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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将第二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第二次分配环节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完善来激励属于第三次分配的个人公益性捐赠,进而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最终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本文分析了影响个人公益性捐赠的因素,并通过规范分析和数学推导的方法,分析了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与个人公益性捐赠数量的关系。然后通过合理的假设,基于效率的原则,从政府追求公共产品提供数量最大化这一角度,建立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通过模型的推导,得出了政府选择给予的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应与该项捐赠转化为公共产品的效率呈正向关系的结论。 最后本文将模型分析得到的结论联系我国的实际,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根据不同公益性组织的性质、提供公共产品所在领域以及提供效率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官办的管理科学的公益性组织给予全额税前扣除的资质。而对民间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允许扣除限额可实行差别化标准,对管理规范运行透明的民间公益性组织也可考虑给予全额税前扣除的资质。具体扣除限额标准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0至100%范围内进行选择,而这个标准选取的依据则是这些民间公益性组织运营透明度以及效率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