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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企业就是两件事: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法律是分配财富、掌舵制衡的智慧,掌舵制衡做得好,创造财富也会顺利。
企业做大了以后,企业家往往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钱了:名下的财产和自己能够控制的财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数字;而且,这两个数字每天都在变动,无论怎样进行财务计算,总归只是永远不准确的“数字”。
财富是由包括现金、资产、权益在内的各种价值形态的组合。现金是与财富值最直接相关的形态,在战争或者其他大规模的政治灾难以外的一般情况下,它只是缓慢持续地贬值。资产的价格一般不会有大幅的变动,既不会大幅缩水,也不太可能一飞冲天,但是,资产有一定的寿命,会折旧,归根结底属于消费品,权益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结合。如果把资产放给别人去收租,这个收租的权利就是“权益”财富,投资企业,在企业内的股份也是权益。“权益”的结构最复杂,价格波动最大,既有可能翻着跟头长,也会一落千尺。经济稳定增长的时代,持有权益资本是致富的最快途径,在经济危机时,权益资本则是最具风险的财富形式。
企业家的财富绝大部分是“权益”,这些权益的价值由企业的资产价值与获利能力决定。
我们发现,随着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有些企业会产生许多“体外”利润。例如,生产企业、零售企业在采购环节的成本在财务上属于可控制成本,可大可小。2004年12月11日以前,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只能以合资方式经营,外资公司往往将采购部门放到独资的企业中,合资的卖场从独资企业采购,而不直接采购。这样,合资企业的利润可能就体外循环掉了。
更有甚者,明明记在企业名下的财产,会逐渐失控,最终落入他人之手,甚至消失不见;更多的情况是,合作伙伴离心离德,企业仍在,却丧失了创造价值的能力。
香港企业家徐先生,三年前在福建省某市投资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自己担任董事长,该企业的原总经理继续留任总经理。三年来,总经理一手经营,徐董事长(股东)不闻不问,难得露面。三年之后,总经理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跟股东没关系,双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徐董事长号称身家亿万,名下企业几亿的资产,现在却只有一摊子麻烦事:总经理率众离职另起炉灶或者故意要搞垮企业,都将非常棘手。
公司革命、公司政变、公司僵局,都可能扼杀一个企业。这是我们老祖宗说过的:祸起萧墙,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如果只需要一个管理者,企业家就“董事长、总经理”都兼了。企业做大以后,企业家分身乏术,需要分封总经理的时候,问题就出来了。如果又是收购过来的公司,尤其是收购过来的国企,问题就更加忽视不得。
《公司法》与相关的商法、经济法律,都在致力于解决上述的问题,并且用法律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保护所有者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目标。比如,发明个监事会出来,又有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但是,中国的《公司法》,承袭了一些适用于公众公司的美国公司法的内容,又借鉴了一些植根于家族企业股东结构的德国公司法的内容,在实现公司治理最终目标上并不理想,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利益平衡情况,量体裁衣,
徐董事长其实是遭遇了一场“公司革命”:总经理要造反了。那么如何处理呢?徐董事长亲临福建,人驻企业,依法发动“政变”,召开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接手公司,坐镇指挥。
所以,企业家的财富不仅是靠“做生意挣钱”得到的,而且需要进行“掌舵制衡”,掌舵制衡做得好,创造财富也会顺利。
(作者系娃哈哈诉达能案代理律师)
企业做大了以后,企业家往往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钱了:名下的财产和自己能够控制的财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数字;而且,这两个数字每天都在变动,无论怎样进行财务计算,总归只是永远不准确的“数字”。
财富是由包括现金、资产、权益在内的各种价值形态的组合。现金是与财富值最直接相关的形态,在战争或者其他大规模的政治灾难以外的一般情况下,它只是缓慢持续地贬值。资产的价格一般不会有大幅的变动,既不会大幅缩水,也不太可能一飞冲天,但是,资产有一定的寿命,会折旧,归根结底属于消费品,权益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结合。如果把资产放给别人去收租,这个收租的权利就是“权益”财富,投资企业,在企业内的股份也是权益。“权益”的结构最复杂,价格波动最大,既有可能翻着跟头长,也会一落千尺。经济稳定增长的时代,持有权益资本是致富的最快途径,在经济危机时,权益资本则是最具风险的财富形式。
企业家的财富绝大部分是“权益”,这些权益的价值由企业的资产价值与获利能力决定。
我们发现,随着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有些企业会产生许多“体外”利润。例如,生产企业、零售企业在采购环节的成本在财务上属于可控制成本,可大可小。2004年12月11日以前,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只能以合资方式经营,外资公司往往将采购部门放到独资的企业中,合资的卖场从独资企业采购,而不直接采购。这样,合资企业的利润可能就体外循环掉了。
更有甚者,明明记在企业名下的财产,会逐渐失控,最终落入他人之手,甚至消失不见;更多的情况是,合作伙伴离心离德,企业仍在,却丧失了创造价值的能力。
香港企业家徐先生,三年前在福建省某市投资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自己担任董事长,该企业的原总经理继续留任总经理。三年来,总经理一手经营,徐董事长(股东)不闻不问,难得露面。三年之后,总经理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跟股东没关系,双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徐董事长号称身家亿万,名下企业几亿的资产,现在却只有一摊子麻烦事:总经理率众离职另起炉灶或者故意要搞垮企业,都将非常棘手。
公司革命、公司政变、公司僵局,都可能扼杀一个企业。这是我们老祖宗说过的:祸起萧墙,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如果只需要一个管理者,企业家就“董事长、总经理”都兼了。企业做大以后,企业家分身乏术,需要分封总经理的时候,问题就出来了。如果又是收购过来的公司,尤其是收购过来的国企,问题就更加忽视不得。
《公司法》与相关的商法、经济法律,都在致力于解决上述的问题,并且用法律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保护所有者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目标。比如,发明个监事会出来,又有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但是,中国的《公司法》,承袭了一些适用于公众公司的美国公司法的内容,又借鉴了一些植根于家族企业股东结构的德国公司法的内容,在实现公司治理最终目标上并不理想,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利益平衡情况,量体裁衣,
徐董事长其实是遭遇了一场“公司革命”:总经理要造反了。那么如何处理呢?徐董事长亲临福建,人驻企业,依法发动“政变”,召开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接手公司,坐镇指挥。
所以,企业家的财富不仅是靠“做生意挣钱”得到的,而且需要进行“掌舵制衡”,掌舵制衡做得好,创造财富也会顺利。
(作者系娃哈哈诉达能案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