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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1985年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算起,中国创业投资发展已经有28年历史,而从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算起,才短短8年时间,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中国,创业投资是一个舶来品,最初也是从外资创投起步的,行业的很多规则和经验都借鉴于国外创投发达国家,但最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创投这件舶来品,有很多地方并不适应中国本土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有选择地学习吸收,与本土文化紧密结合,才能不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首先,对于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美国普遍采用有限合伙,但在中国,有限合伙仍是最佳的选择吗?合伙的优势在哪里?创投基金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是避免双重征税,还是注册无需验资?在中国税法下,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会面临双重税负,有限合伙企业也同样需要验资注册。选择有限合伙的原因各异,但多数发起人并没有将选择合伙的真正目的告知投资人。
其次,对于创投基金募集,是承诺分期注资好还是一次到位好?普遍的做法是承诺制。承诺制可以让那些手头暂时没有现金的投资人也有机会参与基金的组建,同时避免基金资金的闲置浪费。但承诺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经济下滑的时候,原有的投资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出现违约现象,不能如期出资,导致基金股权结构变化甚至规模缩减,这给基金股权处理带来了麻烦。因此,国内一些有先见的管理机构,从一开始就放弃承诺制,不管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合伙型基金,都要求投资人的出资一次性到位,资金不够的话,基金的规模可以小一些,这个基金投完了,再募新的基金,不必一定搞成很大规模的单个基金。一个成熟的创投基金管理人是不需要那些噱头的。
第三,委托管理还是自我管理?委托管理可以摆脱投资人的干涉,但中国的很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都希望参与基金的最终决策,希望在投委会中有一席之位,这与自我管理有何差别?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委托管理方便计算管理费,而收取管理费对于一个基金的管理者来说也是理所当然和必须的,是维持其日常开支必不可少的经费来源。部分管理者热衷于募集大规模的基金,以期获得高额的管理费收入。通常他们会告诉投资人,按国际惯例,管理费一般都按基金的承诺规模收取。只要承诺规模够大,无论实际到位资金多少,都可以收到较高的管理费。但实际上,理性的投资人可能要求按实际到位资金多少支付管理费,甚至要求按实际投资额支付,最极端的投资人希望按收益支付管理费,如果管理人是冲着管理费而来,那很难募集基金。为了成功募集基金,个别激进的管理人开始尝试不再收取管理费,而是提高业绩报酬的比例,例如从惯例的20%提高到30%。实际上,对于一个正收益的基金来说,无论管理费的比例是多少,都是基金的投资成本,管理费高了,业绩报酬就降低了,管理人的最终收益是一样的。
第四,资金托管还是不托管。基金托管的原因是基金经理可能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基金托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经理挪用资金情况的发生。但实际上,如果一个基金经理有意为不道德行为的话,仅用托管也是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投资人选择基金经理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其次才是投资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用不用托管都无所谓的,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反而增加了基金的成本,降低了收益水平。
第五,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是私下募集资金,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直接募集资金的基金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但是,对中国远未成熟的创投市场来说,那些业绩不突出的管理人,要寻找合格的投资人并非易事。因此,寻求第三方机构协助募资,成为最近两年国内基金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这种情况如果在未来几年得不到改善,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美国普遍采用有限合伙,但在中国,有限合伙仍是最佳的选择吗?合伙的优势在哪里?创投基金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是避免双重征税,还是注册无需验资?在中国税法下,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会面临双重税负,有限合伙企业也同样需要验资注册。选择有限合伙的原因各异,但多数发起人并没有将选择合伙的真正目的告知投资人。
其次,对于创投基金募集,是承诺分期注资好还是一次到位好?普遍的做法是承诺制。承诺制可以让那些手头暂时没有现金的投资人也有机会参与基金的组建,同时避免基金资金的闲置浪费。但承诺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经济下滑的时候,原有的投资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出现违约现象,不能如期出资,导致基金股权结构变化甚至规模缩减,这给基金股权处理带来了麻烦。因此,国内一些有先见的管理机构,从一开始就放弃承诺制,不管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合伙型基金,都要求投资人的出资一次性到位,资金不够的话,基金的规模可以小一些,这个基金投完了,再募新的基金,不必一定搞成很大规模的单个基金。一个成熟的创投基金管理人是不需要那些噱头的。
第三,委托管理还是自我管理?委托管理可以摆脱投资人的干涉,但中国的很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都希望参与基金的最终决策,希望在投委会中有一席之位,这与自我管理有何差别?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委托管理方便计算管理费,而收取管理费对于一个基金的管理者来说也是理所当然和必须的,是维持其日常开支必不可少的经费来源。部分管理者热衷于募集大规模的基金,以期获得高额的管理费收入。通常他们会告诉投资人,按国际惯例,管理费一般都按基金的承诺规模收取。只要承诺规模够大,无论实际到位资金多少,都可以收到较高的管理费。但实际上,理性的投资人可能要求按实际到位资金多少支付管理费,甚至要求按实际投资额支付,最极端的投资人希望按收益支付管理费,如果管理人是冲着管理费而来,那很难募集基金。为了成功募集基金,个别激进的管理人开始尝试不再收取管理费,而是提高业绩报酬的比例,例如从惯例的20%提高到30%。实际上,对于一个正收益的基金来说,无论管理费的比例是多少,都是基金的投资成本,管理费高了,业绩报酬就降低了,管理人的最终收益是一样的。
第四,资金托管还是不托管。基金托管的原因是基金经理可能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基金托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经理挪用资金情况的发生。但实际上,如果一个基金经理有意为不道德行为的话,仅用托管也是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投资人选择基金经理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其次才是投资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用不用托管都无所谓的,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反而增加了基金的成本,降低了收益水平。
第五,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是私下募集资金,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直接募集资金的基金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但是,对中国远未成熟的创投市场来说,那些业绩不突出的管理人,要寻找合格的投资人并非易事。因此,寻求第三方机构协助募资,成为最近两年国内基金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这种情况如果在未来几年得不到改善,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