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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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环境义务的设置是一国环境法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节点,也是反映一国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指标。本项目以江苏省具有代表性的三座城市为考察对象,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中公民强制性义务的配置问题为切入,通过实践调研,探讨设置垃圾分类中的强制性义务是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并试图探索出一条法律管理、公民自治、道德培育的多元化管理方式。
  关键词: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17-02
  作者简介:张晓蕾(1994-),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本科生;李睿莹(1994-),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本科生;王诗文(1994-),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本科生;杜梦颖(1994-),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本科生。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个巨大的经济飞跃期和社会转型的大变革,这一变革带来的最显著的成果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伴随着这一伟大成果产生的日益显著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随着可持续发展观成为国家政策,经济建设中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的订立和实施使得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相信随着立法司法的完善,在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层面产生的问题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问卷调查研究的背景及其意义
  (一)研究背景
  通过对比部分发达国家实行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措施,我们了解到其已有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历史。有些国家已有非常完善的垃圾分类处理方法,如日本发放垃圾分类手册、瑞士设置垃圾收纳容器等。反观我国,虽然号召过民众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也曾在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过垃圾分类处理试点,但是成效并不明显,垃圾混合丢弃的现象仍随处可见。
  总体来说,居民对于垃圾分类方面的环境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欠缺,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居民在对于自己家庭中垃圾分类处理的环境意识并非很强烈,垃圾分类的工作大多还是停留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二次分类处理的阶段,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垃圾回收处理的效率,还引发了诸多不必要的浪费。
  于笔者观之,当今环境治理环节中最大的问题恰恰出在最易受到损害的人民身上,这也是目前立法司法的漏洞所在。环境意识的形成应该是自下而上的知识普及而不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强制措施,近来中国大地环境问题惨不忍睹,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源并非国家,而是民众的环境意识,而这种环境意识的起点,就在于垃圾分类的有效实行。可惜的是,我国民众的垃圾分类意识显著不足,而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仅仅从2000年开始才有个别城市制定了相关行政条例,作为试行。
  (二)调研意义
  1.理论意义
  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大积极效应,从而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即在于环保意识的确立,就目前来看,不得不说,我国的国民环保意识培育任重而道远,单单从教育系统起步会因为距离生活较远、投入成本大、意识形成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在短期解决,而垃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脱离的“共生物”,从这一方面入手不仅贴近现实让人们可以反复应用环保意识,并且可以真正实现这一意识的形成。
  2.实践意义
  促进环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垃圾分类回收的切实实现,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树立环境意识,完善环境立法,自然而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就成为了人们现实生活的指导与实践,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并举,摒弃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便水到渠成。
  二、调查问卷的内容设计理念
  为深入了解从而进一步解决我组发现的问题,我们针对居民对于现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制度运作、自身对于垃圾分类投放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常识以及为垃圾分类设置强制性义务的可行性这三类问题,我们设计了总共13道问题,旨在了解我国垃圾处理和垃圾分类的现状、人们对垃圾分类的态度、采取何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垃圾分类管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从而进一步研究在垃圾分类中设置强制性义务可行性程度。
  三、问卷结果与结论分析
  (一)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简单常识及处理方法
  在有关于居民关于垃圾分类的简单常的调查识中我们发现,对于可以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的垃圾的选择,随着近些年来有关环保常识的不断普及、宣传,大部分居民对于基本的垃圾分类常识是有正确了解的,但环保常识的大众普及率仍有提高的空间,仍然有待于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使更多人了解垃圾回收分类的相关常识。
  总之,对于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处理办法,居民环境意识的欠缺实则为最重要的主观因素,不少居民缺乏自主分类的意识,缺乏一定的主动性。不难发现,在当前条件下,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很不到位,或是不分类或是分类较为笼统、不科学。因而,我们认为,这种主动的意识在促进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可以很好的提高居民的主动性,则可以有效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进程,提高效率。
  (二)欠缺垃圾分类意识的主要原因
  在关于大家不按照垃圾分类的主要原因的调查中,居民欠缺垃圾分类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于分类设施不全、嫌麻烦、认为垃圾分类是无用功以及不了解分类常识。
  结合以上几点及实践中与居民们的交流,我们了解到居民欠缺垃圾分类意识由主客观两方面造成。主观上,对垃圾分类基本常识的缺乏以及缺乏垃圾分类的习惯、嫌麻烦是最主要的原因。客观上,社会宣传力度不足、缺乏分类明确的垃圾桶两大最主要因素使得居民一方面仍不够了解垃圾分类的相关常识、难以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导致居民即使有心进行分类投放,却无处投放的尴尬局面。
  (三)居民对于垃圾分类不力的责任归咎
  从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垃圾分类不力的责任归咎于多样的原因,且这些原因都是相当普遍存在的,居民对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着强烈的感受。同居民欠缺垃圾分类意识的原因相对应,有关垃圾分类不力的责任也由主客观两方面组成。在主观上归咎于居民环保意识薄弱、不了解垃圾分类知识,在客观上归咎于设施不到位、规划不力、缺乏有效宣传等因素。   (四)设置强制性义务的可行性分析
  综合对以上此类问题的调查,我们认为尽管在一眼看到“强制”、“处罚”等语词时,居民们会表现出些许抗拒、反感,但大部分群众对垃圾分类是有较高的认识和意愿的,且出于对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长远考虑,以及在了解到强制性义务设置的方式后,大多数居民能够接受强制性垃圾分类义务,认为监督垃圾分类以及对超量生活垃圾、混合垃圾进行适当处罚是可以接受的。从罚款方式的额度调查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目前居民对小额罚款尚能接受,这也可见,群众尚不愿意为不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过多买单,仍然只比较倾向于轻微的、象征性的处罚。
  可以看出,强制性义务的设置在现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和认可度,但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如何与居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客观分类条件的具备的协调并进,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已经全体社会人的共同努力。
  四、为居民设置强制性义务的实施障碍及建设意见
  (一)强制性义务之举措实施存在的现实性困难
  通过我小组成员的实施问卷调研活动以及后续对于问卷数据的精准分析,对于在现阶段为居民在垃圾分类投放方面设置强制性义务,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以下几点重大障碍:
  1.政府以及在政府指导下的社区,缺乏相应义务的率先履行。目前存在着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到位的诸多问题。客观上不能为居民实行垃圾分类提供条件,也没能通过教育宣传,传播相关环保知识,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2.我国居民目前尚不能全面深刻地了解垃圾分类回收对减少环境污染和节约自然资源的意义,从而整体上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这导致居民垃圾分类回收的动力不足。同时,垃圾分类的前提是具备相关垃圾分类的环保常识,由于居民对此的了解有限,很多人并不会进行上述区分,因此,就算有垃圾分类的意识,也不能将垃圾准确分类。
  3.现阶段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欠缺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我国目前对垃圾分类问题的态度是:是否对垃圾进行分类并不影响个人的任何利益。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是需要作出改变的,要逐步培养人们关于垃圾分类的意识,最重要的一点是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为此根据边沁所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所有居的“趋利避害”的心理,设置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在垃圾分类处于零起点、零基础的我国,奖励与惩罚机制并举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
  (二)实施举措与建议
  经过我们对一省四市的考察,特别是对三地所发放的三地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发现垃圾分类的实践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环境意识没有最终形成。为此,结合调查问卷反映出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与归类,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角度
  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并非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直接为公民的垃圾分类投放设置强制性义务,要求居民在几乎毫无渐进与逐步适应的情况下,直接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且有违大众处罚感情的举措。相反,其作为环境管理的主体部门应当率先对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固定化的明确、垃圾回收装置设置采取人性化的改进措施。
  2.法律及政策角度
  首先,完善立法,特别是垃圾分类的立法,并在立法中明确强制性义务的赋予,并且设计严密的处罚措施,做到既不违反上位法的处罚条例,也可以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整顿和救济,并且形成一种威慑,是上述措施得以实行的有效保障,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从政策方面的考量,可以建立公民道德文明体系,类似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对公民的相关环境举措进行评价并纳入公民个人文明档案,使公民道德素质与社会工作生活挂钩,使垃圾分类从外在强制逐渐内化为个人诉求,从而在最快的时间建立全社会的垃圾分类与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
  3.公民角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配套设施以及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只有作为环保的实践者——公民,积极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掌握垃圾分类常识、通过社区了解垃圾分类设施的使用,自觉承担起自己作为环保义务的主体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才能使得一切规划与设想成为现实。
  [ 参 考 文 献 ]
  [1]郝月明.垃圾分类中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的相关性探究[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9(21).
  [2]胡秀仁,班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社会调查[J].环境卫生工程,1997.
  [3]余正荣.价值共同体与环境义务[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4]刘卫先.环境义务初探[J].兰州学刊,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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