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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推动成果转化。本文拟探讨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重要性,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高校科研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知产强国的步伐。
关键词:职务发明 发明人权益 高校科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作了如下规定,由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因此,高校职务发明就是由于执行高校的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目前,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职务发明人无法获得应有报酬,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13年委托中国发明协会深入调研,得出的《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显示仍有18%的职务发明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一、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高校职务发明及其成果转化。只有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使发明人尝到智力成果的甜头,获得“果实”丰收的喜悦和满足感,发明人才会不断增强保护自身发明创造的意识和增强自身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高校职务发明的内在动力。此外,虽然当前我国高校专利的数量不少,但是转化率却不高。大量高校专利难以实现其经济价值。高校职务发明转化获得成功的关键是发明人的全程深度参与,若无发明人对成果后续研发的技术支持,很容易导致职务发明转化的失败。因此,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提高发明人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高校职务发明应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
其次,加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知产强国。高校有优秀创新人才和良好科研环境的优势,是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而职务发明人又是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力量。因此,高校科技创新的关键是有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务发明的有效实施。不断健全有利于高校职务发明有效实施的良好激励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营造有利于高校职务发明产业化的社会氛围和法律政策环境,有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务发明的有效实施。
最后,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重视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让高校职务发明人没有后顾之忧,产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的强大动力。从而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的水平和能力。
二、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薄弱。无论从国家、社会,还是高校、合作企业,乃至职务发明人自身来说,都缺乏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这使得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知道如何维权。
其次,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突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目前,关于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比如现行专利法中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就过于原则性。这使得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中难以区分二者,造成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的形式流失。并且,现行专利法中对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操作性也比较差,使得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就连法院也很难界定。另外,许多规定并不统一,存在履行风险,难以落实。此外,按现有相关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职务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奖酬获取权,没有成果处置权。而产权激励是科技创新的最大动力。当专利上的经济利益和职务发明人无关時,无法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活力。
最后,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关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法》中都有规定,但却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未充分尊重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收益分配比例普遍偏小;二是职务发明人相关权益没有程序保证;三是未规定发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因此,现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发明人从事科研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不利于调动职务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和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教师作为职务发明人,高校职称评定和晋升等评价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但现有考核评价机制中的科技评价方法及指标不利于高校教师实现其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尊重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培育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只有国家和高校从根本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才能保障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成果收益和权利。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全民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理论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和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意识。为此高校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学习,如宣传栏、报刊、各种培训、交流和讲座,使知识产权和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此外,要完善高校职务发明制度,及时出台职务发明专门立法,推动修订专利法等相关内容,明确职务发明含义及判断标准、职务发明和发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职务发明人,特别是主要发明人的报酬提取比例的下限标准。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奖酬制度时高校及其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职务发明人法律救济机制和执法检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地方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方面的统一政策,并在一些地区试行,以解决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后顾之忧,充分激发高校的创新活力。
再次,清晰界定高校及其发明人的权利,制定统一合理的收益分配和奖酬制度。尽快确立高校职务发明人的主体地位。在充分尊重高校和职务发明人意志,允许双方协商的前提下,遵循“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让职务发明人成为专利技术的共同发明权利人,探索建立高校委托主要职务发明人(权利人之一)实施成果,高校收取部分收益的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职务发明收益分配事关高校职务发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与激励创新密切相关。赋予高校职务发明人更大的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的标准,鼓励高校职务发明人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推动科研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在允许高校和发明人自行约定奖酬金额等事宜的前提下,按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贡献大小给予合理的奖酬,提高职务发明人最低奖酬数额。另外,高校应建立良好的职务发明管理基金,用于高校职务发明申请和维护费用、纠纷解决费用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最后,改进高校职务发明人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高校在职务发明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将其创造和实施职务发明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校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职务发明人可凭专利证书、实施转化经济效益证明等作为科研成果证明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
四、结语
保障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对于高校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克服实践中的重重困难,解决高校职务发明人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是应当长期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高校职务发明的创造和成功转化提供有力保障,为创新型国家和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刘博卿:《完善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建议》,中国高校科技,2015.9,53-54
[2]林颖怡:《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3.5,96-97
[3]盛济川:《高校职务发明的现状、原因及其对策》,江苏科技信息,2005.7,19-21
作者简介:马广豹,解放军蚌埠汽车士官学校基础部讲师。
关键词:职务发明 发明人权益 高校科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作了如下规定,由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因此,高校职务发明就是由于执行高校的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目前,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职务发明人无法获得应有报酬,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13年委托中国发明协会深入调研,得出的《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显示仍有18%的职务发明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一、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高校职务发明及其成果转化。只有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使发明人尝到智力成果的甜头,获得“果实”丰收的喜悦和满足感,发明人才会不断增强保护自身发明创造的意识和增强自身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高校职务发明的内在动力。此外,虽然当前我国高校专利的数量不少,但是转化率却不高。大量高校专利难以实现其经济价值。高校职务发明转化获得成功的关键是发明人的全程深度参与,若无发明人对成果后续研发的技术支持,很容易导致职务发明转化的失败。因此,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提高发明人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高校职务发明应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
其次,加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知产强国。高校有优秀创新人才和良好科研环境的优势,是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而职务发明人又是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力量。因此,高校科技创新的关键是有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务发明的有效实施。不断健全有利于高校职务发明有效实施的良好激励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营造有利于高校职务发明产业化的社会氛围和法律政策环境,有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务发明的有效实施。
最后,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重视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让高校职务发明人没有后顾之忧,产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的强大动力。从而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的水平和能力。
二、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薄弱。无论从国家、社会,还是高校、合作企业,乃至职务发明人自身来说,都缺乏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这使得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知道如何维权。
其次,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突出高校职务发明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目前,关于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比如现行专利法中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就过于原则性。这使得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中难以区分二者,造成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的形式流失。并且,现行专利法中对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操作性也比较差,使得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就连法院也很难界定。另外,许多规定并不统一,存在履行风险,难以落实。此外,按现有相关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职务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奖酬获取权,没有成果处置权。而产权激励是科技创新的最大动力。当专利上的经济利益和职务发明人无关時,无法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活力。
最后,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关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法》中都有规定,但却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未充分尊重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收益分配比例普遍偏小;二是职务发明人相关权益没有程序保证;三是未规定发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因此,现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发明人从事科研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不利于调动职务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和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教师作为职务发明人,高校职称评定和晋升等评价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但现有考核评价机制中的科技评价方法及指标不利于高校教师实现其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尊重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意识,培育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只有国家和高校从根本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才能保障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成果收益和权利。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全民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理论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和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意识。为此高校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学习,如宣传栏、报刊、各种培训、交流和讲座,使知识产权和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此外,要完善高校职务发明制度,及时出台职务发明专门立法,推动修订专利法等相关内容,明确职务发明含义及判断标准、职务发明和发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职务发明人,特别是主要发明人的报酬提取比例的下限标准。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奖酬制度时高校及其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职务发明人法律救济机制和执法检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地方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护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方面的统一政策,并在一些地区试行,以解决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后顾之忧,充分激发高校的创新活力。
再次,清晰界定高校及其发明人的权利,制定统一合理的收益分配和奖酬制度。尽快确立高校职务发明人的主体地位。在充分尊重高校和职务发明人意志,允许双方协商的前提下,遵循“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让职务发明人成为专利技术的共同发明权利人,探索建立高校委托主要职务发明人(权利人之一)实施成果,高校收取部分收益的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职务发明收益分配事关高校职务发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与激励创新密切相关。赋予高校职务发明人更大的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的标准,鼓励高校职务发明人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推动科研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在允许高校和发明人自行约定奖酬金额等事宜的前提下,按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贡献大小给予合理的奖酬,提高职务发明人最低奖酬数额。另外,高校应建立良好的职务发明管理基金,用于高校职务发明申请和维护费用、纠纷解决费用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最后,改进高校职务发明人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高校在职务发明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将其创造和实施职务发明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校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职务发明人可凭专利证书、实施转化经济效益证明等作为科研成果证明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
四、结语
保障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对于高校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克服实践中的重重困难,解决高校职务发明人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是应当长期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高校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高校职务发明的创造和成功转化提供有力保障,为创新型国家和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刘博卿:《完善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建议》,中国高校科技,2015.9,53-54
[2]林颖怡:《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3.5,96-97
[3]盛济川:《高校职务发明的现状、原因及其对策》,江苏科技信息,2005.7,19-21
作者简介:马广豹,解放军蚌埠汽车士官学校基础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