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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中存在着种种问题。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论证,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报考资格;行政法视角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005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国内许多网站流传着一则《福州工商局要招女演员》的帖子,上面说:“2007年秋季招考公务员,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录马尾区工商局科员1名,要求24岁以下女性,大专及以上学历,乐器演奏水平须达10级。”许多网友质疑,这个岗位是不是就为某领导的女儿量身定制的呢?他们很不解,工商系统招录普通工作人员,为何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10级?这和工作业务有关吗?
众所周知,“为政之道,首重得人”。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公务员考试制度运行的第一关就是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然而,令人痛惜的是,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现状与问题
(一)关于学历限制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学历限制操之过左,门槛太高的问题。以“2010年中央简章”为例。国家发改委所有39个职位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个职位中5个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个要求博士研究生。这个要求博士学位的职位是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的,其主要职责描述为:负责起草、审核、修改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等。
再以垂直系统国家税务局为例,在2010年度招考中,位于东北边陲的黑龙江省国税局全部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而笔者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的结果显示,齐齐哈尔甘南县国税局甘南镇税务分局科员招录1人,仅2人通过资格审核,未达到招考比例所需的1:3比例。与此相对应的是,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山东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招录学历要求则为大专及以上,且并未出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
(二)关于专业限制的问题
目前,公务员招考计划及其要求一般由用人单位上报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一般情况下仅负责形式审查,所以,用人单位就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譬如上面提到的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录音乐专业人员。还譬如“2009年中央简章”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招2名办公室科员,要求体育类(篮球)专业。
(三)关于户籍限制的问题
譬如,“2010年浙江简章”中“省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2009年江苏简章”中的“招考对象”要求: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
(四)关于年龄限制的问题
干部年轻化是党的指导方针,但年轻化也不意味着可以对报考年龄进行随意的限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试行)》规定,报考年龄在18-35岁之间,情况特殊的还可以放宽。但在最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年龄滥设之风盛行,同一性质的岗位,在不同省市,有时甚至是同一省市的不同单位,就有不同的年龄要求。例如“2009年河南简章”中要求“本科25岁以下”可以报考,但“2009年湖北简章”要求“本科28岁以下”就可报考。“2009年湖北简章”中孝感市审计局要求“本科28岁以下”,而它的兄弟单位孝感市防汛办则要求“本科35岁以下”。还有的省份要求24岁、26岁不等。其随意性可见一斑。
(五)关于基层工作经验限制的问题
“2010年中央简章”大部分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验。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卫生部医政司要求一年工作经验。中国外文局计划财务部、民革中央办公厅要求3年工作经验。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要求4年工作经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要求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分析工具
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组织部门发布招考简章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必定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下文就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获得新的启示。
(一)依法行政原则
原人事部办公厅于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而上文所提到的福建马尾工商所招考条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须达10级”,严格来说就是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因为,按照常识理解,工商所的工作性质不需要“乐器演奏技能”。
(二)比例原则
1.关于学历限制方面
就如上文所提到的,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报考资格要求博士学位,是否必要?若是一个从事多年立法工作,立法经验极为丰富,但只取得硕士学位的学者型官员,是否就真的不能胜任这一工作呢?退一步说,将条件降低为硕士,只要他的笔试、面试成绩优秀,综合能力突出,并不影响博士生最后被录取。同样的道理,黑龙江省作为欠发达地区,其国税局报考资格比广东、山东还高,这其中的合理性何在?学历要求无谓的拔高只能导致“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现象的发生。
2.关于专业限制方面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工商局招录音乐专业公务员,招录方的答复是,为了活跃单位气氛,是必要的。笔者承认,招录文艺、体育类的考生进入机关对活跃工作氛围,掀起健身热潮有一定作用。但是,工商局是国家机关还是娱乐场所?事实上,符合专业要求,经过笔试、面试选拔出来的考生中不乏有文艺、体育特长者。
3.关于年龄、工作经验限制方面
“25岁以下”、“26岁以下”、“30岁以下”这些年龄资格的科学性何在?类似地,关于基层工作经验方面,“1年以上”、“2年以上”、“5年以上”,这其中的合理性又从何说起?笔者认为,对需要年龄限制、工作经验限制的岗位进行适当限制,是合法合理的,但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必须经过论证。
(三)正当程序原则
1.关于程序参与方面
国家在制定指导性招录资格标准时,尤其是在确定学历、专业、年龄、基层工作经验等争议性较大的资格时,必须广泛调研,倾听民意。
2.关于程序公开方面
目前,中央公务员招录简章对职位描述较为详细,对职位的工作性质、主要工作内容等都有描述。譬如,“2010年中央简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北戴河接待办公室服务处接待服务管理科员”注明“从事有关接待服务管理工作”,“酒店管理或旅游管理专业,要求具有2年以上酒店管理相关基层工作经历;具备酒店服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强的酒店管理能力和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具有一定文艺特长;工作地点在北戴河”。相对地,“2009年湖北简章”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职位仅注明“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2岁以下”,无职位描述。
(四)权利救济原则
目前,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救济程序不够完善,且实际运行效果不甚理想。首先一点,就是救济机构缺乏。许多考生对报考资格问题牢骚满腹,但苦于“告状”无门,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接受现状。有考生打电话给招考部门就报考资格提出异议时,往往得到的回复是“这是上级领导定的”,最多说声“很遗憾”,诸如此类。并且各个机关之间互相推诿。其次是救济效率太低。从“招考简章”发布到报名资格审查截止,这期间一般时间很短。所以,即使提出合理异议,救济效率太低超过资格审查期限的话,对于考生来说,没有意义。
四、原因分析及解决之道
(一)原因分析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在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上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制,《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尚不系统、不具体,例如:撤销此类违法资格限制以及相关招考简章的程序、期限要求等相关规定要么空缺,要么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主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三是有效监督机制的缺位。目前公务员考录工作主要靠上级人事部门监督下级人事部门,而实践中这种监督形同虚设,有效监督的缺位使条件滥设肆无忌惮。四是高效便利救济机制的缺乏。
(二)解决之道
1.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条例
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一部《公务员招考资格条例》(暂定名)或者《公务员招考办法》(暂定名),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使招考资格条件的设置或改变都直接由法律规定,并对体检标准、学历、户籍、专业等限制作出明文规定。
2.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做好职位描述工作,使职位描述更具操作性。职位说明书要准确地反映职位的主要职责、任务乃至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人事招考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职位描述工作。报考资格、职位描述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具体来说,在学历、专业、年龄等问题上要注意联系实际,因地制宜。比如,青海、西藏地区的学历要求就应与北京、上海有所区别。在程序方面,要注重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积极落实好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
3.完善监督救济程序
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应注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报告和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及时删除其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变先前的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有效发挥监督审查职能;同时应将责任追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要结合公务员资格审查这一时效性强的特点,在答复期限、复议期限、诉讼期限上作出明确规定,从快处理。
4.适当放宽招考条件,给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借鉴国外经验,适时放宽招考条件。这样一来,一是可以给每一个愿意进入国家机关服务的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实现机会平等;二是国家可以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三是不同学历背景的公民进入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多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都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连会有,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弊端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关键词:公务员;报考资格;行政法视角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005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国内许多网站流传着一则《福州工商局要招女演员》的帖子,上面说:“2007年秋季招考公务员,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录马尾区工商局科员1名,要求24岁以下女性,大专及以上学历,乐器演奏水平须达10级。”许多网友质疑,这个岗位是不是就为某领导的女儿量身定制的呢?他们很不解,工商系统招录普通工作人员,为何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10级?这和工作业务有关吗?
众所周知,“为政之道,首重得人”。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公务员考试制度运行的第一关就是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然而,令人痛惜的是,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现状与问题
(一)关于学历限制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学历限制操之过左,门槛太高的问题。以“2010年中央简章”为例。国家发改委所有39个职位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个职位中5个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个要求博士研究生。这个要求博士学位的职位是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的,其主要职责描述为:负责起草、审核、修改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等。
再以垂直系统国家税务局为例,在2010年度招考中,位于东北边陲的黑龙江省国税局全部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而笔者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的结果显示,齐齐哈尔甘南县国税局甘南镇税务分局科员招录1人,仅2人通过资格审核,未达到招考比例所需的1:3比例。与此相对应的是,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山东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招录学历要求则为大专及以上,且并未出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
(二)关于专业限制的问题
目前,公务员招考计划及其要求一般由用人单位上报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一般情况下仅负责形式审查,所以,用人单位就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譬如上面提到的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录音乐专业人员。还譬如“2009年中央简章”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招2名办公室科员,要求体育类(篮球)专业。
(三)关于户籍限制的问题
譬如,“2010年浙江简章”中“省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2009年江苏简章”中的“招考对象”要求: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
(四)关于年龄限制的问题
干部年轻化是党的指导方针,但年轻化也不意味着可以对报考年龄进行随意的限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试行)》规定,报考年龄在18-35岁之间,情况特殊的还可以放宽。但在最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年龄滥设之风盛行,同一性质的岗位,在不同省市,有时甚至是同一省市的不同单位,就有不同的年龄要求。例如“2009年河南简章”中要求“本科25岁以下”可以报考,但“2009年湖北简章”要求“本科28岁以下”就可报考。“2009年湖北简章”中孝感市审计局要求“本科28岁以下”,而它的兄弟单位孝感市防汛办则要求“本科35岁以下”。还有的省份要求24岁、26岁不等。其随意性可见一斑。
(五)关于基层工作经验限制的问题
“2010年中央简章”大部分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验。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卫生部医政司要求一年工作经验。中国外文局计划财务部、民革中央办公厅要求3年工作经验。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要求4年工作经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要求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分析工具
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组织部门发布招考简章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必定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下文就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获得新的启示。
(一)依法行政原则
原人事部办公厅于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而上文所提到的福建马尾工商所招考条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须达10级”,严格来说就是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因为,按照常识理解,工商所的工作性质不需要“乐器演奏技能”。
(二)比例原则
1.关于学历限制方面
就如上文所提到的,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报考资格要求博士学位,是否必要?若是一个从事多年立法工作,立法经验极为丰富,但只取得硕士学位的学者型官员,是否就真的不能胜任这一工作呢?退一步说,将条件降低为硕士,只要他的笔试、面试成绩优秀,综合能力突出,并不影响博士生最后被录取。同样的道理,黑龙江省作为欠发达地区,其国税局报考资格比广东、山东还高,这其中的合理性何在?学历要求无谓的拔高只能导致“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现象的发生。
2.关于专业限制方面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工商局招录音乐专业公务员,招录方的答复是,为了活跃单位气氛,是必要的。笔者承认,招录文艺、体育类的考生进入机关对活跃工作氛围,掀起健身热潮有一定作用。但是,工商局是国家机关还是娱乐场所?事实上,符合专业要求,经过笔试、面试选拔出来的考生中不乏有文艺、体育特长者。
3.关于年龄、工作经验限制方面
“25岁以下”、“26岁以下”、“30岁以下”这些年龄资格的科学性何在?类似地,关于基层工作经验方面,“1年以上”、“2年以上”、“5年以上”,这其中的合理性又从何说起?笔者认为,对需要年龄限制、工作经验限制的岗位进行适当限制,是合法合理的,但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必须经过论证。
(三)正当程序原则
1.关于程序参与方面
国家在制定指导性招录资格标准时,尤其是在确定学历、专业、年龄、基层工作经验等争议性较大的资格时,必须广泛调研,倾听民意。
2.关于程序公开方面
目前,中央公务员招录简章对职位描述较为详细,对职位的工作性质、主要工作内容等都有描述。譬如,“2010年中央简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北戴河接待办公室服务处接待服务管理科员”注明“从事有关接待服务管理工作”,“酒店管理或旅游管理专业,要求具有2年以上酒店管理相关基层工作经历;具备酒店服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强的酒店管理能力和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具有一定文艺特长;工作地点在北戴河”。相对地,“2009年湖北简章”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职位仅注明“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2岁以下”,无职位描述。
(四)权利救济原则
目前,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救济程序不够完善,且实际运行效果不甚理想。首先一点,就是救济机构缺乏。许多考生对报考资格问题牢骚满腹,但苦于“告状”无门,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接受现状。有考生打电话给招考部门就报考资格提出异议时,往往得到的回复是“这是上级领导定的”,最多说声“很遗憾”,诸如此类。并且各个机关之间互相推诿。其次是救济效率太低。从“招考简章”发布到报名资格审查截止,这期间一般时间很短。所以,即使提出合理异议,救济效率太低超过资格审查期限的话,对于考生来说,没有意义。
四、原因分析及解决之道
(一)原因分析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在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上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制,《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尚不系统、不具体,例如:撤销此类违法资格限制以及相关招考简章的程序、期限要求等相关规定要么空缺,要么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主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三是有效监督机制的缺位。目前公务员考录工作主要靠上级人事部门监督下级人事部门,而实践中这种监督形同虚设,有效监督的缺位使条件滥设肆无忌惮。四是高效便利救济机制的缺乏。
(二)解决之道
1.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条例
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一部《公务员招考资格条例》(暂定名)或者《公务员招考办法》(暂定名),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使招考资格条件的设置或改变都直接由法律规定,并对体检标准、学历、户籍、专业等限制作出明文规定。
2.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做好职位描述工作,使职位描述更具操作性。职位说明书要准确地反映职位的主要职责、任务乃至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人事招考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职位描述工作。报考资格、职位描述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具体来说,在学历、专业、年龄等问题上要注意联系实际,因地制宜。比如,青海、西藏地区的学历要求就应与北京、上海有所区别。在程序方面,要注重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积极落实好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
3.完善监督救济程序
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应注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报告和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及时删除其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变先前的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有效发挥监督审查职能;同时应将责任追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要结合公务员资格审查这一时效性强的特点,在答复期限、复议期限、诉讼期限上作出明确规定,从快处理。
4.适当放宽招考条件,给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借鉴国外经验,适时放宽招考条件。这样一来,一是可以给每一个愿意进入国家机关服务的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实现机会平等;二是国家可以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三是不同学历背景的公民进入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多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都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连会有,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弊端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