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违法案件中分流出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当不仅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侵犯国家的司法权威,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因此,实现两法顺利衔接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立法和实务的现状来看,两法的衔接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从立法上看,当前立法的效力和效果不足,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从移送及审查程序上看,移送案件的标准过于严苛,移送的期限和材料不够明确,移送及处理程序规定模糊;就监督机制而言,当前检察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仅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力度不够,而且缺乏细致的规定,导致实际的监督效果不理想;衔接工作中的证据衔接与转化也是保证两法顺利衔接的关键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但具体如何转化,依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衔接机制的配套措施也存在缺陷,如信息共享制度的效果不理想,联席会议制度也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衔接机制,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对衔接工作应当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定;在案件的移送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明确衔接机制的主体,包括移送主体和接收主体,并将案件的移送标准统一降低为“发现犯罪线索”,为案件由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转移敞开大门,此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案件的移送时限和移送材料;在案件的审查及处理程序方面,需要明确审查的期限,包括对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其次进一步理清案件的处理方式;在衔接机制的监督方面,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权,并且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在证据的衔接和转化方面,应当比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分情况进行转化。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的配套措施,主要从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三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