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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维护就业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参与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和加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就业能力;关注弱势群体就业。
[关键词] 工会 就业
工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改善工会会员即工人的就业条件。研究表明,工会对于社会就业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近年来, 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导致劳动力需求不足, 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劳动力供需结构失衡, 使得失业成为了各国社会的难题。工会在保护会员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 工会会员数量普遍出现了萎缩。一直以来被视为就业增长绊脚石的工会, 意识到社会整体就业与工会会员就业的紧密关系, 开始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积极配合政府采取对策解决社会就业问题。
我国《工会法》明确指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就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维护职工的就业权。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工会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履行维护基本职责的首要目标。国外工会把积极配合政府参与解决社会就业問题作为了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工会也应该把工作视野从单个企业扩展到整体社会, 积极开拓思路, 改进工作方法, 促进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当前, 工会促进就业工作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经济发展, 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经济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也是决定劳动力需求的根本因素。只有经济发展了, 社会生产规模扩大了, 才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才能从根本上保住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 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要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 广泛深入实施群众性技术创新工程,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把企业做强做大, 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 也是实现职工就业保障权的根本条件。
二、搞好源头参与, 积极参与并推进政府部门就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作为职工的代表者和发言人, 工会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 主动参与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的全过程, 通过“三方机制”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反映广大劳动者的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主张和建议, 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努力形成既有利于企业与社会发展和稳定, 又有利于劳动者广泛就业的“双赢”局面。在政府就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工会应该深入基层和劳动者, 了解政府就业政策的贯彻情况, 督促就业政策的落实, 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
三、规范和加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
工会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职业介绍机构的重要补充, 规范和加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搭建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 实施有效的资源整合和规范的管理运作, 形成具有政府认定资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体现工会特色的就业服务体系, 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努力提高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素质, 特别要加强有关人员对劳动者就业、分配、保障等劳动经济权益问题和法律政策问题的学习与研究,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结业发证、就业指导、职介上岗、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 全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职业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 增强职工的就业竞争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者失业往往表现为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者的技能结构与现有的就业岗位技能结构错位, 造成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的一种失业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新兴的生产技术替代老的生产技术, 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职工的传统技能不能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就可能出现结构性失业。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结构性失业, 工会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独特作用,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在培训内容上, 要根据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 紧密贴近职工的现实需要, 把职工的要求作为工会培训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在培训形式上, 要从工会组织的特点出发, 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典型示范、读书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增强职工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这将有利于保住职工的“饭碗”, 免遭被淘汰的危险。
五、关注弱势群体的就业
目前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毕业的大学生。工会要将这四类弱势群体的就业切实纳入工会工作的领域中,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掌握他们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特别要重点调查了解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并督促其解决。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就业无门、家庭生活极为困难这一类型的特殊弱势群体, 工会要尤为重视, 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借款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等手段, 想方设法帮助其或家属尽快就业, 使他们在家庭成员就业的保障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六、强化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监督, 积极参与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关系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 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 工会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并切实加强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 应当按照规定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除名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工会认为不适当或者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的, 工会应当提出意见, 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如拒不重新研究处理, 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以防止和纠正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
职工认为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其劳动就业权而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 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妥善处理争议, 化解矛盾, 消除隔阂, 增进双方团结。职工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必要时工会也可以担任职工代理人, 代替职工打官司, 切实维护职工的就业权。
[关键词] 工会 就业
工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改善工会会员即工人的就业条件。研究表明,工会对于社会就业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近年来, 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导致劳动力需求不足, 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劳动力供需结构失衡, 使得失业成为了各国社会的难题。工会在保护会员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 工会会员数量普遍出现了萎缩。一直以来被视为就业增长绊脚石的工会, 意识到社会整体就业与工会会员就业的紧密关系, 开始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积极配合政府采取对策解决社会就业问题。
我国《工会法》明确指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就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维护职工的就业权。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工会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履行维护基本职责的首要目标。国外工会把积极配合政府参与解决社会就业問题作为了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工会也应该把工作视野从单个企业扩展到整体社会, 积极开拓思路, 改进工作方法, 促进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当前, 工会促进就业工作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经济发展, 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经济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也是决定劳动力需求的根本因素。只有经济发展了, 社会生产规模扩大了, 才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才能从根本上保住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 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要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 广泛深入实施群众性技术创新工程,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把企业做强做大, 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 也是实现职工就业保障权的根本条件。
二、搞好源头参与, 积极参与并推进政府部门就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作为职工的代表者和发言人, 工会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 主动参与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的全过程, 通过“三方机制”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反映广大劳动者的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主张和建议, 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努力形成既有利于企业与社会发展和稳定, 又有利于劳动者广泛就业的“双赢”局面。在政府就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工会应该深入基层和劳动者, 了解政府就业政策的贯彻情况, 督促就业政策的落实, 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
三、规范和加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
工会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职业介绍机构的重要补充, 规范和加强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搭建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 实施有效的资源整合和规范的管理运作, 形成具有政府认定资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体现工会特色的就业服务体系, 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努力提高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素质, 特别要加强有关人员对劳动者就业、分配、保障等劳动经济权益问题和法律政策问题的学习与研究,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结业发证、就业指导、职介上岗、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 全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职业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 增强职工的就业竞争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者失业往往表现为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者的技能结构与现有的就业岗位技能结构错位, 造成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的一种失业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新兴的生产技术替代老的生产技术, 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职工的传统技能不能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就可能出现结构性失业。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结构性失业, 工会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独特作用,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在培训内容上, 要根据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 紧密贴近职工的现实需要, 把职工的要求作为工会培训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在培训形式上, 要从工会组织的特点出发, 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典型示范、读书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增强职工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这将有利于保住职工的“饭碗”, 免遭被淘汰的危险。
五、关注弱势群体的就业
目前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毕业的大学生。工会要将这四类弱势群体的就业切实纳入工会工作的领域中,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掌握他们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特别要重点调查了解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并督促其解决。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就业无门、家庭生活极为困难这一类型的特殊弱势群体, 工会要尤为重视, 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借款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等手段, 想方设法帮助其或家属尽快就业, 使他们在家庭成员就业的保障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六、强化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监督, 积极参与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关系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 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 工会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并切实加强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 应当按照规定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除名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工会认为不适当或者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的, 工会应当提出意见, 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如拒不重新研究处理, 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以防止和纠正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
职工认为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其劳动就业权而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 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妥善处理争议, 化解矛盾, 消除隔阂, 增进双方团结。职工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必要时工会也可以担任职工代理人, 代替职工打官司, 切实维护职工的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