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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从事档案查阅接待工作。本文以馆藏结婚登记档案为例,从真实的档案出发,一窥其背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婚姻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回顾由一份份不同年代的结婚登记档案演绎出的婚姻自由平等、人口资源不断优化的变迁之路。
从表格格式来看,这份《结婚申请书》档案仍保留着旧式书写和排版模式——自右向左的竖排繁体字。这说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自左向右的横排排版模式和简化字的使用尚未普及。《结婚申请书》的填写项目包含男女双方的性别、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个人出身、文化程度、曾否结过婚、有无子女、住址及电话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左侧的“说明”中,要求“备注栏应注明双方结婚系自由恋爱、经人介绍、父母主持、复婚等”,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婚姻已由传统的“父母之命”转变为婚姻自由。“父母主持”一词虽看似略带有封建婚姻的色彩,但从性质上已不同于“父母包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中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另外,这份《结婚申请书》中女方年龄虽然只有19岁,但是是符合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的。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可见党和国家对婚姻这项民生大事的重视。
1955年1月1日,新年的第一份《光明日报》一改之前的自右向左的竖版排版,使用了与现在相同的自左向右的横版模式。自此以后,人们逐渐将自右向左竖版文字改为自左向右横版文字,1956年的《结婚申请书》亦是如此——改成了自左向右的书写方向。在题名“结婚申请书”下醒目地印着:“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比起1952年的《结婚申请书》,其更加强调婚姻自由、平等。“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的结果”一栏中,“准予登记的理由”通常描述为二人如何相识,相恋了多久,“比较熟悉,自愿结合”等。这也体现出在这一时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颁布后的几年来,社会对结婚条件的普遍认知——男女双方要足够了解、必须自愿。
1973年的《结婚申请书》左上角处印有“最高指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这一时期,毛主席语录广泛传播,是各类工作要遵循的“最高指示”。这句话出自1957年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是指“要对六亿人口统筹兼顾”,这句话印在结婚申请书上,体现了这一时期特有的时代背景以及对人口资源的重视。
198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施行。此时的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要求已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7年,结婚登记档案变成了竖表,题名改为“结婚登记申请书”,背面是“审查处理结果”,边框也变成了红色,登记项目更加丰富、全面、规范。除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结婚人照片。
《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新增加的“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以及“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两栏,则是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而增加。另外,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所以,在这份198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中,附有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没有单位的由街道证明)证明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均“未婚”以及“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开始践行“优生优育”的理念,所以要从结婚登记这个“入口”对双方的各项“生育指标”进行更加严格的把关。
到了2003年,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是各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而是统一到民政局。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街道、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手续更加便捷。《结婚登记申请书》也改为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其中的“国籍”一栏,体现了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反映了改革开放后跨国跨境婚姻增多的现象。虽然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但增加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中的各项信息由结婚登记人双方分别进行声明,并由婚姻登记员进行“监誓”。
这五份结婚登记档案,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结婚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也反映了社会心理的相关变化。从父母之命到婚姻自由,从在街道登记结婚到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从需要单位(村镇)介绍信到凭身份证户口本即可登记结婚……70多年来,新中国在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档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缩影,在细节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恋自由、优生优育等进步观念,体現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结婚登记档案也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更加富有人文关怀,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注释及参考文献:
[1]1952年京西矿区《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27-002-004,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2]1956年大台农村办事处《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92-002-001,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3]1973年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革命委员会《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40-001-234,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4]1987年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和《婚姻状况证明》,档案号:057-002-015,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5]2003年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证明书》,档案号:035-004-919,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
1952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从表格格式来看,这份《结婚申请书》档案仍保留着旧式书写和排版模式——自右向左的竖排繁体字。这说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自左向右的横排排版模式和简化字的使用尚未普及。《结婚申请书》的填写项目包含男女双方的性别、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个人出身、文化程度、曾否结过婚、有无子女、住址及电话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左侧的“说明”中,要求“备注栏应注明双方结婚系自由恋爱、经人介绍、父母主持、复婚等”,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婚姻已由传统的“父母之命”转变为婚姻自由。“父母主持”一词虽看似略带有封建婚姻的色彩,但从性质上已不同于“父母包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中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另外,这份《结婚申请书》中女方年龄虽然只有19岁,但是是符合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的。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可见党和国家对婚姻这项民生大事的重视。
1956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55年1月1日,新年的第一份《光明日报》一改之前的自右向左的竖版排版,使用了与现在相同的自左向右的横版模式。自此以后,人们逐渐将自右向左竖版文字改为自左向右横版文字,1956年的《结婚申请书》亦是如此——改成了自左向右的书写方向。在题名“结婚申请书”下醒目地印着:“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比起1952年的《结婚申请书》,其更加强调婚姻自由、平等。“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的结果”一栏中,“准予登记的理由”通常描述为二人如何相识,相恋了多久,“比较熟悉,自愿结合”等。这也体现出在这一时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颁布后的几年来,社会对结婚条件的普遍认知——男女双方要足够了解、必须自愿。
1973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73年的《结婚申请书》左上角处印有“最高指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这一时期,毛主席语录广泛传播,是各类工作要遵循的“最高指示”。这句话出自1957年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是指“要对六亿人口统筹兼顾”,这句话印在结婚申请书上,体现了这一时期特有的时代背景以及对人口资源的重视。
198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8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施行。此时的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要求已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7年,结婚登记档案变成了竖表,题名改为“结婚登记申请书”,背面是“审查处理结果”,边框也变成了红色,登记项目更加丰富、全面、规范。除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结婚人照片。
《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新增加的“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以及“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两栏,则是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而增加。另外,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所以,在这份198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中,附有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没有单位的由街道证明)证明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均“未婚”以及“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开始践行“优生优育”的理念,所以要从结婚登记这个“入口”对双方的各项“生育指标”进行更加严格的把关。
2003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到了2003年,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是各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而是统一到民政局。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街道、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手续更加便捷。《结婚登记申请书》也改为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其中的“国籍”一栏,体现了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反映了改革开放后跨国跨境婚姻增多的现象。虽然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但增加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中的各项信息由结婚登记人双方分别进行声明,并由婚姻登记员进行“监誓”。
这五份结婚登记档案,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结婚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也反映了社会心理的相关变化。从父母之命到婚姻自由,从在街道登记结婚到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从需要单位(村镇)介绍信到凭身份证户口本即可登记结婚……70多年来,新中国在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档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缩影,在细节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恋自由、优生优育等进步观念,体現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结婚登记档案也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更加富有人文关怀,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注释及参考文献:
[1]1952年京西矿区《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27-002-004,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2]1956年大台农村办事处《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92-002-001,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3]1973年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革命委员会《结婚申请书》,档案号:040-001-234,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4]1987年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和《婚姻状况证明》,档案号:057-002-015,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5]2003年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证明书》,档案号:035-004-919,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