市化的趋势下,生活生产的方式变更,村落的集体意识和认知随之变弱,人口流动性的加强,股权认知属性减弱,股份合作社的“资合性”增强,随之而来的则是股权流动性的需要。
  三、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的残缺性和模糊性
  与通过出资或其他方式获得完整公司的股权、股份不同,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是残缺的,并不是完整的产权。完整的产权应当能使所有者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处分、转让权。仅拥有其中的一种权利或者某种权力被弱化表明对该物品或资源的产权是不完整的,属于产权残缺。佛山市各区典型的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固化(股权固化是指股权的主体、份额固定下来,不再根据村集体人口数作调整,即出生、娶入不配[股],迁出、死亡不收[股])及流转情况见表一。
  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割性、可交易性和收益性等基本属性。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⑤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股份合作社上的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户拥有的个人产权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转让、抵押、继承(在某些已经实行股权固化的股份合作社,农户的股权在股份合作社内部可以继承、转让)。股权的残缺性还体现在:各股份合作社在进行股份分红时,还要考虑其他非经济因素,把股份分红与股东履行的社区和社会义务相结合。例如受到法律处罚的股东、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股东,暂停分红。产权残缺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⑥   尽管乡镇企业的产权并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或一种完全排他的私有产权,而是一种模糊产权,但非正式制度事实上决定了大多数的产权关系并清楚地界定着模糊权利的边界。⑦这是因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是以集体的认知为基础,不同地方不同人对集体内部成员的身份有不同认知,而且这种认知也是随着社会实践而改变。所以,这种性质的股权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模糊性,也无法在法条层面上加以清晰的界定。股权主体、权利内容受到集体认知的限制,残缺的程度各有不同,因此模糊的产权难以在市场上交易。明晰的产权意味着所有者在其财产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充分的控制权,不会造成股权主体虚置。另外产权的界定越清晰,排他性则越强。股权通过股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得以实现资源由低效向高效的转变。当前,股权合作社的股权残缺、股权内容的模糊和不稳定性是阻碍农村资产盘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股权的分散性、平均化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的分散性和平均化主要是指股权配置以及股权衍生出来的投票权的分散性和平均化。股权配置标准主要是按年龄和户籍,例如佛山市平洲区夏南一村的配置标准如下:16岁(含16周岁)以下的配给1股,17岁至35岁(含35周岁)的配给2股,36岁以上的配给3股。合作社决策表决方式基本采用的是“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佛山南海区马根村18周岁以下1股,18周岁以上2股。
  在实践中,要求稳定股权的村民与要求争取成员身份来调整股权的村民,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之间的矛盾随着股权收益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地加剧。这表明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天生地存在着股权稳定与股权均分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的化解只能是在股权稳定与股权均分之间找出某种平衡。在股权平均化、分散化的情况下,实质上具有“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的性质。这种股权平均主义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带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指“集团中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⑧即是意味着集体行动中难免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部分人的额外行动会带来所有人均等化的收益。因此,没有人愿意付出这种额外的行为。在股份合作社中单个股东对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层的实施监督的成本是巨大的,其本身对股份合作社的长期的收益是不感兴趣的,社员最关注的就是在年终的时候,手中的每一股能给自身带来多大的实实在在的现金收益。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层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为了能直接有效地赢得选票,必须要满足社员这种需求。因而,股份合作社的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就天然具有“短视”的色彩。这种行为带有强烈的福利性的色彩,一些股份合作社因为经营困难,没实现年度利润,为满足社员年度分红的要求,不惜采取一些“杀鸡取卵”的短视性经营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股份合作社的长期利益。所以,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很多股份合作制在实行一段时间后便遇到瓶颈,停滞不前,根本不可能实现资本的再生产、扩大经营等。
  股权的平均化和分散化一方面会带来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股东消极行使权利;另外一方面,股权的分散带来了投票决策权的分散,容易造成经营决策的保守性,阻碍了股份合作社往更高形态的组织体进化。
  (三)股权的封闭性
  股权的认知产权的属性决定了股权的封闭性。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封闭性主要禁止内部和外部流转,在股权固化的合作社中,则允许内部继承。2012年佛山市顺德区引入“村居股东”、“社会股东”概念,提出了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⑨允许股权流转的股份合作社大多为股权已经固化的股份合作社,而且这种流转的对象必须在村民的亲属间进行,另外对个人股权的份额做出限制,防止股权的过于集中。例如平洲区夏南一村、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对于股权没固化的合作社,则是严格禁止股权的继承和流转,例如南海区的马根村。
  (四)集体股的存废
  集体股的存在,是改革初期为减少改革的阻力而保留下来的产物。佛山部分农村股份合作社仍然保留不同份额的集体股,例如平洲区夏南一村,顺德区南水村等。也有一部分农村股份合作社完全没有了集体股,即是所有股份全部折股到个人,例如南海区格涌村,马根村等。保留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社中存在一个产权边界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集体股东。通常情况下,集体股没有投票权,只有收益权。集体股实质上为一种公共资源,人们将利用约束条件下他们所能采取的成本最低的方法来获取因管制下置于公共领域的资源。⑩集体股权利主体的缺失,极有可能导致合作社高层管理人员对集体股收益的滥用和侵蚀。
  四、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配置、流转的对策
  上文已经论述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具有“认知产权”属性股权,因为其残缺性、封闭性、分散性、平均化以及存在集体股的做法最初是为保护农户及集体利益所设置,但随着“村改居”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人口流动逐渐加快、新生代农民子女职业选择等多元化趋势下,这些最初为保护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的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配置和流转机制是盘活农村资产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完善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结构
  1.废除集体股
  集体股的收益用于可能需要补缴的费用、集体组织成员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这种功能完全可以按照现代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补亏损之后,再提取合理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比例的方法解决。这种集体形式存在的“虚股”的模糊性和特殊性,现在反而成为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改革的障碍。另外取消集体股,更能进一步强化农户的产权意识。因而应该废除集体股,将原来的集体股折股到每个社员手上。
  2.允许股权份额差异,增设募集股
  关于产权如何安排才最具有效率,波斯纳给出权利安排应遵循的准则,即权利应该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11}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大锅饭”的平均化将严重影响效率,适当的差异化是盘活资产、激发人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允许股权内部转让、赠予、增设募集股等方式让社员持股的份额发生改变,产生一定程度的差异。而这种产生差异的程度和方式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份合作社的章程明确约定,并对大股东的权利做好各种限制,参照公司法的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权利过大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募集股的设置,是吸收外部资金,谋求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当社员抗风险的能力、追求高收益的意愿更加强时,可以向外募集股份,引入外部的生产要素和竞争机制,增强股东的风险意识,减少甚至是消除股份合作社的福利性,增加股份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在过渡期阶段,可以对募集股设置权利限制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例如对募集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等方式。平均化、分散化的股权结构让股份合作社丧失活力,一定程度的差异化是股份合作社往更高级形态,更具市场竞争力形态变化的动力。
  (二)完善股权流转机制
  设置股权流转机制是实现资源价值高效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社员实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权能。在人口流动性、职业选择自由度高的今天,股权的自由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社进入和退出机制逐渐成为高度市场化的社会的一种必然的一种要求。自由转让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有两个方面的支撑。一是《物权法》第128条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土地作为实物存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那么当其折股量化到个人时可以流转,逻辑上也是顺理成章。二是政策的导向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试点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制度。例如深圳、温州等地。股权的开放和流动已经成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一个重要条件,也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中的股权流转时有着股权的流转机制是股权作为产权所必要的一个机制。股权的开放和流动,首先开放股权在本村村民中自由买卖和转移,再慢慢地延伸到本村村民以外,最终的目标是产权市场的建立,开放个人产权要素,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逐渐已经成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资源将会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在股权份额有大小差异的情况下,小股东因为参与合作社日常治理的成本高,对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没影响力的情况下,会选择“用脚投票”,即是通过转让手中的股份进而达到退出该合作社的目的。大股东因为与该合作社长期利益密切相关,退出成本高,所以会比一般股东更在意企业的长期收益。所以合作社因为股权的自由转让机制实现了小股东的退出机制,实现大小股东和公司本身利益的一个平衡。
  (三)股权配置、流转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股份合作社往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革演变过程中,是从依赖政策、土地储备到以市场为导向,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组织体演变的过程。原来封闭性强、福利性重的股份合作社是农户经济诉求、社会保障的总载体,是“企业办社会”的典型之一。股权的开放、流动、破除福利性等往现代公司企业改制的做法也有可能造成另外一些诸如收入差距拉大、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缺失等问题的产生。所以在股份合作社股权配置流动的改革的过程中,要做好设置好对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做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产权要素、人口流动提供社会保障,把剩余劳动力进一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二是政企分离,减少股份合作社福利性的色彩,减轻股份合作社的社会负担,逐渐将股份合作社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转移到由政府承担。例如城郊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到市政的统一规划建设。三是加强农村股权公开交易市场的建设,为股权的流转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产所和交易规则等。
  [注释]
  ①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J].政法论坛,1995(3):1。
  ②[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52-58。
  ③张佩国.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6(5):44。
  ④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J].社会学研究,2005(4):4-5。
  ⑤[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2。
  ⑥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1992.55
  ⑦陈剑波.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中国乡镇企业财产的形成和控制[J].经济研究,2000(1):54。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2。
  ⑨南都网: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2-02/03/content_1563
  572.htm,访问时间:2012年10月2日。
  ⑩[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15。
  {1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0。
  [作者简介]邓明锋,暨南大学;郭琼瑶,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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