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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RTA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RTA争端解决机制与当地救济的关系、RTA争端解决机制对RTA运行效力的影响等三个问题。作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R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需要解决的管辖权的冲突,尽管二者也建立了互补的关系。不同的RTA反映的经贸一体化程度是不同的。在一体化程度高的RTA中,正在出现成员方法院管辖权向RTA争端解决机构转移或部分转移的情形。RTA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RTA正常运行的核心,作为一种新型的RTA,CEPA亦应当构建法律导向的、严密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