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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1世纪初,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但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带动着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一项制度非常重要——显失公平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的实质正义。本文主要对显失公平的定义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且为完善显失公平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合理建议
截至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总之有关于民事法律的制度,都对显失公平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以及构成要件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中的所有制度,对于公平的定义和其内涵都不是很明确,这样就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简述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
如果想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定义,首先的要了解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中第五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都以公平为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指的是,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一定要以公平公正为前提,要正当的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简述显失公平制度的认定标准
1、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认定显失公平客观条件的是,当事人在訂立合同过程中,其结果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双方利益也要分配平衡,这样才不会出现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其利益出现严重的悬殊情况,那么,试问这种悬殊情况达到哪种程度才可以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呢?这不仅需要当事人要保持交易的稳定,还必须要对合同的公平公正以及社会之间的平衡。相对来说,社会上这种现象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合同的一方付出很小的代价就可以换取很大的利益,而当事人的另一方,则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却换来了极少的利益,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如双方在订立的合同时,标注的价格大于或是小于市场上的价值,或是,在合同订立时有一些个过于苛刻的违约责任等。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还没有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及其内涵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呢,在以后的合同法中,国家一定要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标准定量化,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统一。
2、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在《民法通则》的定义是:合同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是利用另一方的经验不足,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利和其义务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认定条件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是另一方的经验不足的故意是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但是,我们如何才可以判断出当事人是不是“故意”,或当事人的另一方具备的优势到底有多大,还有就是我们怎么判断出另一方的经验不足,截止目前,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如果要知道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哪些方面的优势,可以从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其自身的财富状况、社会上的人脉圈和其具备的技术知识等方面着手,虽然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认定因素,但如果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在做交易之前,要对双方的背景进行深入的了解,对于交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合同订立时,如果想要了解当事人另一方的经验是不是有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其平日的生活中或是在做其他一些交易时的表现,对其经验进行判定,这里的“经验”指的是,大部分人都可以达到的经验和技能,不包含那些一般人不能理解的特殊经验,我们可以对此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购买一些特殊设备时,大部分人对这个行情都不了解,合同当事人就不可以以经验不足为借口,请求以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合同。
三、简述显失公平的几条建议
为了保障交易公平、维护社会的公正,就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截至目前,显失公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个问题。想要完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的规定和其定义都过于模糊,不能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导致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这个案件是不是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造成了困惑。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判例法,而我国法院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判决时,却不能依靠其他类似这种情形的案件作为依据。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合同显失公平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就导致了不同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同对合同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就不同,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在同一个案件上,不同的法官审判的结果就会不一样,这样判决结果就会有失公平公正。
(2)明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中要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一定要遵循显失公平的程序性和其实质性,对于显失公平的实体权利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其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价格上有很大的悬殊,我们国家在确定显失公平具体的量化指标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标准;其二,订立合同时利益不合理,应该把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标准化,确立评价机构,尽一切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第三,应该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一条一方不公正的免责条款;第四,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应该分配平等。
(3)确定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明确的规定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应把这些规定用在保护消费者和在经济上有困难的这类合同,尽可能的减少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的不公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了,显示公平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性,所以,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公正,为了促进市场的交易,应该对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以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化。
参考文献
[1] 朱颖俐:《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 张良:《论美国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3]段文泽:《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思考》,《兰州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作者单位: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合理建议
截至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总之有关于民事法律的制度,都对显失公平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以及构成要件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中的所有制度,对于公平的定义和其内涵都不是很明确,这样就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简述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
如果想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定义,首先的要了解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中第五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都以公平为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指的是,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一定要以公平公正为前提,要正当的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简述显失公平制度的认定标准
1、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认定显失公平客观条件的是,当事人在訂立合同过程中,其结果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双方利益也要分配平衡,这样才不会出现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其利益出现严重的悬殊情况,那么,试问这种悬殊情况达到哪种程度才可以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呢?这不仅需要当事人要保持交易的稳定,还必须要对合同的公平公正以及社会之间的平衡。相对来说,社会上这种现象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合同的一方付出很小的代价就可以换取很大的利益,而当事人的另一方,则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却换来了极少的利益,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如双方在订立的合同时,标注的价格大于或是小于市场上的价值,或是,在合同订立时有一些个过于苛刻的违约责任等。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还没有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及其内涵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呢,在以后的合同法中,国家一定要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标准定量化,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统一。
2、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在《民法通则》的定义是:合同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是利用另一方的经验不足,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利和其义务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认定条件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是另一方的经验不足的故意是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但是,我们如何才可以判断出当事人是不是“故意”,或当事人的另一方具备的优势到底有多大,还有就是我们怎么判断出另一方的经验不足,截止目前,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如果要知道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哪些方面的优势,可以从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其自身的财富状况、社会上的人脉圈和其具备的技术知识等方面着手,虽然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认定因素,但如果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在做交易之前,要对双方的背景进行深入的了解,对于交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合同订立时,如果想要了解当事人另一方的经验是不是有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其平日的生活中或是在做其他一些交易时的表现,对其经验进行判定,这里的“经验”指的是,大部分人都可以达到的经验和技能,不包含那些一般人不能理解的特殊经验,我们可以对此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购买一些特殊设备时,大部分人对这个行情都不了解,合同当事人就不可以以经验不足为借口,请求以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合同。
三、简述显失公平的几条建议
为了保障交易公平、维护社会的公正,就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截至目前,显失公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个问题。想要完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的规定和其定义都过于模糊,不能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导致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这个案件是不是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造成了困惑。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判例法,而我国法院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判决时,却不能依靠其他类似这种情形的案件作为依据。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合同显失公平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就导致了不同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同对合同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就不同,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在同一个案件上,不同的法官审判的结果就会不一样,这样判决结果就会有失公平公正。
(2)明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中要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一定要遵循显失公平的程序性和其实质性,对于显失公平的实体权利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其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价格上有很大的悬殊,我们国家在确定显失公平具体的量化指标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标准;其二,订立合同时利益不合理,应该把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标准化,确立评价机构,尽一切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第三,应该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一条一方不公正的免责条款;第四,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应该分配平等。
(3)确定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明确的规定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应把这些规定用在保护消费者和在经济上有困难的这类合同,尽可能的减少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的不公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了,显示公平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性,所以,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公正,为了促进市场的交易,应该对显失公平制度的定义以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化。
参考文献
[1] 朱颖俐:《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 张良:《论美国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3]段文泽:《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思考》,《兰州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作者单位: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