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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犯罪行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挽救、教育、感化。而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为公正、客观评价未成年人的行为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的部门、组织对涉罪未成年人除犯罪行为之外的基本情况进行前面的调查,并进行专业、客观分析评估制作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矫正等提供决策参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包括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与结构功能理论,推动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司法的公正性,真正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少年司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明确,但并未详细规定该制度的细节,这导致各地在操作层面上各有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地方特色。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日趋完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略。如调查主体不一、启动主体混乱、报告内容不同、法律属性无定论,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完全实现价值。针对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该项制度的经验,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全面调查原则、中立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保密原则。具体的实践层面建议:调查主体应由司法机关通过委托或者聘请,委托专业性强的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并通过选拔、淘汰、专业培训等方式保障调查人员的专业性。介入程序则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开展各有侧重的调查,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以及执行这四个阶段,体现社会调查作为强制措施、起诉判决、矫正教育等参考的价值和意义。调查的方法主要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并及时进行整理、分析。调查报告的制作应当客观、中立、科学,内容不仅要涵盖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再犯危险性等,还应当包含最终司法处理的建议等。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时还应当接受委托机关、控辩双方以及社会的监督。此外,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如审前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均应当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进一步推动该项制度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