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院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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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开展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其本质就在于对未成年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院管理模式进行新的构建,力求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做到避免未成年犯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院管理
  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目前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时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仍“面临着立法依据不足、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困难”[1],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尽可能地充分挖掘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利用资源,提高团结协作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矫正工作,加强沟通联系,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坚持在实践中创新,积极参与为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经验。近几年,法院系统还出现了一些我们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社区矫正形式,如社会服务令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很具代表意义,在国内进行相关探索实践能够大力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与国际接轨。
  一、打造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在法院挑选合适人选进入少年审判庭,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组建一支专门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法院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毕竟还是有限的,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吸收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他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活动。吸纳进来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心理医生或者是未成年犯所在社区的负责人或者普通群众。他们可以代表社会的一方对未成年犯进行引导,防止其因为自卑而走上歧途。另外也可以选择一定的表现较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因为他们更了解被矫正对象的心理,与被矫正对象也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也有服务社会的热情和愿望,他们可以在帮助矫正的过程中,与被矫正对象一起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注重挖掘女法官的潜力。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时,应尽可能的吸纳女法官参加,有条件的,可由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女法官可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温柔和细腻,缓减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同时,其特有的母性特质,也富有教育感化力;她们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言谈更易获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从而使他们敞开心扉、吐露真言,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取得更好的改造和挽救效果做铺垫。如福建省长汀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全庭人员均为女同志。
  二、制定特色化的矫正方案
  (一)适度扩大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法院判决时可综合考虑量刑和刑罚的执行。首先明确社区矫正的范围,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同时可以考虑将初犯、偶犯、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等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考虑的范畴。其次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对暴力犯罪及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避免适用缓刑。
  (二)进行庭前、中、后“一条龙”的教育感化工作。一是加强庭前教育。可大体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家庭环境、性格爱好等因素。在开庭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聊天,以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消除思想顾虑,缓解抵触情绪;或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庭审提纲,更有效地在法庭审理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突出庭审教育。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教育未成年犯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三是把握庭后教育。加强对未成年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官寄语”的教育作用,增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教育改造质量。四是调解刑事矛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五是做好全程答疑。未成年犯回到社区,可能听到别人的谈论,可能接触到其他案例,有可能对自己的刑罚产生新的疑问。因此法官要做到在未成年犯服刑过程中,随时进行答疑,要针对他的新想法进行详细解释,否则其心里有抵触情绪不可能很好地配合改造。
  (三)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建立专门的缓刑犯档案,档案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并根据每个未成年犯不同的家庭环境、个性特点、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等情况量身定做专门的帮教矫正方案。增强被矫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要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帮教,及时答复或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反馈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四)不断丰富矫正活动内容。法院尤其是少年审判庭应以多种形式深入未成年犯所在的社区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通过在社区设立专门的矫正点,由法官上法制课,赠送法制图书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用典型的案例和图片给失足的青少年敲警钟。同时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加强对失足少年包括回归社会指导、心理疏导、职业培训、临时救助等方面的指导和矫正。
  三、制定配套性的矫正制度
  首先,深化法院内部操作规程。一是不断增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相关的业绩考核制度,要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专门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沟通。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理解、监督和支持,实现与其他各部门无缝对接,努力形成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矫正共教体系,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矫正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其次,细化法院内部操作制度。建立包括诫勉制度、公开宣告制度、定期谈话制度、回访制度、矫正对象申诉、自首、立功及减刑制度,矫正对象监控、教育、评估、训诫警告、奖励制度,矫正对象救济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规范。   最后,建议赋予少年审判庭奖惩决定权。即少年审判庭有权直接对被矫正对象的奖惩作出处理,对表现较好,符合条件的被矫正对象依法进行减刑,使那些表现较好、已经没有必要矫正的人员及早脱离被监管的状态,对恶性较大的对象加强或延长矫正,充分体现个别化的原则,使社区矫正保持在一个高效、动态的运作过程中。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对象,少年审判庭可以直接作出惩罚的决定,对于重新犯罪的,应当立即撤销社区矫正,转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
  四、营造社会化的矫正环境
  加大对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从专业角度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现状、特点及对策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讲解,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讲平台扩展到更大的空间”。同时向社会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使社区矫正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失足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结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是民主和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未成年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后是否认真地认罪伏法,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司法的效果。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法院审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更是法治进程中的一项新举措。尽管目前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但是法院更要积极参与、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柔性管理对于未成年犯的激励和教育作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做到避免未成年犯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并真正实现“无讼”。
  注释:
  [1]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56页。
  参考文献:
  [1]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2)。
  [2]于伯军.托起明天的太阳——宁河县人民法院争创“青少年维权岗”纪实[J],天津人大,2010(11)。
  [3]邢文杰.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5)。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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