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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89年5月3日、1990年5月2日、1990年9月12日、1991年4月10日、1992年1月15日、1993年3月17日、1993年11月10日、1994年1月12日、1998年3月18日、1999年4月13日、2002年4月10日、2006年2月8日、2008年12月3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部分 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committee preference 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 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相关事务,并就下一年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7)就教师议事会的工作与相关教师、管理者、学生和其他人士开展座谈。
第二部分 其他委员会
(Other Committees)
(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91年4月10日通过,1991年5月8日、1994年1月12日、1999年4月13日、2001年5月2日、2002年4月10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作为文理学院全体教师的代表,教师议事会充当全体教师的代理。教师议事会委员应选举产生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过程见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款。
一、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
(一)确定委员候选人
文理学院的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共设9名委员,所有委员必须已获得终身教职,且2/3的委员必须为教授。系主任一般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准备晋升职称的教师也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院长应根据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联系系主任,要求其提供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经与本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系主任向教师议事会主席推荐本系的候选人。本系教师只有10人或更少时,系主任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本系教师多于10人时,系主任可推荐2名候选人。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对本系和他系晋升职称或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讨论、排序和投票表决。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将所有的候选人名单移交给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教师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时间表从合格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事务委员会应努力在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的教师候选人之间做出权衡。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从艺术与人文学科遴选候选人,确保3个委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美术和表演艺术学科(如音乐、艺术、戏剧、口译),至少1人来自人文学科。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职位至少确立3名候选人,并尽可能体现性别和种族的多样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教师议事会。在第一轮选举中,确立3名候选人和1名候补人,分别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2年和1年的候选委员。在随后的竞选中,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的候选委员。
(三)任职期限
1/3的委员任职期限为3年,每年5月选举产生。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可接替该辞任的委员完成3年的任职期限。委员不能连任,但连续5年未担任委员的教师可以再次竞选委员。
(四)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委员都不能在其期限内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将在例会上组织一个特殊的选拔,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执行委员会在确保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专业教师比例权衡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委员的认可。其选拔过程应与选拔常设委员会委员一样。 (五)组织结构
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邀请文理学院院长参加。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应推选一位委员担任主席。
(六)表决过程
经过深思熟虑,各位委员应对每位申请职称晋升和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表决,“通过”投赞成票,“不通过”投反对票。如果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则意味着该教师候选人“通过”。随后,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通过”的教师进行排序。根据具有表决权的委员的平均排名,对每一位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在排序过程中,若教师候选人打平,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打平的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每次建议都必须陈述理由。委员不能参与本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此外,委员也应回避参与私人关系较好或专业联系较近的他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
二、调解委员会
(一)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
院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要求系主任提供1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终身教职教师。在与全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的前提下,系主任将候选人上报给院长办公室。
(二)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为1年。
(三)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拔
本细则第三部分的第三条款对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条款介绍了其运行程序。
三、基础课程委员会
(一)委员
根据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级整合课程除外),选拔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开课的每个专业在基础课程委员会中都应有1名代表。文理学院的副院长也是当然成员。
(二)确立委员候选人
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通报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包括文理学院独自开设的课程和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结束的课程,以及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辞任、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的委员。候选人应从开课的系所或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从而确保填补空缺职位,且每个空缺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可供选择。候选人名单应提交教师议事会主席。
(三)任职期限
每个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委员可以连任两届,间隔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竞选委员。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在现任委员辞任时,候选人可以填补该委员担任3年的委员,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错开。在现任委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填补直至该委员回来复职。如果第一个候选人不能填补,则安排第二个候选人填补。
(四)候选人的产生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每次选拔中确定2名候选人。每个职位的候选中,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为第二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
(一)确定候选人
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设有5名委员,全部为本院的终身教职教师。其中,艺术与人文学科委员1人,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委员1人,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委员1人,还有2名普通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上报任职即将期满的委员和辞任的、不能完成规定任期的委员。应从三个学科推荐的人选和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确保空缺职位被填补,且每个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上报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其委员、每个委员职位都有2名候选人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全体委员的表决通过。[zlj3]两名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能填补本职位不能完成预定任期的委员职位。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该职位的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候选人为第二候选人。如果某一年,需要重新选拔的委员非艺术与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应搜寻候选人,以确保当年该职务有2个候选人。在1个普通委员或1个专业委员辞任的情况下,辞任委员的第一候选人填补该职位。第一候选人不能填补时,第二候选人填补该职位。
(三)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3月选举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选举结果的公告寄送给每个候选人。
(四)任职期限
每位委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其中2-3名委员的任职起讫时间为同一年。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填补完成2年的任职期限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交错。委员连任2届后,需间隔1年方能再次申请竞选委员。
(五)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人都不能完成任期内的委员工作时,教师议事会在例会上将组织一次特殊的选举,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新的候选人将填补现任委员完成1个任期的工作。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准备该选举过程,但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
(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 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被告一方、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委员退出听证会,则由调解人员填补。
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 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 第五部分 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 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三、例外条款
如果每个委员会有具体、不同的条例规定,则上述总则以各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编辑 庄丽君 王俊烽
第一部分 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committee preference 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 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相关事务,并就下一年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7)就教师议事会的工作与相关教师、管理者、学生和其他人士开展座谈。
第二部分 其他委员会
(Other Committees)
(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91年4月10日通过,1991年5月8日、1994年1月12日、1999年4月13日、2001年5月2日、2002年4月10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作为文理学院全体教师的代表,教师议事会充当全体教师的代理。教师议事会委员应选举产生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过程见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款。
一、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
(一)确定委员候选人
文理学院的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共设9名委员,所有委员必须已获得终身教职,且2/3的委员必须为教授。系主任一般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准备晋升职称的教师也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院长应根据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联系系主任,要求其提供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经与本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系主任向教师议事会主席推荐本系的候选人。本系教师只有10人或更少时,系主任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本系教师多于10人时,系主任可推荐2名候选人。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对本系和他系晋升职称或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讨论、排序和投票表决。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将所有的候选人名单移交给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教师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时间表从合格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事务委员会应努力在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的教师候选人之间做出权衡。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从艺术与人文学科遴选候选人,确保3个委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美术和表演艺术学科(如音乐、艺术、戏剧、口译),至少1人来自人文学科。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职位至少确立3名候选人,并尽可能体现性别和种族的多样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教师议事会。在第一轮选举中,确立3名候选人和1名候补人,分别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2年和1年的候选委员。在随后的竞选中,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的候选委员。
(三)任职期限
1/3的委员任职期限为3年,每年5月选举产生。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可接替该辞任的委员完成3年的任职期限。委员不能连任,但连续5年未担任委员的教师可以再次竞选委员。
(四)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委员都不能在其期限内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将在例会上组织一个特殊的选拔,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执行委员会在确保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专业教师比例权衡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委员的认可。其选拔过程应与选拔常设委员会委员一样。 (五)组织结构
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邀请文理学院院长参加。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应推选一位委员担任主席。
(六)表决过程
经过深思熟虑,各位委员应对每位申请职称晋升和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表决,“通过”投赞成票,“不通过”投反对票。如果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则意味着该教师候选人“通过”。随后,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通过”的教师进行排序。根据具有表决权的委员的平均排名,对每一位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在排序过程中,若教师候选人打平,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打平的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每次建议都必须陈述理由。委员不能参与本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此外,委员也应回避参与私人关系较好或专业联系较近的他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
二、调解委员会
(一)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
院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要求系主任提供1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终身教职教师。在与全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的前提下,系主任将候选人上报给院长办公室。
(二)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为1年。
(三)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拔
本细则第三部分的第三条款对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条款介绍了其运行程序。
三、基础课程委员会
(一)委员
根据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级整合课程除外),选拔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开课的每个专业在基础课程委员会中都应有1名代表。文理学院的副院长也是当然成员。
(二)确立委员候选人
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通报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包括文理学院独自开设的课程和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结束的课程,以及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辞任、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的委员。候选人应从开课的系所或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从而确保填补空缺职位,且每个空缺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可供选择。候选人名单应提交教师议事会主席。
(三)任职期限
每个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委员可以连任两届,间隔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竞选委员。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在现任委员辞任时,候选人可以填补该委员担任3年的委员,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错开。在现任委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填补直至该委员回来复职。如果第一个候选人不能填补,则安排第二个候选人填补。
(四)候选人的产生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每次选拔中确定2名候选人。每个职位的候选中,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为第二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
(一)确定候选人
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设有5名委员,全部为本院的终身教职教师。其中,艺术与人文学科委员1人,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委员1人,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委员1人,还有2名普通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上报任职即将期满的委员和辞任的、不能完成规定任期的委员。应从三个学科推荐的人选和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确保空缺职位被填补,且每个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上报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其委员、每个委员职位都有2名候选人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全体委员的表决通过。[zlj3]两名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能填补本职位不能完成预定任期的委员职位。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该职位的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候选人为第二候选人。如果某一年,需要重新选拔的委员非艺术与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应搜寻候选人,以确保当年该职务有2个候选人。在1个普通委员或1个专业委员辞任的情况下,辞任委员的第一候选人填补该职位。第一候选人不能填补时,第二候选人填补该职位。
(三)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3月选举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选举结果的公告寄送给每个候选人。
(四)任职期限
每位委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其中2-3名委员的任职起讫时间为同一年。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填补完成2年的任职期限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交错。委员连任2届后,需间隔1年方能再次申请竞选委员。
(五)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人都不能完成任期内的委员工作时,教师议事会在例会上将组织一次特殊的选举,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新的候选人将填补现任委员完成1个任期的工作。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准备该选举过程,但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
(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 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被告一方、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委员退出听证会,则由调解人员填补。
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 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 第五部分 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 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三、例外条款
如果每个委员会有具体、不同的条例规定,则上述总则以各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编辑 庄丽君 王俊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