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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來,各类新型产业也随之兴盛,而以自媒体时代下的公众话语权的解放尤为突出。自媒体不仅对传统经济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对建立在传统经济模式下而制定出的财税政策也带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本文将就当前自媒体的盈利模式进行剖析,并就自媒体时代的税收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下的自媒体税收政策提出参考。
【关键词】:自媒体;盈利模式;税收政策;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多媒体产品被广泛的普及到生活当中,同时,这些智能产品的普及应用也改变了传统媒体产业的格局,每一个普通大众通过智能产品可以快捷,直接,迅速的发布信息,表达不同的观点。同时,随着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的丰富,以微信公众号营销,一直播平台,视频平台以及荔枝喜马拉雅诵读平台为主的营销类或者分享类平台的不断出新,也影响着公众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国家应该如何在税收政策上进行征管防止漏税,又如何在以自媒体时代到来的虚拟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进行新的调整并促进制度的革新。本文将作出剖析
二我国自媒体的盈利模式
自媒体作为当今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最近的产业主体,自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产业有相似同时也有不同点,因此需要了解自媒体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以此来掌握自媒体的税收状况。
(一)网络广告模式
广告费永远都是在追逐着点击率,点击率在哪里,廣告费久追到哪儿,无论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还是自媒体行业,有人气,就意味着具有一定的广告价值。例如在微博中,如果一旦进入热搜,或成为有一定人气关注度的“网红”,其可以通过接受广告赞助来获得一笔收入,大众消费群体都有一定的明星效应,因此无论在微博还是在荔枝fm或者是在微信公众号里,人气就意味着广告价值。
(二)线上线下模式(O2O)
O2O即OnlineToOffline,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自媒体时代中,通常要通过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的内容带动线下的活动开展和线下的消费盈利。这样的盈利模式更多的体现在专业领域,比如咨询行业或者医学行业,通过自媒体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拉动线下的消费。
(三)付费阅读
在自媒体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还是其他的在线媒介自媒体平台,通过其广泛的粉丝人群,来筛选出精品的会员人群,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来盈利,这也是自媒体人新创的一种盈利模式。无论是罗振宇的《逻辑思维》还是唐绮阳的《星座私房课》,都是向普通会员提供付费阅读的模式,对于一些高端会员,自媒体平台还提供一些高质量,个性化的内容,实现一对一的交流,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些自媒体提供的内容甚至已经追赶或者追超了传统媒体。
(四)粉丝打赏模式
在有粉丝号召力的公众号微信下面都有打赏的标示,在众多直播平台,只要能吸引粉丝,都可以收到很多粉丝赠送的虚拟礼物。同时,在播客自媒体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奖励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也体现了自媒体人的价值,同时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三我国自媒体的税收现状
自媒体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中新兴的产业主体,在了解到自媒体的多种盈利模式后,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以及更有效的对自媒体中的盈利进行税收征管。需要掌握自媒体的税收现状以及问题。
(一)税源构成复杂多样
由于自媒体制度缺乏纳税主体登记制度,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自媒体行业主要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与大数据间运营,纳税主体以及税源,税基多样,不具有像实体经济一样的掌控性。税源构成复杂性多样性也造成了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因此税收的课税对象和税率标准难以确定。
(二)税收征管任务艰巨
互联网金融下的企业和个人之间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交易的范围也突破了地域限制,企业与个人容易向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移转,而自媒体人本身发布内容的地点不易确定,因此纳税地点的确认相对有难度。网络交易的时间自如,交易方式灵活多变,因此税务征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暴露了逃税漏税的现象滋生。
(三)税收政策标准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对于文化产业类的税收并不是很完善,也没有纲领性的指导性文件促进文化产业体系的发展完善,而具体措施散落于暂行文件通知等形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务院推进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此类规定无法涵盖涉及的领域。
(四)“营改增”对于自媒体平台收效甚微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将文化产业列入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但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新媒体,自媒体平台来说,富有创造力的脑力劳动者也就是自媒体人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这种不可以量化的脑力创意收入,无法在增值税制度中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本身虽然能够起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对新媒体以及自媒体行业的税收优惠并没有预想中的大。
四我国自媒体时代的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以政府为依托,推进税收政策实施
政府应当多聆听公众的声音,吸收社会各界的建议,培育新型的产业主体,同时坚持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路线相结合。对于发展潜力巨大的自媒体主体,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力度的支持,丰富我国的文化创新氛围,尊重公民传播正能量的声音。对于自媒体产业的优秀产物,比如文字稿酬类应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
(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效率、公平和稳定原则。完善自媒体行业税收政策坚持市场最优化的配置效率,带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发展。对于自媒体主体利益多的多缴纳税收,收益少的少缴纳税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坚持稳定原则,要求自媒体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征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加强好沟通与联络,完善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各自媒体运营平台的具体纳税额和纳税项目的规定,确保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把握“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的机遇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的“营改增”,在此次改革中,中央给予文化产业较大的支持。自媒体行业应该紧紧积极抓住国家给予优惠力度的税种。从而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可以有效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更好更利于新媒体的创新发展。“营改增”中,针对现代服务业单独设类。这对于文化创意服务是一个全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1]宋彬.加强新谋体应用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02):44.
[2]孙金水,李开军.报刊类谋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行性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2012,(29):9一22.
[3]彭巍然,解迎春.微信自媒体盈利模式研究「J」.当代传播,2014,(06):78一80.
作者简介:郭晓东(1991—),男,汉族,山西省祁县人,法学硕士,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
【关键词】:自媒体;盈利模式;税收政策;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多媒体产品被广泛的普及到生活当中,同时,这些智能产品的普及应用也改变了传统媒体产业的格局,每一个普通大众通过智能产品可以快捷,直接,迅速的发布信息,表达不同的观点。同时,随着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的丰富,以微信公众号营销,一直播平台,视频平台以及荔枝喜马拉雅诵读平台为主的营销类或者分享类平台的不断出新,也影响着公众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国家应该如何在税收政策上进行征管防止漏税,又如何在以自媒体时代到来的虚拟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进行新的调整并促进制度的革新。本文将作出剖析
二我国自媒体的盈利模式
自媒体作为当今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最近的产业主体,自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产业有相似同时也有不同点,因此需要了解自媒体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以此来掌握自媒体的税收状况。
(一)网络广告模式
广告费永远都是在追逐着点击率,点击率在哪里,廣告费久追到哪儿,无论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还是自媒体行业,有人气,就意味着具有一定的广告价值。例如在微博中,如果一旦进入热搜,或成为有一定人气关注度的“网红”,其可以通过接受广告赞助来获得一笔收入,大众消费群体都有一定的明星效应,因此无论在微博还是在荔枝fm或者是在微信公众号里,人气就意味着广告价值。
(二)线上线下模式(O2O)
O2O即OnlineToOffline,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自媒体时代中,通常要通过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的内容带动线下的活动开展和线下的消费盈利。这样的盈利模式更多的体现在专业领域,比如咨询行业或者医学行业,通过自媒体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拉动线下的消费。
(三)付费阅读
在自媒体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还是其他的在线媒介自媒体平台,通过其广泛的粉丝人群,来筛选出精品的会员人群,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来盈利,这也是自媒体人新创的一种盈利模式。无论是罗振宇的《逻辑思维》还是唐绮阳的《星座私房课》,都是向普通会员提供付费阅读的模式,对于一些高端会员,自媒体平台还提供一些高质量,个性化的内容,实现一对一的交流,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些自媒体提供的内容甚至已经追赶或者追超了传统媒体。
(四)粉丝打赏模式
在有粉丝号召力的公众号微信下面都有打赏的标示,在众多直播平台,只要能吸引粉丝,都可以收到很多粉丝赠送的虚拟礼物。同时,在播客自媒体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奖励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也体现了自媒体人的价值,同时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三我国自媒体的税收现状
自媒体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中新兴的产业主体,在了解到自媒体的多种盈利模式后,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以及更有效的对自媒体中的盈利进行税收征管。需要掌握自媒体的税收现状以及问题。
(一)税源构成复杂多样
由于自媒体制度缺乏纳税主体登记制度,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自媒体行业主要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与大数据间运营,纳税主体以及税源,税基多样,不具有像实体经济一样的掌控性。税源构成复杂性多样性也造成了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因此税收的课税对象和税率标准难以确定。
(二)税收征管任务艰巨
互联网金融下的企业和个人之间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交易的范围也突破了地域限制,企业与个人容易向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移转,而自媒体人本身发布内容的地点不易确定,因此纳税地点的确认相对有难度。网络交易的时间自如,交易方式灵活多变,因此税务征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暴露了逃税漏税的现象滋生。
(三)税收政策标准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对于文化产业类的税收并不是很完善,也没有纲领性的指导性文件促进文化产业体系的发展完善,而具体措施散落于暂行文件通知等形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务院推进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此类规定无法涵盖涉及的领域。
(四)“营改增”对于自媒体平台收效甚微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将文化产业列入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但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新媒体,自媒体平台来说,富有创造力的脑力劳动者也就是自媒体人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这种不可以量化的脑力创意收入,无法在增值税制度中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本身虽然能够起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对新媒体以及自媒体行业的税收优惠并没有预想中的大。
四我国自媒体时代的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以政府为依托,推进税收政策实施
政府应当多聆听公众的声音,吸收社会各界的建议,培育新型的产业主体,同时坚持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路线相结合。对于发展潜力巨大的自媒体主体,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力度的支持,丰富我国的文化创新氛围,尊重公民传播正能量的声音。对于自媒体产业的优秀产物,比如文字稿酬类应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
(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效率、公平和稳定原则。完善自媒体行业税收政策坚持市场最优化的配置效率,带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发展。对于自媒体主体利益多的多缴纳税收,收益少的少缴纳税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坚持稳定原则,要求自媒体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征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加强好沟通与联络,完善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各自媒体运营平台的具体纳税额和纳税项目的规定,确保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把握“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的机遇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的“营改增”,在此次改革中,中央给予文化产业较大的支持。自媒体行业应该紧紧积极抓住国家给予优惠力度的税种。从而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可以有效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更好更利于新媒体的创新发展。“营改增”中,针对现代服务业单独设类。这对于文化创意服务是一个全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1]宋彬.加强新谋体应用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02):44.
[2]孙金水,李开军.报刊类谋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行性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2012,(29):9一22.
[3]彭巍然,解迎春.微信自媒体盈利模式研究「J」.当代传播,2014,(06):78一80.
作者简介:郭晓东(1991—),男,汉族,山西省祁县人,法学硕士,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