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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频发生,愈演愈烈,如何进行治理和规制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必然要以法律手段去解决,如此一来科学立法就成为了前提。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对于我国反校园霸凌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校园霸凌;立法;规制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相关采访报道不绝于耳,许多受到欺凌的学生将自己的遭遇在各种论坛上对公众讲述了出来,更有一些施暴者将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中并得到广泛传播。面对着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如何使其真正得到深入、有效、全面、系统的规制和治理成为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校园霸凌,一方面需要依赖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或不当行为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应当秉持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若想达到这个目标,科学立法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只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才能凭借其去对校园霸凌问题进行治理与规制。那么,我们国家目前相关的立法是否足以解决校园霸凌问题?如果不行,我们又需要通过怎样的立法,从而弥补相关法律的缺失与空白,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校园霸凌现象。
一、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分散
目前我国关于反对、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专门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规制,这一方面使得相关立法缺乏体系化和逻辑化,未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在面对霸凌问题时不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遵守和适用。
(二)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模糊
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未达到犯罪程度却又需要被规制的校园霸凌行为被称为“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十分模糊,法律也未对其做出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此外,对于霸凌者的责任以及处罚,被霸凌者应有的权利和保护等,相关法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一笔带过,这样导致在实践层面处理校园霸凌问题时,很难对此类行为做出界定,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也得不到阐明,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较为缺乏。
(三)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片面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其立法理念体现为教育和保护,因此表现在法律规范当中,便是重预防而轻矫治。纵观这两部法律,多以来自家庭、学校、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预防和保护内容为主,主要规定了在校园霸凌行为中扮演“保护者”角色的个人和组织的义务与责任,偏重于事前预防,而对于事中反馈与处理、事后追责与矫治的内容则鲜有规定。另外,校园霸凌行为如今早已不是当初简单的表现形式,对于严重的肢体暴力,如果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标准并符合年龄条件,是存在相应的惩罚和规制的,但是这些只是霸凌行为当中很少的一部分而已。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更多未达相应标准的肢体暴力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诸如关系霸凌,网络霸凌等行为,很容易因为立法的忽略和不重视而被无意的默认与放纵,即使想要通过处罚法或者刑法进行相应规制,也因为我国重保护的理念和法律中的年龄(14周岁以上)、行为(刑法规定八种行为)、程度等限制而束手束脚,很难适用。
(四)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可操作性低
我国立法中规定了大量有关“保护者”的义务,但对于这些义务的具体履行以及违反或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则规定较少,有规定的也不够细化。因此虽然从立法上看我国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重保护,但因为责任尚未明确和细化,这些义务的落实也就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各个主体各自为战,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二、对我国反校园霸凌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快制定反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正规的、相对完备的反校园霸凌法律体系。在中央层面制定效力较高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不与法律与行政法规冲突的地方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个学校作为反对校园霸凌第一线的组织,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校规校纪,以此从各个层面上表明反对校园霸凌的态度并且为深入的治理奠定基础。
(二)完善和改进立法理念,为相关立法提供原则和导向。除了现有的教育与保护,从小抓起,及时预防和矫治外,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对于校园霸凌的零容忍政策,所谓零容忍政策是指“对某规范之内的行为不予容忍,必须制止并予以严厉处罚的政策”1,这个政策所体现的理念正好可以弥补我国重保护而轻矫治的思想。另外,美国相关立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原则(主要在于防止行政权对于人权的侵犯),立法前评估原则(立法前深入调研,了解实际情况,组织多方商议讨论,对条文反复推敲论证并及时修正更新)等,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对于符合我国情况的可以将之纳入立法理念中加以阐释和运用。
(三)对校园霸凌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明确其概念,特征,种类,内容,现状,危害,原因等,为立法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我国对于校园霸凌的关注较晚,研究不足,使得立法资源严重匮乏,若要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必须对校园霸凌有一个全面、深刻、清晰、透彻的认识,这样才能使得立法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反映人们的想法与诉求,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在实施后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关注霸凌者和被霸凌者,建立科学的,有层次的,多样化的惩罚与教育机制,并重视对被霸凌者权益的保护。面对校园霸凌,建立专门的惩罚与教育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针对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校园霸凌行为,形成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对于程度十分严重的霸凌行为,注重普通惩罚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罚、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五)明确校园霸凌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注重各主体之间的分工配合与相互衔接。处理校园霸凌问题不仅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光有这两个主体的努力也远远不够,校园霸凌问题已经成为包括家庭、学校、相关组织、政府部门等多主体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并采取行动。通过明确化,细化,标准化,具体化各个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并形成相关的监督和追责机制,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与落实。立法中还应重视各主体间的配合和衔接,如果不能紧密的配合与流畅的衔接,很有可能出现漏洞与死角,对校园霸凌治理无益。
(六)广开言路,察纳雅言,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公众反校园霸凌网络。在立法前充分调研,听证,论证,集思广益的同时也能唤起大众关注和参与的热情,立法后可以依据公众的意见与反馈,对法律进行适时的解释,调整,修改,弥补疏漏并适应新的情况。此外我们还需留意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由此最大限度地动员所有可运用的力量来治理校园霸凌。
参考文献
[1] 杨春华:《反校园霸凌立法评估机制研究——基于美国反校园霸凌立法的经验与启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11月第6期。
[2] 杨军,王学栋:《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8月第8期第32卷。
[3]王康秀:《校园“霸凌”研究——基于中学德育有效性的探讨》,苏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4] 孙晓冰,柳海民:《理性认知校园霸凌:从校园暴力到校园霸凌》,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31期第35卷。
[5] 毕媛媛:《反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法制博览》,2018年1月(中)。
注释
杨军,王学栋:《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8月第8期第32卷。
作者简介
林柯(1994—),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6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校园霸凌;立法;规制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相关采访报道不绝于耳,许多受到欺凌的学生将自己的遭遇在各种论坛上对公众讲述了出来,更有一些施暴者将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中并得到广泛传播。面对着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如何使其真正得到深入、有效、全面、系统的规制和治理成为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校园霸凌,一方面需要依赖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或不当行为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应当秉持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若想达到这个目标,科学立法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只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才能凭借其去对校园霸凌问题进行治理与规制。那么,我们国家目前相关的立法是否足以解决校园霸凌问题?如果不行,我们又需要通过怎样的立法,从而弥补相关法律的缺失与空白,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校园霸凌现象。
一、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分散
目前我国关于反对、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专门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规制,这一方面使得相关立法缺乏体系化和逻辑化,未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在面对霸凌问题时不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遵守和适用。
(二)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模糊
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未达到犯罪程度却又需要被规制的校园霸凌行为被称为“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十分模糊,法律也未对其做出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此外,对于霸凌者的责任以及处罚,被霸凌者应有的权利和保护等,相关法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一笔带过,这样导致在实践层面处理校园霸凌问题时,很难对此类行为做出界定,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也得不到阐明,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较为缺乏。
(三)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比较片面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其立法理念体现为教育和保护,因此表现在法律规范当中,便是重预防而轻矫治。纵观这两部法律,多以来自家庭、学校、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预防和保护内容为主,主要规定了在校园霸凌行为中扮演“保护者”角色的个人和组织的义务与责任,偏重于事前预防,而对于事中反馈与处理、事后追责与矫治的内容则鲜有规定。另外,校园霸凌行为如今早已不是当初简单的表现形式,对于严重的肢体暴力,如果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标准并符合年龄条件,是存在相应的惩罚和规制的,但是这些只是霸凌行为当中很少的一部分而已。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更多未达相应标准的肢体暴力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诸如关系霸凌,网络霸凌等行为,很容易因为立法的忽略和不重视而被无意的默认与放纵,即使想要通过处罚法或者刑法进行相应规制,也因为我国重保护的理念和法律中的年龄(14周岁以上)、行为(刑法规定八种行为)、程度等限制而束手束脚,很难适用。
(四)我国目前关于校园霸凌的立法可操作性低
我国立法中规定了大量有关“保护者”的义务,但对于这些义务的具体履行以及违反或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则规定较少,有规定的也不够细化。因此虽然从立法上看我国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重保护,但因为责任尚未明确和细化,这些义务的落实也就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各个主体各自为战,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二、对我国反校园霸凌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快制定反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正规的、相对完备的反校园霸凌法律体系。在中央层面制定效力较高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不与法律与行政法规冲突的地方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个学校作为反对校园霸凌第一线的组织,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校规校纪,以此从各个层面上表明反对校园霸凌的态度并且为深入的治理奠定基础。
(二)完善和改进立法理念,为相关立法提供原则和导向。除了现有的教育与保护,从小抓起,及时预防和矫治外,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对于校园霸凌的零容忍政策,所谓零容忍政策是指“对某规范之内的行为不予容忍,必须制止并予以严厉处罚的政策”1,这个政策所体现的理念正好可以弥补我国重保护而轻矫治的思想。另外,美国相关立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原则(主要在于防止行政权对于人权的侵犯),立法前评估原则(立法前深入调研,了解实际情况,组织多方商议讨论,对条文反复推敲论证并及时修正更新)等,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对于符合我国情况的可以将之纳入立法理念中加以阐释和运用。
(三)对校园霸凌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明确其概念,特征,种类,内容,现状,危害,原因等,为立法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我国对于校园霸凌的关注较晚,研究不足,使得立法资源严重匮乏,若要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必须对校园霸凌有一个全面、深刻、清晰、透彻的认识,这样才能使得立法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反映人们的想法与诉求,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在实施后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关注霸凌者和被霸凌者,建立科学的,有层次的,多样化的惩罚与教育机制,并重视对被霸凌者权益的保护。面对校园霸凌,建立专门的惩罚与教育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针对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校园霸凌行为,形成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对于程度十分严重的霸凌行为,注重普通惩罚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罚、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五)明确校园霸凌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注重各主体之间的分工配合与相互衔接。处理校园霸凌问题不仅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光有这两个主体的努力也远远不够,校园霸凌问题已经成为包括家庭、学校、相关组织、政府部门等多主体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并采取行动。通过明确化,细化,标准化,具体化各个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并形成相关的监督和追责机制,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与落实。立法中还应重视各主体间的配合和衔接,如果不能紧密的配合与流畅的衔接,很有可能出现漏洞与死角,对校园霸凌治理无益。
(六)广开言路,察纳雅言,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公众反校园霸凌网络。在立法前充分调研,听证,论证,集思广益的同时也能唤起大众关注和参与的热情,立法后可以依据公众的意见与反馈,对法律进行适时的解释,调整,修改,弥补疏漏并适应新的情况。此外我们还需留意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由此最大限度地动员所有可运用的力量来治理校园霸凌。
参考文献
[1] 杨春华:《反校园霸凌立法评估机制研究——基于美国反校园霸凌立法的经验与启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11月第6期。
[2] 杨军,王学栋:《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8月第8期第32卷。
[3]王康秀:《校园“霸凌”研究——基于中学德育有效性的探讨》,苏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4] 孙晓冰,柳海民:《理性认知校园霸凌:从校园暴力到校园霸凌》,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31期第35卷。
[5] 毕媛媛:《反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法制博览》,2018年1月(中)。
注释
杨军,王学栋:《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8月第8期第32卷。
作者简介
林柯(1994—),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6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