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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发展的今天,企业的进步,社会的前行,既带来了无限机遇,也给国家法律道德构建与完善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掌握更多资源的领导者,其法律道德意识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因此,充分认识和加强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的培养,是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基础性工程。
一、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意义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与行为的重要机制。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领导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诱惑,如果没有法律、道德的保驾护航,很容易就误人歧途,造成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公与巨大浪费,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
第一,是树立法律威信的迫切需要。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很难想象,如果人类的行为不受法律的束缚,这个世界将会乱成什么样子。然而,当代领导者中的确存在目无法纪、一手遮天、胡作非为的人。他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置他人于不顾,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铤而走险。一旦得手,则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且这种心理与行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领导者又是民众的关注和效仿对象,倘若人人都想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干脆无视法律。长此以往,法律威信不再,国家管控工作将很难有效展开实施,到时社会动荡在所难免。
第二,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关键。道德从本质上来说不是受迫于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由人的内在道德需要所啟动的自主、自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每一个在现代社会全体中生活的人们,特别是领导者,他们应该承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为他人充当榜样,做出表率,才能创造一种和谐协调、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保证。领导者作为掌握社会资源较多的全体,在资源配置上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领导者手中握有的权力直接决定了资源的流向,法律和道德可以保证资源的科学配景,如果领导者以权谋私,擅用职权,影响资源配置的正常分配,将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造成极大的浪费,对我国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损失。只有健全法律道德意识培养体系,使领导者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提供有效保证。
第四,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需要。领导者的法律道德意识首先表现为依法以德管理组织的意识。依法以德管理组织是现代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现代化的标志。每一个成功的组织,都有一套严明的规章制度和道德标准作保障。而将这一套付诸于实际,不致沦为一纸空文,领导者首当其冲地必须做好表率作用,正己以正人。
二、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现状
第一,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首先表现为不系统,不全面。北京市司法局曾经对各区的企业领导进行了法律知识问卷调查,从一些错误率较高的题目看出企业领导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掌握,如对法人概念模糊,有一半多的人分不清有限公司和台伙企业的区别,在回答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的报酬这个题目时,有71%的人答错。其次,表现出明显的实用和功利倾向,企业经营活动经常接触到的法规领导干部有较好的把握,但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如刑法,民法反倒知之不多。再次,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够,在上面提到的调查问卷中,程序法的错误率远远高于实体法,特别是对《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的了解比较欠缺。不光是企业家,现在有些乡镇政府的官员,特别是福建西部的乡镇政府官员,长官意思严重,随意取消双休日和节假日,更不要说有什么年休假期,应付很多的面子工程,基层工作者意见很大,但都敢怒不敢言,把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视为没有。
第二,在对待法律和道德的态度上,自律意识淡薄,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依法协调组织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观念相对欠缺。一些领导者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仍然不够,尤其是面对权力的挑战时,权力私有化,权力关系化,权力特殊化,权力商品化,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不断出现,忽视了法律的权威,放弃了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一些企业领导者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触犯法律,违反道德。牟取暴利,通常是官商勾结,以为可以一手遮天瞒天过海,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对民众的控诉置若罔闻,忽略了自己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领导者的特殊地位导致法律道德意识培养工作难以开展。一些处于领导岗位的人以教育者、管理者、治理者自居,把群众作为被教育、被管理、被治理的对象,在重视程度上,由于认识的局限,往往重视职工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而忽视领导者。在监督层面上,我国还未实行真正的人民监督体系,领导者的思想行为除了靠上级监督就只能靠自律,群众是不敢管的,可是上级监管下级又不可避免地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经济案件都会牵扯出从上到下大批人员。
第四,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和是非观念发生了偏差。物质财富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于是人们疯狂地追求金钱、追求权力,并在追求的过程中不择手段。一旦取得高位与钱财,并不会因此严格自律,反而觉得自己应该得到法律的“优待”,道德界限也会一再松动,甚至社会群众也认为这是他们这些“特权阶级”理应享受到的,不足为奇。就算有意见,也是敢怒不敢言,领导者之间庞大的关系网使大众望而却步。
三、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改进建议
第一,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和道德品质教育。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理论上的清醒是政治上成熟的基本保证,而政治上的成熟是道德高尚的重要前提。只有掌握科学理论,并且拥有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局势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并主动承担起自己所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针对各级领导者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领导者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对于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督或监管。在加强对领导者“工作圈”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产出行为失范、权力滥用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第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道德意识评价机制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领导者评价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奖惩机制,使意识评价能够被量化,然后把这种量化了的评价结果与领导者最关心的事情如升迁、收入等挂起钩来。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什么样的人改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
在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具体实施上,我们应做到:
第一,正面教育。组织内各级领导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领导者认识到“己不正何以正人”的道理,自觉地加强法律道德修养,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二,反面警醒。通过向领导者摆反面案例,让他们了解到触犯法律,违反道德的严重后果,并且深刻地认识到,领导者法律道德素养的好坏,并非是个人的是,关系到组织的兴衰成败,从而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自觉性。
第三,由内及表。不能把工作重点全部放在规范领导者的外在行为上,而应从改变他们内心开始做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群众观、公私观、苦乐观、生死观、荣辱观。
领导者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只重形式,必须结合各单位自身情况,讲理论与实践想结合,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往复改良,才能真正达到理想效果。
一、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意义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与行为的重要机制。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领导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诱惑,如果没有法律、道德的保驾护航,很容易就误人歧途,造成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公与巨大浪费,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
第一,是树立法律威信的迫切需要。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很难想象,如果人类的行为不受法律的束缚,这个世界将会乱成什么样子。然而,当代领导者中的确存在目无法纪、一手遮天、胡作非为的人。他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置他人于不顾,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铤而走险。一旦得手,则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且这种心理与行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领导者又是民众的关注和效仿对象,倘若人人都想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干脆无视法律。长此以往,法律威信不再,国家管控工作将很难有效展开实施,到时社会动荡在所难免。
第二,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关键。道德从本质上来说不是受迫于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由人的内在道德需要所啟动的自主、自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每一个在现代社会全体中生活的人们,特别是领导者,他们应该承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为他人充当榜样,做出表率,才能创造一种和谐协调、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保证。领导者作为掌握社会资源较多的全体,在资源配置上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领导者手中握有的权力直接决定了资源的流向,法律和道德可以保证资源的科学配景,如果领导者以权谋私,擅用职权,影响资源配置的正常分配,将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造成极大的浪费,对我国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损失。只有健全法律道德意识培养体系,使领导者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提供有效保证。
第四,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需要。领导者的法律道德意识首先表现为依法以德管理组织的意识。依法以德管理组织是现代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现代化的标志。每一个成功的组织,都有一套严明的规章制度和道德标准作保障。而将这一套付诸于实际,不致沦为一纸空文,领导者首当其冲地必须做好表率作用,正己以正人。
二、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现状
第一,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首先表现为不系统,不全面。北京市司法局曾经对各区的企业领导进行了法律知识问卷调查,从一些错误率较高的题目看出企业领导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掌握,如对法人概念模糊,有一半多的人分不清有限公司和台伙企业的区别,在回答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的报酬这个题目时,有71%的人答错。其次,表现出明显的实用和功利倾向,企业经营活动经常接触到的法规领导干部有较好的把握,但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如刑法,民法反倒知之不多。再次,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够,在上面提到的调查问卷中,程序法的错误率远远高于实体法,特别是对《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的了解比较欠缺。不光是企业家,现在有些乡镇政府的官员,特别是福建西部的乡镇政府官员,长官意思严重,随意取消双休日和节假日,更不要说有什么年休假期,应付很多的面子工程,基层工作者意见很大,但都敢怒不敢言,把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视为没有。
第二,在对待法律和道德的态度上,自律意识淡薄,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依法协调组织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观念相对欠缺。一些领导者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仍然不够,尤其是面对权力的挑战时,权力私有化,权力关系化,权力特殊化,权力商品化,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不断出现,忽视了法律的权威,放弃了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一些企业领导者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触犯法律,违反道德。牟取暴利,通常是官商勾结,以为可以一手遮天瞒天过海,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对民众的控诉置若罔闻,忽略了自己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领导者的特殊地位导致法律道德意识培养工作难以开展。一些处于领导岗位的人以教育者、管理者、治理者自居,把群众作为被教育、被管理、被治理的对象,在重视程度上,由于认识的局限,往往重视职工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而忽视领导者。在监督层面上,我国还未实行真正的人民监督体系,领导者的思想行为除了靠上级监督就只能靠自律,群众是不敢管的,可是上级监管下级又不可避免地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经济案件都会牵扯出从上到下大批人员。
第四,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和是非观念发生了偏差。物质财富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于是人们疯狂地追求金钱、追求权力,并在追求的过程中不择手段。一旦取得高位与钱财,并不会因此严格自律,反而觉得自己应该得到法律的“优待”,道德界限也会一再松动,甚至社会群众也认为这是他们这些“特权阶级”理应享受到的,不足为奇。就算有意见,也是敢怒不敢言,领导者之间庞大的关系网使大众望而却步。
三、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改进建议
第一,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和道德品质教育。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理论上的清醒是政治上成熟的基本保证,而政治上的成熟是道德高尚的重要前提。只有掌握科学理论,并且拥有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局势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并主动承担起自己所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针对各级领导者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领导者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对于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督或监管。在加强对领导者“工作圈”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产出行为失范、权力滥用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第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道德意识评价机制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领导者评价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奖惩机制,使意识评价能够被量化,然后把这种量化了的评价结果与领导者最关心的事情如升迁、收入等挂起钩来。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什么样的人改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
在领导者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具体实施上,我们应做到:
第一,正面教育。组织内各级领导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领导者认识到“己不正何以正人”的道理,自觉地加强法律道德修养,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二,反面警醒。通过向领导者摆反面案例,让他们了解到触犯法律,违反道德的严重后果,并且深刻地认识到,领导者法律道德素养的好坏,并非是个人的是,关系到组织的兴衰成败,从而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培养的自觉性。
第三,由内及表。不能把工作重点全部放在规范领导者的外在行为上,而应从改变他们内心开始做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群众观、公私观、苦乐观、生死观、荣辱观。
领导者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只重形式,必须结合各单位自身情况,讲理论与实践想结合,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往复改良,才能真正达到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