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法律规则与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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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教学手段。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重法律规则的宣讲技巧,同时,应对学生受众群体讲授法律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二者的精巧结合构成案例教学法的主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规则 价值观念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89-02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被做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得以推倡。法学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讲授。案例教学法就是以典型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真实或虚拟的情景,进行师生问答、讨论等互动的教学过程,以达到学习者学习认知、技能目标要求的教学方法。简言之,案例教学法就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①本文就案例教学中法律规则的教育和伦理规则的教育的融通,做简单的论述,提倡法律案例教学对学生法学综合知识和智能的培养。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任务
  
  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以具有鲜明代表性的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在情境中掌握理论知识乃至总结规律,并创造性地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有学者对目前法学案例教学的缺陷作出总结,认为“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务能力。在我国,教师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创造性思维。在教学方式上仍然以教师为主体,因而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理和法律规则,而不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②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来源于哈佛大学前法学院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提出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职业思维训练和职业技巧,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抽象的理论教学。③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极力推广案例教学法,并把其做为考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一项指标。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教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异化,因此,有必要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任务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法学教学首先必须以教材为本。教材的设计不仅仅是解说某些规则,而且还贯彻着基本的学习理念。这也就决定着法学教学即是规则教学,也是伦理知识的教育。“教材对学生道德的影响不仅来自于教材本身的思想内容和价值取向,更来自于使用教材的教师本人的课程价值观。课程改革的关键与其说是编写新教材,不如说是转变教师及整个社会的课程价值观。”④在对学生进行教材法律规则宣讲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的思维训练,而非象传统的大学教育理念—素质教育接陇。这是由法学教育的特性所决定的。法学教育重在对学生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的培养。大多数的学生在法学教育结束之后,需要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具备了此种素养,可以为其迅速有效地融入到法律实务工作中,提高法学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法通常采取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疑难案例辨析、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
  教育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培养学生谋生的手段,而且还担负着陶冶年轻人情操和塑造价值观的重责。师生关系是“社会关系体系中一个多因素的关系体系。它既反应了以年轻一代成长成才为目标的社会伦理、经济、政治关系,又包含有直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关系,以维持和发展以教育关系为目的的心理关系。”⑤因此,教师在对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价值观念的培养。法律规则中蕴含着生动的道德价值体系,包含着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⑥法律规则中的道德价值观对于法律裁断的做出、民众守法意识的塑造具有重要的功能。在教学中应注重德育方法的理念,强调在对学生进行法律规则的讲授中,要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向价值高层次迈进,促使教学的法律内容内化为学生的知行合一。
  
  二、案例中的法律规则教学
  
  自西方中世纪初期作为一个纯粹教授和学生之间交流的教育组织体的大学诞生以后,大学教育就不仅是传授知识、开示民智的圣地,更是推进道德观念、凝聚民心的布道殿堂。课程是以一定的教育目的为指导的涉及学生学习活动的整体框架的极为广泛的概念,是为了实现学校教育目的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和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各种学习活动的总和。课程设置具体反映了国家在教育方针、教育指导思想、教育制度和具体学校培养目标等方面的要求。在当前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一般会引导学生依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顺次展开,即从案件事实出发,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分析案例中体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或讨论时,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思考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否作出规定,如果有的话,那就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⑦这是法学案例中的规则教学的体现。为了保持学科自身的特点,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应遵循学科教学自身的逻辑,在学科教学中保持其基本的知识提纲。这就要求在讲解案例之前,应使学生熟悉基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掌握一定的法律推演能力。在具体教学中,为了使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显著,通常要求在讲课之前要求学生预习基本的法律观点,熟悉相关的法律案例。
  对法学案例的选取决定着案例教学法的功效成败。学生对案例的兴趣程度决定他们接受法律规则的热情和目的。因此,在对法学案例进行选择和挑选的过程中,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热点案例,对其进行法律规则的宣讲。有些教师在讲授法律规则时选取的案例过于老套和虚化,不能起到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热情。有些教师忽视对生活中新型案例的关注和分析,影响学生对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理解和运用,不能起到案例教学的预设效果。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重视对案例的筛选,对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的案例,能代表法制进程有重大意义的案例,和民众生活中紧密相关的案例,在备课时应作为首选的目标。在课件教学中,笔者也常结合相关的知识点配以生动的案例播放,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讨论,并探讨案件中的观点。这就避免枯燥的法律条文的解说,把握学生接受法律规范知识的兴奋点。法律学科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正是在教学课堂中,赋予和法律规则相似的场景,激发学生的思维热情和思辨能力,主动摄取相关的知识。据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活跃学生兴奋点的教学方法。
  
  三、案例中的伦理规则教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教学中法理学中的一个难解题目。从法律缘起于道德伦理规则看,原始社会氏族习惯体现了社群主义的伦理思想,是氏族部落得以凝聚的力量来源。从习惯发展到法律,把习俗规则进化为法律规则,必然蕴涵者人的情感倾向。随着法律的进化和演变,法律与道德由一体化走向分离。但社会生活主体仍未改变其道德伦理性存在的性质,伦理道德为社会成员提供着基本的价值观念。而且现代人权观念、法治观念都以伦理道德价值为逻辑起点和终点。法律规则到现实社会秩序的“物化”过程,正是法律价值有效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或行为准则的过程。⑧法律成为“活的规则”依赖于社会对法律的道德认同。现代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需以在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首先是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加以表现。善法和恶法之分,皆缘于法律规范性文件表现出道德善观念之有无。其次是司法中法律的“合法性”需凭借司法者的个人道德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再次是符合社会进步趋势的公民道德水平决定了法律的实际的社会作用效果,才能建立公民守法的良好预期。无论多么抽象的法律理论,都必须转化为社会秩序中的行为规则,因而法律案例教学需要解释法律规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善行。
  法理学中的正义一般认为是根生于自然法。自然法有两个重要概念:第一是个人自觉,第二是平等观念。自然正义体认着个体人格自由和尊严。伦理正义是现实性的正义,“是以社会普遍的伦理观解读正义,这就使得公众可以凭借自己关于伦理的前见而对正义的解说作出评价。”伦理正义表现着制度规约下的人际行为事实的时代性进化规律。在自然正义和伦理正义构筑的正义美德的社会中,“正义的法则和制度以及道德情操共同建立起一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建立起一个社会与国家的政治秩序。”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一个处于最高阶段的自觉的伦理实体,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是“自由的现实化”。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的伦理性体现于人本和自由思想的宪法制度。宪法制度的立本之据就是“人本和自由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宪法和宪政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保护政治社会中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宪政主义在把人类尊严确定为核心价值时,采取了一种道德客观主义或道德现实主义形式。”⑩在这种形式下,国家权力的伦理价值通过保障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得到立证,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人类伦理源泉的本性意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在维护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伦理美德,在法的统治下,形成个人自然伦理与国家伦理的统一的演化中获得至善的社会道德情感的忠诚。人本和自由伦理性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现代宪政思想,是解决法治困境的唯一途径。以此为参照坐标,法学案例教学必须贯彻这一正义思想。教师的法学案例的解释,也必须满足学生对法治善行的向往和追求。否则,学生很难理解为什么成文法国家的法律缺乏时代精神。
  总之,判例法的教学,一方面把法律实务中需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信息获取能力贯穿于教学中,对学生强化能力的训练,使学生在法学院受到的教育结束之后走上职业道路时,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以免纸制知识和实务知识的脱节。另一方面,加强对学生法律规则中伦理价值的宣讲,有助于法治精神在社会群体中的培养,乃至于在民众中形成较高的道德价值体系。
  
  注释:
  ①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9.
  ②范卫红,曾佐玲,黄艳,曾玉莹.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6-97.
  ③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现代法学.2004(4).
  ④袁振国.当代教育学(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34.
  ⑤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编写组.教育学基础.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⑥[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7.16.
  ⑦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2.
  ⑧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51-254.
  ⑨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73.
  ⑩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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