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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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矛盾激增,我国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且纠纷解决的难度相对较大。与此同时,曾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式微。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结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探讨其完善对策,让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价值,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民事纠纷;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完善
  一、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概述
  民事纠纷,意指有关民事方面的争执、抵触和争斗。是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归属或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矛盾。就本质上论,是利益的暂时冲撞,上升至法律层面分析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具有可处分性、可平息性、纠纷主体平等性、纠纷内容特定性等特点。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是指利用调解手段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根据调解主持者为标准,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等。中国的人民调解解决机制源远流长,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就相继地制定人民调解办法。人民调解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团结,减轻群众讼累;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说从而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礼让,在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日渐频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各利益主体涉足经济生活范围的增大和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加使得产生民事纠纷的机会增多,加之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同主体有各自的利益追求,由此产生了多样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导致当前我国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占用了司法资源,加重了司法负担。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的质疑、抱怨和指责逐渐暴露出来,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这些情况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诉讼,而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作为一项融合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一)人民调解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追求“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思想。调解来自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理念下的“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融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处事方式为人们所推崇,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纷争的方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需要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自零四年九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提出后,和谐社会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正是解决纷争、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是和谐思想的充分体现。人民调解过程一般是心平气和的过程,利用通情达理的对话缓和矛盾双方之间的对立,让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与体谅,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同时相比于诉讼,人民调解没有诉讼程序带给矛盾双方的理解困难的问题,使得在相互沟通下制定的调解协议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能够有效地缓解诉讼压力。
  经济的发展促使诉讼案件的激增,再加上诉讼机制承载力有限导致案件居高不下,由此产生巨大诉讼压力和诸多负面影响。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和这一严峻形势,有效缓解诉讼压力。据司法部统计,2008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2﹪,经过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只占到了调解纠纷总数的百分之一。2005年至2009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三)人民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经济的优势
  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灵活、高效、成本低的特点,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相对迅速地解决纠纷。民事纠纷调解不拘于形式,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因案制宜,具有灵活性。并且人民调解不收费免去了当事人费用的承担,这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能让人接受,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意义。但就目前现状而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功能受到弱化,人民调解制度亟待完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网络化的调解机制
  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i在纠纷频发的地方、人口较多地方可以多设立调解组织,也可以设立如“纠纷服务中心接待岗”让调解员来受理纠纷。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除人民调解外,还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调解、各种行业、社团组织、协会的调解等等,利用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二)扩大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新形势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范围不断扩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功能就要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诸如婚姻家庭、继承、劳务合同、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上,而应当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再者,以往的调解基本上是针对公民个人的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且急需解决,也应该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拓宽人民调解范围,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需要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有机体系。首先要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联系。法官对当事人及调解员进行程序及法律上的引导,是确保纠纷顺利解决的中坚力量。人民法院要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法院应当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其次,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平台,形成两者互动的长效机制。可以在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室,让调解员参与庭前调解。法官根据案件的内容决定将案件交给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诉中形成共同调解机制,让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再者,要建立非诉讼调解协议的确认机制。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应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水平
  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将导致纠纷不合理处理,降低人们对调解的认同度产生信任危机,极大制约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培训
  加强培训是提高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的主要途径。应当制定出培训方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可以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人员,以授课辅导、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解答、讲解调解技巧等方式增加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提高调解艺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让人民调解员旁听,让人民调解员充分掌握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增强调解员的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还可以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或竞赛,以考促学,增加调解员对相关知识的学习热情,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是具有鲜明民间性的调解组织,但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导。为此,人民法院要在诉前引导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可以在法院内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程序规则,指导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及文书的制作,人民法院若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建议函提出改进意见。
  (五)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后盾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坚持的原则。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主要来源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但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加之人民调解实行不收费制度,调解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陷入经费短缺的困境。ii经费的缺乏不仅使人民调解在业务开展、培训等方面难以进行,同时也不利于吸收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iii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来源不能仅仅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要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政府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各项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们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五、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这一项融合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中做了巨大贡献,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受到冲击和弱化情况下,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至关重要。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让人民调解这枝东方之花愈开愈艳。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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