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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消费者向本刊记者反映: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销售的福建某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裤上涉嫌冒用“中国名牌”标志,违背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规定。
记者调查:该休闲裤不是“中国名牌”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4月9日,记者一行来到了百荣世贸商城,在商场六层的该品牌专柜,记者看到一款货号为:QC61902,颜色为:黑色,规格为:185/104C(38),品名为:休闲裤,标签上标有:“中国名牌”的字样和标识,在这个专柜里出售的其它休闲裤的标签上也都标有同样的标志。
记者:这条休闲裤是“中国名牌”产品?
销售人员:当然是了。
记者:你们这里是华北总代理吗?
销售人员:不是,我们是北京总代理,包括河北。
为了弄清该时装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记者通过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了解到,该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茄克衫于2005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茄克衫属于第25类的第121小类,具体标号为:250121;裤子属于第25类的第64小类,具体标号为:250064。
由此可以得知该休闲裤不在“中国名牌”产品之列。
质检总局:跨型号使用产品质量标志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该公司超范围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识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答复:“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使用,都是细分到型号的,即使是同一大类产品,不同型号也是不能随便使用的,如果出现跨型号使用就可以认为是违规行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它质量证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时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厂家解释:不会误导消费者
记者4月10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电话联系该时装有限公司,电话接通后记者让话务员转到了品牌管理部门。对于该休闲裤是否能够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问题,品牌管理部门的孙先生这样解释:“我们的服装获得了‘中国名牌’,这是肯定的”。
记者:“是不是你们所有的服装都能够使用中国名牌标志”?
孙先生:“肯定是,我们的品牌获得了‘中国名牌’”。
记者:“那么,您认为你们的休闲裤也能使用中国名牌”?
孙先生:“我并没有这样说,您等一下我去叫品牌部门主管”。
两分钟后,品牌管理部门的经理王先生接听了电话。
记者:“你们公司生产的所有的服装都获得了‘中国名牌’荣誉吗”?
王经理:“不是,我们只有茄克衫获得了‘中国名牌’,其它的正在申请当中”。
记者:“有人向本刊反映你们的休闲裤标签商标有‘中国名牌’的标志,你们公司是否发现这种情况”?
王经理:“在去年年底我们就发现了,现在你们看到的可能是很早以前的产品,现在已经不多了。”
记者:“据我了解这种标有‘中国名牌’标志的休闲裤市场上有很多”。
王经理:“不会有很多,那些只是旧货,我们正在整改过程中”。
记者:“那么,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处理的呢?”
王经理:“自从去年消费者提出疑问的时候,就在今年春节前”。
记者:“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整改完毕”?
王经理:“我们的产品这么多,而且全国各地都有连锁店,处理起来很不方便,肯定需要一段时间”。
记者:“那大概还需要多长时间呢”?
王经理:“这个我也不能肯定”。
记者:“那么你们在休闲裤上这样标注,会不会误导消费者”?
王经理:“我个人认为不会”。
记者:“为什么呢”?
王经理:“我们的销售人员会给消费者具体的解释”。
但是,如前所述,销售人员给消费者的解释却是“该休闲裤是中国名牌”。
律师观点:标签标注不实侵犯消费者权益
关于该休闲裤涉嫌违规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律师认为该休闲裤不能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因为“中国名牌”标志不能够在未被认定的商品上使用,否则就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休闲裤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属于标签标注不实,带有欺骗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截至发稿时,该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厂家告上法庭,以便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其他消费者不要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撤消厂家已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环境。
记者调查:该休闲裤不是“中国名牌”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4月9日,记者一行来到了百荣世贸商城,在商场六层的该品牌专柜,记者看到一款货号为:QC61902,颜色为:黑色,规格为:185/104C(38),品名为:休闲裤,标签上标有:“中国名牌”的字样和标识,在这个专柜里出售的其它休闲裤的标签上也都标有同样的标志。
记者:这条休闲裤是“中国名牌”产品?
销售人员:当然是了。
记者:你们这里是华北总代理吗?
销售人员:不是,我们是北京总代理,包括河北。
为了弄清该时装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记者通过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了解到,该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茄克衫于2005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茄克衫属于第25类的第121小类,具体标号为:250121;裤子属于第25类的第64小类,具体标号为:250064。
由此可以得知该休闲裤不在“中国名牌”产品之列。
质检总局:跨型号使用产品质量标志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该公司超范围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识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答复:“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使用,都是细分到型号的,即使是同一大类产品,不同型号也是不能随便使用的,如果出现跨型号使用就可以认为是违规行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它质量证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时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厂家解释:不会误导消费者
记者4月10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电话联系该时装有限公司,电话接通后记者让话务员转到了品牌管理部门。对于该休闲裤是否能够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问题,品牌管理部门的孙先生这样解释:“我们的服装获得了‘中国名牌’,这是肯定的”。
记者:“是不是你们所有的服装都能够使用中国名牌标志”?
孙先生:“肯定是,我们的品牌获得了‘中国名牌’”。
记者:“那么,您认为你们的休闲裤也能使用中国名牌”?
孙先生:“我并没有这样说,您等一下我去叫品牌部门主管”。
两分钟后,品牌管理部门的经理王先生接听了电话。
记者:“你们公司生产的所有的服装都获得了‘中国名牌’荣誉吗”?
王经理:“不是,我们只有茄克衫获得了‘中国名牌’,其它的正在申请当中”。
记者:“有人向本刊反映你们的休闲裤标签商标有‘中国名牌’的标志,你们公司是否发现这种情况”?
王经理:“在去年年底我们就发现了,现在你们看到的可能是很早以前的产品,现在已经不多了。”
记者:“据我了解这种标有‘中国名牌’标志的休闲裤市场上有很多”。
王经理:“不会有很多,那些只是旧货,我们正在整改过程中”。
记者:“那么,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处理的呢?”
王经理:“自从去年消费者提出疑问的时候,就在今年春节前”。
记者:“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整改完毕”?
王经理:“我们的产品这么多,而且全国各地都有连锁店,处理起来很不方便,肯定需要一段时间”。
记者:“那大概还需要多长时间呢”?
王经理:“这个我也不能肯定”。
记者:“那么你们在休闲裤上这样标注,会不会误导消费者”?
王经理:“我个人认为不会”。
记者:“为什么呢”?
王经理:“我们的销售人员会给消费者具体的解释”。
但是,如前所述,销售人员给消费者的解释却是“该休闲裤是中国名牌”。
律师观点:标签标注不实侵犯消费者权益
关于该休闲裤涉嫌违规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律师认为该休闲裤不能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因为“中国名牌”标志不能够在未被认定的商品上使用,否则就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休闲裤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属于标签标注不实,带有欺骗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截至发稿时,该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厂家告上法庭,以便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其他消费者不要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撤消厂家已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