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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久以来,一些乡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水、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和禽畜养殖污染物的随意排放,导致农村水资源受到了严重污染,这不仅给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久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受“重城市,轻农村”思想的影响,个别地区政府往往会忽视农村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而导致农村水资源污染形势日益严峻。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0-0127-01
引言
水资源的供给与保护会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居民生活,因此,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是当前我国非常重要的发展理念之一。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农村水资源污染与治理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其污染源非常多,且治理工作较为复杂。因此,在不同区域的水资源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农村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也成为提升国家与地方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量指标。
1农村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
1.1地方政府不够重视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外溢性和無界化特征,而水环境的改善又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特征和溢出效应,这些特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固守“理性冷漠”。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实行的都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环保资金、技术及人才等主要向城市集聚,城乡环境权益在分配上存在严重的“剪刀差”现象,导致农村水环境治理及监管长期缺位;其次,受政治地位、财税体制以及政绩考核等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政府官员以发展地方经济为首要目标,热衷于“土地财政”和引进一些利大税高的污染型企业,对投入巨大、周期较长和经济回报率低的农村水污染治理项目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农村水污染形势愈演愈烈。
1.2农村治理水平有限
第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缺位。由于部分地区对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工作不够重视,进而导致农村地区的基层环保监管体系不完善,仅仅在县级设立了一些基层环保管理部门,导致乡、村一级缺少水污染治理主体,最终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水资源污染治理的效果不理想。此外,一些农村地区的水资源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的分支机构,进而在开展工作时部门之间常常暴露出利益相争,责任推诿的现象,导致农村水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缺失。
第二,村民环境自治力量薄弱。受制于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渠道不畅通以及个人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更多地依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村民处于边缘化,成为旁观者、被动者甚至是对立者,导致政府治理成本高,效率低下。
第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缺乏。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的水资源污染治理工作主要是由乡镇或各村村民开展,这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只能对一些水资源保护设施进行简单的维护与管理,无法更深层次地进行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而导致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也导致一些水污染治理设施被“撂荒”。
1.3资金无法保障
我国环保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则长期处于政策边缘地带,治理经费严重短缺,以至于“后天失养”,极大地制约了农村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拨付方法和标准,相关费用主要靠各级政府自筹以及国家“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专项补助资金,缺乏可持续和稳定的经费保障。除此之外,农村地区环境设施布局分散、单个项目成本收益较低以及运行维护管理不便等因素,使得利用市场化手段融资难度加大,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而言,自身财政实力极为有限,向农村居民收费又比较困难,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困难重重。即使建立起来,后期也可能面临因为运行费用不足而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问题。
2农村水污染治理对策
2.1完善法律体系
农村水污染治理中,首先要解决制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但却缺少一些具体到农村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因此,导致水污染治理工作缺乏工作依据,开展效果不佳。所以,国家可通过行政特别立法的方式,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目前分散、混乱的治理权限进行统合与确认。例如,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并出台一套用于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门性法律,进而对中央、地方以及农村水资源流域各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权力与义务,进而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在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制度的供给层面统合我国农村水污染中分散、混乱的治理权,在此基础上对实际执行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内容进行立法上的明确界定与划分。
2.2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目前我国以晋升激励和财政分权为主要特征的政治考核和财政管理制度是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现存问题的体制根源。该种管理体制为本身即具有自利倾向的各地方政府提供了执着于本辖区经济指标的增长,为此而纵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行为,牺牲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为模式的反向激励,加剧了“地方保护”,使得治理中的低效率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改善。因此,欲改变农村水污染的现实困境,提高治理效率,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体制所确立的激励结构,降低GDP在官员考核机制中的比重,确立环境污染“一票否决”的原则,把污染的有效防控作为官员晋升考核的主要指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公务人员为追求自身政治利益而忽略环境保护的问题。
2.3打造企业、公众多方参与的新机制
与我国现阶段针对农村水污染所实施的典型的政府规制模式相比,市场调节的最大优势在于其自身在农村水污染治理的资源配置方面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此,我国在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在强调政府行政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的辅助性激励作用。我国可结合具体情况,借鉴域外相关领域的治理经验,如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的治理举措,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实施“以电养水”制度,通过修建水利发电工程,将所收取的电费作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费用补贴,为农村水污染的政府规制扩充经费来源。
结语
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需要农村居民积极配合,最终才能取得成效。因此,在开展农村水资源防治工作时应该完善农村水污染治理领域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农村居民的知情权。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激励政策,同时建立农村水污染事故群众举报有奖机制,通过对参与水污染治理工作农村居民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以此激发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庆玲,张玥,徐甘雨.我国农村水污染困境的解决思路——以循环经济及社会协同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11).
[2]曹新富,李美存.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困境及出路[J].江西农业学报,2017,29(02):133-136.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0-0127-01
引言
水资源的供给与保护会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居民生活,因此,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是当前我国非常重要的发展理念之一。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农村水资源污染与治理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其污染源非常多,且治理工作较为复杂。因此,在不同区域的水资源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农村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也成为提升国家与地方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量指标。
1农村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
1.1地方政府不够重视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外溢性和無界化特征,而水环境的改善又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特征和溢出效应,这些特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固守“理性冷漠”。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实行的都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环保资金、技术及人才等主要向城市集聚,城乡环境权益在分配上存在严重的“剪刀差”现象,导致农村水环境治理及监管长期缺位;其次,受政治地位、财税体制以及政绩考核等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政府官员以发展地方经济为首要目标,热衷于“土地财政”和引进一些利大税高的污染型企业,对投入巨大、周期较长和经济回报率低的农村水污染治理项目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农村水污染形势愈演愈烈。
1.2农村治理水平有限
第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缺位。由于部分地区对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工作不够重视,进而导致农村地区的基层环保监管体系不完善,仅仅在县级设立了一些基层环保管理部门,导致乡、村一级缺少水污染治理主体,最终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水资源污染治理的效果不理想。此外,一些农村地区的水资源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的分支机构,进而在开展工作时部门之间常常暴露出利益相争,责任推诿的现象,导致农村水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缺失。
第二,村民环境自治力量薄弱。受制于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渠道不畅通以及个人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更多地依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村民处于边缘化,成为旁观者、被动者甚至是对立者,导致政府治理成本高,效率低下。
第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缺乏。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的水资源污染治理工作主要是由乡镇或各村村民开展,这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只能对一些水资源保护设施进行简单的维护与管理,无法更深层次地进行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而导致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也导致一些水污染治理设施被“撂荒”。
1.3资金无法保障
我国环保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则长期处于政策边缘地带,治理经费严重短缺,以至于“后天失养”,极大地制约了农村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拨付方法和标准,相关费用主要靠各级政府自筹以及国家“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专项补助资金,缺乏可持续和稳定的经费保障。除此之外,农村地区环境设施布局分散、单个项目成本收益较低以及运行维护管理不便等因素,使得利用市场化手段融资难度加大,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而言,自身财政实力极为有限,向农村居民收费又比较困难,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困难重重。即使建立起来,后期也可能面临因为运行费用不足而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问题。
2农村水污染治理对策
2.1完善法律体系
农村水污染治理中,首先要解决制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但却缺少一些具体到农村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因此,导致水污染治理工作缺乏工作依据,开展效果不佳。所以,国家可通过行政特别立法的方式,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目前分散、混乱的治理权限进行统合与确认。例如,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并出台一套用于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门性法律,进而对中央、地方以及农村水资源流域各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权力与义务,进而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在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制度的供给层面统合我国农村水污染中分散、混乱的治理权,在此基础上对实际执行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内容进行立法上的明确界定与划分。
2.2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目前我国以晋升激励和财政分权为主要特征的政治考核和财政管理制度是导致农村水污染治理现存问题的体制根源。该种管理体制为本身即具有自利倾向的各地方政府提供了执着于本辖区经济指标的增长,为此而纵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行为,牺牲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为模式的反向激励,加剧了“地方保护”,使得治理中的低效率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改善。因此,欲改变农村水污染的现实困境,提高治理效率,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体制所确立的激励结构,降低GDP在官员考核机制中的比重,确立环境污染“一票否决”的原则,把污染的有效防控作为官员晋升考核的主要指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公务人员为追求自身政治利益而忽略环境保护的问题。
2.3打造企业、公众多方参与的新机制
与我国现阶段针对农村水污染所实施的典型的政府规制模式相比,市场调节的最大优势在于其自身在农村水污染治理的资源配置方面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此,我国在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在强调政府行政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的辅助性激励作用。我国可结合具体情况,借鉴域外相关领域的治理经验,如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的治理举措,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实施“以电养水”制度,通过修建水利发电工程,将所收取的电费作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费用补贴,为农村水污染的政府规制扩充经费来源。
结语
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需要农村居民积极配合,最终才能取得成效。因此,在开展农村水资源防治工作时应该完善农村水污染治理领域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农村居民的知情权。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激励政策,同时建立农村水污染事故群众举报有奖机制,通过对参与水污染治理工作农村居民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以此激发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庆玲,张玥,徐甘雨.我国农村水污染困境的解决思路——以循环经济及社会协同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11).
[2]曹新富,李美存.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困境及出路[J].江西农业学报,2017,29(02):13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