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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众多,程序复杂,存在多种法律风险问题,包含刑事风险和民事风险。为此,文章在阐述个人网络贷款平台属性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为如何规避个人网络贷款平台发展风险进行策略分析,旨在促进个人网络贷款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规避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P2P)以其自身便捷高效的特点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因其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缺失、行业发展缺乏准入门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问题,具体表现在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金融法律风险等方面。比如在2015年12月,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部门调查;2009年的“吴英案”涉嫌非法集资3.89亿元。在网络背景环境下,网络借贷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传统借贷。为此,怎样规避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风险问题成为相关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属性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对个人借贷的金融交易模式,这种金融交易模式不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而是通过资金供给者将资金转给需求者来实现直接融资。在原有的借款人、出借人之外还存在第三方平台。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是在传统民间线下借贷模式基础上,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服务。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比如借款资金、借款人信用等,但是在操作的时候不直接介入双方的借贷关系,也不为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借贷人首先要在借贷平台上注册会员,之后提交借贷申请,说明借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信息。投资人通过网络提供的借款信息寻找自己认为适合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操作,借贷双方借助网络平台完成相应的交易操作。
二、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借贷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借贷双方和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彼此之前关系的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民事法律风险。首先,从借贷合同关系来看,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成本低、操作方便、虚拟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加上贷款方资信情况无法得到认证,因而会存在因为贷款人信息失真而不能正常履行借贷合同以及违约风险。其次,从居间合同来看,出借人控告贷款人的时候不能将居间合同作为重要凭证。加上借贷双方没有见过面,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的证据一般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成为一种隐患。
(二)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在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很容易成为不法人士的洗钱通道。现阶段,很多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建立出借人资金来源、借款人贷款途径审核机制,对于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缺乏论证,加上网络借贷本身存在的隐蔽性、匿名性风险,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为一些不法人员的操作提供了支持。第二,非法集资的存在。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在借贷双方资金在流转的时候在中间账户上会停留一段时间,也就是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存在导致很容易引发非法吸收存款、贷款现象的发生。
(三)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的风险。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监管主体的缺失②监管措施的缺失。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有效性监管的关键是明确监管主体。但是在实际发展中,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横跨金融领域、IT领域,这种双重身份加大了其身份归属的问题,加上各个机构各自为政,很容易出现机构部门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二,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贷款人到期不及时还款。在信用担保模式的规范下,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对贷款人的信用变相做出必要的担保,但是受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行业入门标准低、信用缺乏问题的影响,在担保的过程中可能会将借贷人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加剧了平台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一)健全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治理结构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属于一种新兴事物,一些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盲目重视企业前期的发展与扩张,忽视了对公司运营的规范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平台长远发展,需要相关人员加快健全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关系,从而保证公司稳定运行发展。另外,基于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具备的运营风险,在组织架构中还需要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控制部门来管理公司发展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公司的发展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二)明确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构
虽然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借贷领域,但是其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力不能干预借贷双方的行为。但是在个人网贷平台缺乏配套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对其交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个人网贷平台作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在发展的时候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由此引发多种平台安全隐患。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根据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在银监会为代表的多个部门负责下对个人网贷平台进行监管与管控,从而有效遏制个人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问题。
(三)完善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2015年银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个人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从主体到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信息披露主体主要是指借贷人和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披露责任主体包含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内容包含接待人以及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平台运营基本情况、平台贷款信息等。但是在出台的规定中没有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违法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披露信息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风险。为此,需要在规则中进一步明确投资人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纳入到信息披露范围中,从而将信息披露落实到实处。
(四)完善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发展特点的影响,想要规范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稳定运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从宏观角度上看,需要将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到完善的市场推出机制,从而实现对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让市场的调节回归市场,减少政府干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和传统民间借贷相比,个人网络信贷使得借贷手段、借贷方式更加丰富多样,由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接入也使得当时主体之间的法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为此,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关注,加大信息披露、资金安全保护、市场监管力度。让这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更加的透明、平稳的发展,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主体行为,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苏雯.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制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7,(08):45-46.
[2]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2):58-63.
[3]徐彰.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7,(01):46-51.
[4]王峰.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及防范[J].中國流通经济,2016,30(11):121-127.
[5]李少佳.经营P2P网络借贷公司之法律风险防控——浙江衢州周辉案带来的警示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13):80-82.
[6]黄莉,王旭祥.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评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1):99-101+105.
作者简介:
张晗杰(2000-),男,民族:汉,籍贯:山东省滨州市人,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
关键词: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规避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P2P)以其自身便捷高效的特点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因其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缺失、行业发展缺乏准入门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问题,具体表现在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金融法律风险等方面。比如在2015年12月,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部门调查;2009年的“吴英案”涉嫌非法集资3.89亿元。在网络背景环境下,网络借贷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传统借贷。为此,怎样规避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风险问题成为相关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属性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对个人借贷的金融交易模式,这种金融交易模式不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而是通过资金供给者将资金转给需求者来实现直接融资。在原有的借款人、出借人之外还存在第三方平台。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是在传统民间线下借贷模式基础上,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服务。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比如借款资金、借款人信用等,但是在操作的时候不直接介入双方的借贷关系,也不为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借贷人首先要在借贷平台上注册会员,之后提交借贷申请,说明借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信息。投资人通过网络提供的借款信息寻找自己认为适合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操作,借贷双方借助网络平台完成相应的交易操作。
二、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借贷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借贷双方和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彼此之前关系的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民事法律风险。首先,从借贷合同关系来看,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成本低、操作方便、虚拟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加上贷款方资信情况无法得到认证,因而会存在因为贷款人信息失真而不能正常履行借贷合同以及违约风险。其次,从居间合同来看,出借人控告贷款人的时候不能将居间合同作为重要凭证。加上借贷双方没有见过面,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的证据一般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成为一种隐患。
(二)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在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很容易成为不法人士的洗钱通道。现阶段,很多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建立出借人资金来源、借款人贷款途径审核机制,对于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缺乏论证,加上网络借贷本身存在的隐蔽性、匿名性风险,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为一些不法人员的操作提供了支持。第二,非法集资的存在。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在借贷双方资金在流转的时候在中间账户上会停留一段时间,也就是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存在导致很容易引发非法吸收存款、贷款现象的发生。
(三)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的风险。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监管主体的缺失②监管措施的缺失。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有效性监管的关键是明确监管主体。但是在实际发展中,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横跨金融领域、IT领域,这种双重身份加大了其身份归属的问题,加上各个机构各自为政,很容易出现机构部门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二,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贷款人到期不及时还款。在信用担保模式的规范下,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对贷款人的信用变相做出必要的担保,但是受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行业入门标准低、信用缺乏问题的影响,在担保的过程中可能会将借贷人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加剧了平台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一)健全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治理结构
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属于一种新兴事物,一些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盲目重视企业前期的发展与扩张,忽视了对公司运营的规范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平台长远发展,需要相关人员加快健全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关系,从而保证公司稳定运行发展。另外,基于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具备的运营风险,在组织架构中还需要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控制部门来管理公司发展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公司的发展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二)明确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构
虽然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借贷领域,但是其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力不能干预借贷双方的行为。但是在个人网贷平台缺乏配套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对其交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个人网贷平台作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在发展的时候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由此引发多种平台安全隐患。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根据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在银监会为代表的多个部门负责下对个人网贷平台进行监管与管控,从而有效遏制个人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问题。
(三)完善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2015年银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个人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从主体到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信息披露主体主要是指借贷人和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披露责任主体包含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内容包含接待人以及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平台运营基本情况、平台贷款信息等。但是在出台的规定中没有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违法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披露信息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风险。为此,需要在规则中进一步明确投资人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纳入到信息披露范围中,从而将信息披露落实到实处。
(四)完善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发展特点的影响,想要规范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稳定运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从宏观角度上看,需要将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到完善的市场推出机制,从而实现对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让市场的调节回归市场,减少政府干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和传统民间借贷相比,个人网络信贷使得借贷手段、借贷方式更加丰富多样,由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接入也使得当时主体之间的法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为此,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关注,加大信息披露、资金安全保护、市场监管力度。让这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更加的透明、平稳的发展,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主体行为,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苏雯.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制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7,(08):45-46.
[2]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2):58-63.
[3]徐彰.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7,(01):46-51.
[4]王峰.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监管及防范[J].中國流通经济,2016,30(11):121-127.
[5]李少佳.经营P2P网络借贷公司之法律风险防控——浙江衢州周辉案带来的警示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13):80-82.
[6]黄莉,王旭祥.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评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1):99-101+105.
作者简介:
张晗杰(2000-),男,民族:汉,籍贯:山东省滨州市人,山东省济南第三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