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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作为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肩负着保证法院公正司法的神圣职责。合议庭评议衔接着庭审与裁判,是合议庭活动的核心内容,是裁判的基础。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合议庭评议机制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目前的合议庭评议机制在评议主体、评议客体、评议规则、评议监督等各构成要素方面皆存在一定问题,阻碍了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功能实现,故有必要加以系统研究。全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合议庭评议的功能。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集中彰显司法的民主性、强化裁判事实客观性、保障法律适用准确性和制约审判权依法行使。合议庭评议赋予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乃至相互辩论的机会,集中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化特征,以众人智慧强化评议主体对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保障评议主体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同时评议主体相互之间可体现监督制约的功能。第二章合议庭评议外因素。合议庭评议外因素是指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以及上级法院对于案件直接或间接的指导、干涉,是探讨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绕不开的因素。从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来讲,评议案件的主体必须亲历案件过程,且不得中断,这意味着只有合议庭内部成员可以满足此项要求。但是,司法权的运行特点存在地域性差异,仍然需要考虑我国的社会土壤和司法环境。因此,在我国的合议庭评议机制中,法律及司法解释还设置了审判委员会、院(庭)长、上级法院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委员会、院(庭)长以及上级法院等协调案件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合议制功能发挥的阻力越来越明显,积弊难返。要顺应“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就应当进行改革。第三章合议庭评议主体。合议庭评议主体是在评议过程中负责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形成裁判意见的人或组织。世界范围内的合议庭评议主体分为两大类:陪审团-职业法官合议庭的评议主体包括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参审(职业法官)合议庭的评议主体包括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我国的合议庭评议主体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及承办人。第四章合议庭评议客体。合议庭评议客体是指法官或陪审员等评议主体的评议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次为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附随事项。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中查明犯罪事实与准确定罪量刑都必须在搜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证据采纳的核心是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过认定的核心事实能否运用证据加以切实的证明,法律适用指向如何定罪与量刑,附随事项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涉案财物处理等。第五章合议庭评议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是评议主体进行评议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对评议主体具有引导作用和约束力。秘密评议规则要求评议过程不公开和禁止披露评议内容。顺序评议规则的内涵体现为顺序发言和评议客体顺序登场。及时评议规则表明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立即进行评议。禁止弃权规则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参与评议程序,并充分发表意见。多数(一致)决定规则要求以少数服从多数或一致同意来确定评议结果。第六章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合议庭评议所具有的监督制约审判权依法行使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属于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一旦缺少外部力量制约,将始终无法彻底摆脱“暗箱操作”的嫌疑,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也不利于巩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吸纳外部监督制约力量,从而通过公正的程序才是达到公正结果的必由之路。所以,在本章中通过论证判决书说明理由可反制于评议活动,验证评议本身的公正性。公开少数意见可维护法官心证的独立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督促合议庭成员评议时依法充分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