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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姜伟杰
许某开了个杂货店。2000年8月,顾客在许某的商店买了一瓶品牌饮料,透过饮料瓶,顾客发现里面有一只苍蝇,许某当即为顾客换了一瓶,并且把这瓶有苍蝇的饮料保存起来。不久,他给生产该饮料的A厂写了封信,向厂家索赔20万元。否则,他将采取报复措施。
A厂认为许某是在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警察的陪同下,A厂的一位副经理找到许某,要求协商解决。许某要求A厂至少赔偿10万元,否则,他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新闻媒体披露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协商不成,警察随即将许某拘留。不久,检察机关以许某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起因是饮料的质量问题。许某的饮料是从A厂进的货,当然有向A厂索赔的权利,至于索赔多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原本是一个民事问题,受民事法律的调解。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逼使被害人提供财产利益。本案中,饮料中的确有苍蝇,许某并未凭空捏造事实,许某据此索赔,这是他的权利,这是其一;其二,许某提出A厂不满足其要求即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披露此事,这一手段并不违法,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媒体公开事实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此,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判决许某无罪。
幼儿烫伤餐厅是否承担责任
黄晶莹
2000年8月,某市5岁的小女孩熊某在外祖父和保姆的带领下来到一家肯德基餐厅就餐。外祖父买好食品后就去了卫生间,保姆未加注意,顺手把一杯热橙汁端给熊某饮用,熊某张口就喝,因为饮料太烫,熊某没有防备,慌乱中饮料洒在了自己的身上,造成烫伤,经医院诊断,熊某为浅2度烫伤,面积为全身的5%。熊某的父母认为肯德基餐厅提供的热饮温度太高是造成女儿烫伤的直接原因,肯德基餐厅应为此事承担责任。肯德基餐厅则认为,孩子的烫伤是大人监护不力所致,餐厅对此没有责任。熊某的父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肯德基餐厅赔偿女儿的治疗费4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30万元。
热饮存在烫口的危险性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并不能因此就判断这家肯德基餐厅有过错,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章或行业标准要求热饮不烫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要求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以,判定本案的关键是肯德基餐厅提供的热饮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和是否有警示说明。首先,热饮烫口应该说是一种合理的危险,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能认识并很容易预防这种危险,这和我们平常喝开水的经历是一样的。其次,肯德基餐厅提供的每一个盛装热饮的杯子上都印有“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字样,在每一个吸管盒上也都有“肯德基提醒您:喝热饮时请勿用吸管,以免烫口”的提示,应该说,这家肯德基餐厅对热饮的警示说明是比较充分的。因此,肯德基餐厅不应为此事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肯德基餐厅对熊某的烫伤不承担责任。
姜伟杰
许某开了个杂货店。2000年8月,顾客在许某的商店买了一瓶品牌饮料,透过饮料瓶,顾客发现里面有一只苍蝇,许某当即为顾客换了一瓶,并且把这瓶有苍蝇的饮料保存起来。不久,他给生产该饮料的A厂写了封信,向厂家索赔20万元。否则,他将采取报复措施。
A厂认为许某是在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警察的陪同下,A厂的一位副经理找到许某,要求协商解决。许某要求A厂至少赔偿10万元,否则,他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新闻媒体披露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协商不成,警察随即将许某拘留。不久,检察机关以许某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起因是饮料的质量问题。许某的饮料是从A厂进的货,当然有向A厂索赔的权利,至于索赔多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原本是一个民事问题,受民事法律的调解。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逼使被害人提供财产利益。本案中,饮料中的确有苍蝇,许某并未凭空捏造事实,许某据此索赔,这是他的权利,这是其一;其二,许某提出A厂不满足其要求即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披露此事,这一手段并不违法,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媒体公开事实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此,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判决许某无罪。
幼儿烫伤餐厅是否承担责任
黄晶莹
2000年8月,某市5岁的小女孩熊某在外祖父和保姆的带领下来到一家肯德基餐厅就餐。外祖父买好食品后就去了卫生间,保姆未加注意,顺手把一杯热橙汁端给熊某饮用,熊某张口就喝,因为饮料太烫,熊某没有防备,慌乱中饮料洒在了自己的身上,造成烫伤,经医院诊断,熊某为浅2度烫伤,面积为全身的5%。熊某的父母认为肯德基餐厅提供的热饮温度太高是造成女儿烫伤的直接原因,肯德基餐厅应为此事承担责任。肯德基餐厅则认为,孩子的烫伤是大人监护不力所致,餐厅对此没有责任。熊某的父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肯德基餐厅赔偿女儿的治疗费4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30万元。
热饮存在烫口的危险性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并不能因此就判断这家肯德基餐厅有过错,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章或行业标准要求热饮不烫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要求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以,判定本案的关键是肯德基餐厅提供的热饮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和是否有警示说明。首先,热饮烫口应该说是一种合理的危险,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能认识并很容易预防这种危险,这和我们平常喝开水的经历是一样的。其次,肯德基餐厅提供的每一个盛装热饮的杯子上都印有“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字样,在每一个吸管盒上也都有“肯德基提醒您:喝热饮时请勿用吸管,以免烫口”的提示,应该说,这家肯德基餐厅对热饮的警示说明是比较充分的。因此,肯德基餐厅不应为此事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肯德基餐厅对熊某的烫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