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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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欧盟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标准最为严格的地区,也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最好的地区之一。欧盟已建立了完善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且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上取得许多成功的经验。我国应借鉴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以更好地推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欧盟;法律
  【中图分类号】S8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8-0118-03
  动物源性食品是指源于动物并供给人类食用的活体动物、产品及制成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传染病、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20世纪60年代,欧洲地区疯牛病频发,暴露了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巨大漏洞。此后,欧盟加快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并逐步建构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应当深入研究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分析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成功经验,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机构及特征
  (1)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综合性法律制度、专门条例及指令、相关条例等组成。{1}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2000年,歐盟制定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管标准,如饲料生产、动物饲养、动物保健、信息公示、监管机构、生产者责任等,确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为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1]。2002年,欧盟出台了178/2002号条例,又被称为《食品基本法》,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建立了包括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HACCP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及召回机制、食品生产及销售责任机制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专门条例及指令。在出台《食品基本法》之后,欧盟先后制定了200多项食品安全法规,建构了以《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如“第852/2004号”法规提出了微生物与温度控制标准,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责任;“第853/2004号”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第183/2005号条例就动物饲料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2)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欧盟成立了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由该机构负责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咨询等工作,确保了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水平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欧盟根据《一般食品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食品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CFCAH),SCFCAH由成员国相关人员组成,下设8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链生物安全、食品进口要求及控制、环境风险、动物健康及福利等方面的工作。SCFCAH还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食品安全立法建议,而欧盟委员会也会根据SCFCAH的建议开展立法工作。
  (3)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特征。从总体上看,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监管主体形式多样、监管体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等特征。{1}监管主体形式多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主体包括立法机构、咨询机构、执法机构等,如欧盟委员会、理事会、议会等负责立法工作,欧洲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咨询和评估,而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等执行工作。{2}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在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欧盟建立了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如在农场养殖中执行严格的动物免疫標准;在动物屠宰、运输和加工中确保食品卫生;在食品销售及加工、烹饪中确保食品不受污染等。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快速预警系统,要求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欧盟委员会通报。{3}法律主体责任明确。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上,欧盟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具体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就应立即向主管机构报告;如果有问题的食品已到达消费者手中,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2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为此,地方政府加大了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并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中取得了较大成果。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仍屡有发生。
  (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内食品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9年才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此后立法部门加强了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并逐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为基本法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部门规章为重要内容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许多与动物食源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笼统、部门色彩较重、可操作性不够、配套政策法规不健全,难以适应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例如,《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比较窄、监管分工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再如,我国尚未制定和出台《兽医法》,导致兽医管理无法可依,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和食品质量监管;养殖禽畜方面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动物私滥屠宰、疫病防治、粗暴喂养等监管缺失问题较为严重。
  (2)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畜牧、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严重,从而产生了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等问题,导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执法效果不理想。例如,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力量薄弱、设备缺乏,导致动物检疫工作发展滞后。根据动物防疫法律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但是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疫流于形式,甚至有个别检疫部门“只收费不检疫”,导致畜禽定点屠宰、屠宰检疫等流于形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效率较低。再如,我国动物疫情检测机制不健全,防疫部门并未定期开展动物疫情检测,没有建立针对性的预警预防机制[1]。   (3)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首先,动物生产中滥用或非法使用违禁物品问题严重。随着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商业化销售的深入发展,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被广泛用于畜牧业生产中,缩短了动物饲养周期,降低了动物死亡率,促进了养殖业的集约化生产。但是由于畜产品生产机制不完善、生产者安全意识差等因素的影响,在畜牧业生产中许多生产者随意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违禁药品等,使用瘦肉精、色素、土霉素等违禁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其次,动物食品销售中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在动物食品销售中,多数地方仍采用固定屠宰点、固定点销售等方式,或采用半流动式的屠宰点或销售点,在农村地区走乡串户地购买活畜或销售肉品。在这种情况下,瘦肉精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假牛羊肉问题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水源污染、饲料污染等污染事件屡屡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动物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性[2]。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中,我国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等问题,这些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应当借鉴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组织机构建设、执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工作,以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质量[3]。
  (1)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当前,我国面临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建设滞后问题,2011年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会议上,与会学者就一致认为应当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推进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工作。所以,应当借鉴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立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例如,应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再如,应借鉴欧盟在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方面的动物福利立法,加强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以改善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此外,应加强《兽医法》立法工作,改变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完善动物疫病防治、动物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法律。
  (2)建立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体系。在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欧盟建立了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所以,在动物源性食品监管中,应当建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监管体系,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例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监测、通报和发布平台,降低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风险。再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应当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强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机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生产企业[4]。
  (3)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中,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以遏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现状。比如,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不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的执法队伍开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活动,将动物源性食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还可以借鉴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以更好地防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成功经验,以推进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 考 文 献
  [1]叶苗,靳晓华.歐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2(2).
  [2]杜志华,李丹.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5(6).
  [3]王稳占.区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现状、任务及对策[J].畜牧兽医杂志,2011(2).
  [4]吳莎莎,赵英杰.欧盟动物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34).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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