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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当时正在怀孕的郑女士在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7月底,郑女士的女儿出生。此后郑女士及家人便一直使用该奶瓶消毒盒给女儿的奶瓶消毒,未发生过任何问题。
一年半以后的一天,郑女士家的保姆告诉郑女士,奶瓶和消毒盒在微波炉里已经消毒好了,于是郑女士便去厨房准备给女儿冲奶粉。这时郑女士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转过身,让郑女士大吃一惊的是,女儿的脸部、颈部、胸部已被微波炉里倾斜着的消费盒里的水烫伤。郑女士急忙抱起孩子到卫生间用冷水冲,然后叫救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尽管经过治疗,但郑女士女儿被烫伤的部位仍留下了大量疤痕。心痛的郑女士最终以女儿的名义以产品缺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贝亲株式会社及经销商丽婴房、八佰伴赔偿女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召回缺陷产品。
郑女士在起诉时称,虽然女儿被烫伤是由于其不慎碰到了奶瓶消毒盒的盒盖所致,但这和被告的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有着密切关系。而且,这个奶瓶消毒盒的外包装文字全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的使用说明,盒内的日文说明也没有翻译,而中文说明偏偏又非常简单,根本没有提到日文警示的多处内容。为了证明自己购买的消毒盒在当时存在产品设计缺陷和指示缺陷,郑女士还专门提供了贝亲公司新近生产的一款改进型奶瓶消毒盒,在这个新产品上,中日文说明的内容就完全一致,而且凝结水烫伤的缺陷也作了相应弥补。
面对郑女士的说法,第一被告贝亲公司认为,本案的消毒盒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而且,在该奶瓶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已明确说明了正确使用方法,对“防止被烫”也多处作了警示。因此,贝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丽婴房和第三被告八佰伴则提出,郑女士女儿之所以会被烫伤,完全是因为其家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且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所致,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故被告没有过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原被告争议的中文说明书《使用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以及“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法院同时查明,郑女士提供的另一种型号的奶瓶消毒器,在形状、体积、内部结构方面和本案的奶瓶消毒盒存在很大差异。
经过两次庭审后,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尚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属于合理危险,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有缺陷,不能与该产品的使用规程相分离。本案中,中文说明书已明确指示了防烫警示的两处操作说明,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基本遵守使用规程的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的危险。因此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过参阅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而让缺乏认知能力的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的该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的常识。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另一型号的奶瓶消毒器,由于两个产品之间有很大差异,而且新产品的存在,并不能构成本案成品存在缺陷的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的奶瓶消毒盒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之所以烫伤,完全是因为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所致。事故的发生与三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的女儿败诉。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何判断产品质量的标准有以下三点: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界定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存在缺陷,就是缺陷产品。这也就意味着,当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就不是缺陷产品。
那么,本案中,判断烫伤郑女士女儿的奶瓶消毒盒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的关键就是看奶瓶倾倒烫伤人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首先我们看本案中消毒盒是否存在设计及制造缺陷。郑女士购买的消毒盒经过了一年多的使用,均没有出现烫伤人的情况,且根据贝亲公司的答辩,消毒盒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这说明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存在缺陷。
至于警告与提示说明,根据法院已查明的结果,在该产品的中文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以及“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这说明生产方已经对产品使用给予了警示或提醒,尽到了提示义务。
最重要的是,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正常成年人应该认识到的,应该属于合理危险。因此,笔者认为郑女士所购买的消毒盒不是缺陷产品,出现女儿被烫伤完全是因为郑女士及家人疏忽大意所致,本案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2003年6月,当时正在怀孕的郑女士在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7月底,郑女士的女儿出生。此后郑女士及家人便一直使用该奶瓶消毒盒给女儿的奶瓶消毒,未发生过任何问题。
一年半以后的一天,郑女士家的保姆告诉郑女士,奶瓶和消毒盒在微波炉里已经消毒好了,于是郑女士便去厨房准备给女儿冲奶粉。这时郑女士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转过身,让郑女士大吃一惊的是,女儿的脸部、颈部、胸部已被微波炉里倾斜着的消费盒里的水烫伤。郑女士急忙抱起孩子到卫生间用冷水冲,然后叫救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尽管经过治疗,但郑女士女儿被烫伤的部位仍留下了大量疤痕。心痛的郑女士最终以女儿的名义以产品缺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贝亲株式会社及经销商丽婴房、八佰伴赔偿女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召回缺陷产品。
郑女士在起诉时称,虽然女儿被烫伤是由于其不慎碰到了奶瓶消毒盒的盒盖所致,但这和被告的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有着密切关系。而且,这个奶瓶消毒盒的外包装文字全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的使用说明,盒内的日文说明也没有翻译,而中文说明偏偏又非常简单,根本没有提到日文警示的多处内容。为了证明自己购买的消毒盒在当时存在产品设计缺陷和指示缺陷,郑女士还专门提供了贝亲公司新近生产的一款改进型奶瓶消毒盒,在这个新产品上,中日文说明的内容就完全一致,而且凝结水烫伤的缺陷也作了相应弥补。
面对郑女士的说法,第一被告贝亲公司认为,本案的消毒盒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而且,在该奶瓶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已明确说明了正确使用方法,对“防止被烫”也多处作了警示。因此,贝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丽婴房和第三被告八佰伴则提出,郑女士女儿之所以会被烫伤,完全是因为其家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且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所致,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故被告没有过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原被告争议的中文说明书《使用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以及“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法院同时查明,郑女士提供的另一种型号的奶瓶消毒器,在形状、体积、内部结构方面和本案的奶瓶消毒盒存在很大差异。
经过两次庭审后,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尚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属于合理危险,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有缺陷,不能与该产品的使用规程相分离。本案中,中文说明书已明确指示了防烫警示的两处操作说明,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基本遵守使用规程的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的危险。因此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过参阅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而让缺乏认知能力的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的该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的常识。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另一型号的奶瓶消毒器,由于两个产品之间有很大差异,而且新产品的存在,并不能构成本案成品存在缺陷的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的奶瓶消毒盒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之所以烫伤,完全是因为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所致。事故的发生与三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的女儿败诉。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何判断产品质量的标准有以下三点: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界定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存在缺陷,就是缺陷产品。这也就意味着,当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就不是缺陷产品。
那么,本案中,判断烫伤郑女士女儿的奶瓶消毒盒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的关键就是看奶瓶倾倒烫伤人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首先我们看本案中消毒盒是否存在设计及制造缺陷。郑女士购买的消毒盒经过了一年多的使用,均没有出现烫伤人的情况,且根据贝亲公司的答辩,消毒盒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这说明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存在缺陷。
至于警告与提示说明,根据法院已查明的结果,在该产品的中文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以及“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这说明生产方已经对产品使用给予了警示或提醒,尽到了提示义务。
最重要的是,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正常成年人应该认识到的,应该属于合理危险。因此,笔者认为郑女士所购买的消毒盒不是缺陷产品,出现女儿被烫伤完全是因为郑女士及家人疏忽大意所致,本案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