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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是指陈列于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品。公共艺术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塑造城市形象,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城市规划和公共财政资助是公共艺术运作中的核心要素。因此,公共艺术从资金投入、创作过程到日后维护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保护。美国是公共艺术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因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各州和地方以自身的政治经济为考量,产生了丰富的公共艺术制度和实践经验。论文是以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推动的公共艺术计划、到20世纪中后期以来公共艺术逐渐成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为背景,试图勾勒法律是如何面对公共艺术在不同情况下产生的问题,包括公共财政资助公共艺术的必要性和执行程序、公共艺术的产权界定、艺术家的权利、永久性艺术作品因城市规划而被拆除的相关程序,以及私人艺术品在公共空间中的管制和保护。上述问题贯穿了美国公共艺术法的起源和发展。另一条考察路径是,公共艺术作为美国文化艺术资助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拨款或是企业赞助的方式得以呈现。政府在公共艺术资助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应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前提,但也会产生权力滥用。政府使用公共财政资助艺术家、特定群体或是组织,允许他们在公共空间中展示自己的创作成果,传播特定的思想和信息。艺术家和组织在获得政府的资助,同时也必须接受政府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在艺术资助的过程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或群体的言论内容。20世纪中后期,企业或是个人开始资助公共艺术项目。政府一方面要制定各种政策鼓励私人投入公共艺术的建设,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利益,政府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制。美国公共艺术法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丰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尊重立法机关、保护私人利益之间不断地寻找平衡,并划定边界,给公共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自由。论文的结构安排依据三条线索。一是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政府开始意识到公共艺术的重要性,并将公共艺术的资助置于城市更新的框架下,以推广杰出的艺术为目标。联邦、州和地方制定的公共艺术法对公共艺术的规划和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不同时期,政府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公共艺术法的内容也随之修改和调整。二是艺术表达作为一种言论类型,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公共艺术是供大众欣赏的艺术,传达普世的价值观。政府不得不对公共艺术的内容进行限制,或是通过拨款来排除特定的艺术表达。三是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宣扬私有财产权的理念,在公共艺术实践中屡屡碰壁,私有财产权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角关系下,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挑战。依据以上线索,本文分为四章加以叙述。第一章讨论法律是如何涉足艺术领域。艺术与法律这两个领域又在哪些地方相交集。法律应保护并促进艺术的繁荣发展,同时为维持社会秩序,艺术的发展要受到法律规制。艺术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分支,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上生长。美国艺术法的兴盛源于二战后艺术中心从欧洲转向纽约,美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艺术法调整与从事艺术活动人有关的各个社会关系,艺术法主体所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即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章以艺术进入公共空间为视角,回顾在罗斯福新政时期,一系列行政命令和私人基金会的兴起推动了公共艺术的发展。艺术从个体创作和收藏,逐渐成为常规性的城市文化空间建设项目。联邦、州及地方分别为公共艺术立法,保障公共艺术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文接着第一章分析公共艺术中的两项权利,即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因公共空间的特殊要素而发生改变。第三章主要论述公共艺术法从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末的发展演进。公共艺术法在1960年以来联邦政府推行的城市更新政策下日趋成熟。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政府因公共财政紧缺,公共艺术和其他公共服务一同市场化,个人和企业成为公共艺术的赞助人。政府一方面制定各种政策鼓励私人投入艺术的资助,另一方面艺术因在公共空间的展示,政府必须对私人财产权和言论自由进行限制。随之所衍生出的权利争议到20世纪末愈演愈烈。第四章将视角聚焦于20世纪公共艺术中言论自由和财产权所衍生的问题。进入21世纪,美国公共艺术法总结历史经验,应对新的艺术形式和社会需求,运作机制日趋完善,进一步扩大法律保护艺术品的范围。美国的公共艺术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对中国打造“城市文化会客厅”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