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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涉及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是指依法由一定范围的成员组成的,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产权和收益归属于全体集体成员,并且通过一定民主管理程序可以使全体集体成员行使合法正当权利的社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收益分配制度中分配接受主体,其直接占有及支配集体收益,其资格的确定最终是为了使其能够得到经济利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主体、客体及二者在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分配关系最终构成了经济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而收益分配制度能够通过对权利义务的配置,调整分配关系。分配权作为集体成员权项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集体成员为了实现其基本利益,按照既定收益分配规则、方案和流程,对可供分配的集体收益进行划分与配给的权利。分配权的行使最终决定集体成员能否享有集体收益,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于特殊环境,经过了社会转型,其分配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应有一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得到的经验与教训必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有启示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调整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其中必然会出现利益的冲突。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也不尽统一,认定成员资格也是由执行分配的村民委员会来确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分配方案往往排斥特殊群体参与分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的法律救济也非常薄弱,导致成员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大量的矛盾累积在基层,最终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引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矛盾集中爆发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受我国早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政策的主导性深入人心,导致城乡二元制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经济的发展带来巨额利益,而集体产权不明晰导致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不明,使真正享有集体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主体权利虚化;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深厚历史文化的国家,在短时期内基层社会的乡土性不会有质的改变,这些传统思想及乡土特性都给农民的心理习惯带来深刻的影响;由于法律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法律规范也存在着冲突与疏漏,导致在化解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更是阻碍了法律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进行研究,旨在为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充分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首先,要在立法理念上确立分配正义的原则,促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各主体之间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其次,要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重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并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原则及流程,以期分配关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能够实现正义和谐;再次,为了防止行使分配职能的主体异变为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的主体,基层政府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基础上,当对收益分配过程实行外部监督;此外,司法程序作为集体成员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其救济作用;最后,调解、和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化解农村纠纷中有着极大的优势,因此,应当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