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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研究视角转向我国古代,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进行重点分析,归纳其罪刑详情,剖析其特点,深挖隐含在过失犯罪制度背后的唐代封建法律思想。首先引言部分,从当前国内学者对唐代过失犯罪的相关研究著述着手,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其次在论文主体部分,第一章,过失犯罪制度的流变,从尧舜禹时期的一般过失到《唐律疏议》中相对系统的过失犯罪法律体系,过失犯罪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本章的核心是《唐律疏议》中的过失犯罪,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四种过失犯罪做重点阐述。“过失”是过失杀人伤人方面的过失犯罪;“失”是官员过失犯罪;“误”是官员或平民行为差误导致的过失;“亡失”是丢失物品方面的过失。第二章是在前面重点介绍的过失犯罪四种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和第二章相结合,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的罪与刑可总体把握。第三章是在把握过失犯罪罪刑详情之后,总结提炼过失犯罪在形式、内容、实质上的三个特点,再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罪法律制度体现出的唐朝刑事思想,简单来说,就是以礼为本,礼主刑辅;严格治吏,依法断狱;惟刑是恤,慎重用刑。在研究过程中采取了三种研究方法。分别是历史研究法,置身于过失犯罪法律制度所处的唐朝这一特定历史语境,并结合社会文化背景进行整体研究;比较分析法,横向和纵向并重,利用此种方法对《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进行横向和纵向上的比较分析,直观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细微之处着手,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术语,分析其内涵,比较其细微差异,又从宏观处把握,探讨其立法理念,法律思想,力求精准全面把握研究对象。最后整合全部研究内容得出以下结论。《唐律疏议》对过失犯罪内涵的理解局限于“无认识之失”的框架内,着重强调对“事实”、“结果”的无认识,而把对事实的有认识排除在犯罪过失之外,纳入故意的范畴。《唐律疏议》过失犯罪制度还未从具体的犯罪中抽象出来,尚停留在法律的早期发展形态,概括性不够,尚未形成真正的刑法理论。但是可以《唐律疏议》中的过失犯罪制度为基础,学习研究传统过失犯罪法律理论,吸收封建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借以提高对当今过失犯罪的认识,从而推动过失犯罪的实践发展,达到科学预防过失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