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村民委员会“海选”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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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必须保证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而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则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直观表现。马克思认为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直接的实际的存在关系,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作为国家倡导的一项重要的村民自治运动,村委会选举自然受到格外的瞩目。
  关于中国民主问题,俞可平教授说“罗马不可能一夜建成,中国的民主发展将是一种‘增量式’发展”。我国没有自由和民主选举的历史,目前也没有合适的选举制度。可以说,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条路径,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实践模式。村委会选举决定着基层民主的广度与深度,村委会选举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农村政治局面的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能否真正建立起权威。
  海南村级组织历经了六届换届选举,村委会“海选”制豍在强化群众参与意识、提高村干部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贿选、不正当拉票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势力不断渗透并干扰选举;选举程序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换届选举后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等。豎如何完善村委会“海选”制,强化村民自治,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奠定法律基石,有力地推动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的蓬勃发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
  一、“能不能”——“海选”制的理性分析
  在广大农村,能否有适合“海选”制孕育的土壤,让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本来包含着赖以维持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豏梁漱溟先生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中国人的国民性格与西方社会做了很详尽的对比,他认为,相对于皇权的滋生,中国文化中缺乏民主精神。西洋人的国体包括“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纪律习惯、组织能力、以及法制精神等”四个方面,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公德。而中国人以家庭为生活的中心,不以团体为念,所以难有民主法治。豐改革开放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带来了平等、自由、竞争、公平等价值理念,但现代法制与农村还有相当的距离,法治观念还没有在农村成长起来。苏力教授忧心忡忡地说:“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吗?豑
  尽管存在众多顾虑,但农村民主自治势不可挡。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举打破了原有的农村社会结构,在政治上也带来了新问题: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应该走向何方?党中央在肯定和鼓励农村经济变革的同时也对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予以肯定。1987年4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试行)》,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草根民主”的村民直选至此由法律规定下来。1998年,正式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委会选举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等“海选制”确定下来。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2002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即中办发[2002]14号文件),首次比较详细、系统地阐述了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等五项实质性权利。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这个文件是深化村民自治和推进农村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大部分的村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获得了村民信任,但也有一部分地区尤其是自然条件好、矿产资源丰富或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出现了诸多问题。如2010年7月《检察日报》披露的《海南基层换届贿选严重一村庄买张选票1200元》,典型的“变相贿选”,用金钱影响选举结果,造成了“谁有钱,谁当选”的恶劣影响。在认识上,很多人对村级民主选举问题产生质疑:一是农民素质低论。认为当前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没有参政议政能力,在选举中不可能真正出于公心,不能选出有才干的村干部。二是条件不成熟论。认为中国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影响,农民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民主的大环境没有形成。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直选不是从上而下,而是从下先开始,显得“过早”、“过急”。三是家族控制论。认为农村家族势力和派性比较严重,这些势力和派性容易控制选举,致使在选举时一些公道正派的人由家族势力操控……豒我们应该看到,在农村,由于限制人口的政策,使得大的家族趋于解体。人口流动的增强也弱化了宗族的意识,降低了族人之间的内聚力。人口流动,使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弱化,并让位于业缘关系、利益关系。农民开始寻求自己的利益圈子,开始学会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调解相互关系。
  从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我们的政策取向不是将民主视为完美价值理念来追求,而是看成解决农村现实问题的一条合理路径。众多学者有这样的共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以户为单位实行了经济自治,这种体制为村民自治奠定了经济基础,也被赋予实质性的内容。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基本组织依托,村民代表主要是一些经济能手、政治活动能力强或家庭的长辈,他们代表着农村不同群众的利益,及时反映农民的各种意见。而农民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更加迫切要求参政议政,更加关注村内事务的管理,更加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方式,用政治上的自治权来保障获得的经济自主权。
  二、“好不好”——“海选”制的现实意义
  村委会实行“海选”制,是我们党保证农村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伟大创举,它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在农村,当社会发展与现行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之间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海选”这一选举形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推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政治民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一)“海选”保障了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
  村委会实行“海选”,就是民主形式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出心目中的当家人。程序大体上与西方的普选差不多。提名,竞选,投票,当选,就职。“海选”是村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最重要方式,它适应我国农村的特点,采取“拉大网”的办法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还权于民,而且把这一原则贯彻到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过程中去,这就使每个选民能够更充分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原则的彻底性、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选民参与的广泛性。
  (二)“海选”推进了农村政治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村委会“海选”制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步骤,是农民参与政治的内在愿望,是农村政治民主建设的有利保障。村委会选举犹如一个民主的大课堂,农民亲身参与,推选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竞选演讲,参加投票,监督评议村干部,对不称职的村干部可以予以罢免……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在屡次的民主实践中,培养了农民民主习惯到运用形式民主实现民主权利,充实了实体性民主的互动过程,积极推进了农村政治民主建设。
  (三)“海选”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村委会选举的进程从实践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性。在制度化方面,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政府的作用是弹性的。在规范化方面,村委会选举经历了一个从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海选”的转变过程,实现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
  在程序化方面,实现了由选举委员会来主持选举工作、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候选人竞选、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可以依法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等等。村委会“海选”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积累了宝贵验。
  村委会“海选”制的产生和发展,是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试金石,它势必自下而上地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如何完善”——“海选”制之实践探索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原则业已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特征之一。宪法学家吴家麟曾经说:“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村民自治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的过程,既要积极探索,大胆推进,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简单化和草率化。
  (一)操作模式构想
  操作模式为: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组长及村民代表商讨有关的办法、决议或决定、操作程序和章程等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张榜公布告知选民——村民自愿报名自荐——组织宣传自荐人——自荐人竞选演讲——选民一人一票在选举日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对未选出村委会法定职数的进行再次选举——出现违法现象由监督委员会督促并纠正——对选举中出现舞弊可启动法律诉讼机制。
  (二)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1.制定“乡村关系法”
  要在法律上制定一个“乡村关系法”,以法律条文来具体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村民的真正自治。豓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实行自治以后,政府不得干预农村的自治。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实际上,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不顺,造成农村权利的多中心和多矛盾。在“乡村关系法”中,要明确乡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在财务和人事上的权力。明确村级的财务和村级的人事权划归农民自治管理,乡镇不得在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征收。
  2.成立专门选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目前选举组织机构由于利益驱动,缺乏行政中立,选举过程难以体现公正,出现了“谁掌握了选举委员会,谁就基本赢得了选举的胜利”的负面影响。比较好的办法是,在县或县以上机构建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来从事选举,成立专门监督委员会对选举全程进行监督。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培训选务人员(由村里以外的人来担任),主持选举过程和投票过程。成立由专门监督委员会,派驻人员到换届选举的村庄就选举工作进行审议督察,发现违法现象进行及时督促纠正。
  3.细化选举程序环节
  农村选举对于程序有完整的规定,但缺乏细节的规定,出现选举舞弊。建议:第一,委托投票的问题。对外出务工的选民由家庭或者村选举委员会通知到人,对于不能返乡参加选举而又不放弃选举权的选民,明确告知选举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举委员会制作委托投票证,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规定每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明确外出打工无法参加投票的,不能按照选民登记。其次,杜绝流动票箱。第三,实现秘密划票的办法。有一个规定的隔离区,任何选民都要在那里划票。
  4.建立法律诉讼机制
  为确保选举公平合法,保障选举人和候选人的权益,建立法律诉讼机制。明确村委会选举制度中诉讼的范围、执行机构、执行方式,明确违法行为具体的惩治办法。比如,对干扰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治,由谁来执行惩治行为等。作为重要的法律武器,法律诉讼机制的建立无疑可以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
  注释:
  [1]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在农村实行的直选——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被广大村民形象地称其为“海选”。
  [2]赵婷海.海南基层换届贿选严重一村庄买张选票1200元.检察日报.2010年07月21日.
  [3]费孝通.乡土重建与乡镇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4]梁漱渂.《中国文化要义》第四章“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与第十二章“人类文化之早熟”的论述.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6]李永超.当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决策探索(上半月).2002(7).
  [7]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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