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失调的法治回应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ju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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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过诉讼、行政调解等法律规定的正式解决机制,经常难以有效化解。文章认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应当依照社会治理理念、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纠纷治理的制度渠道为重心。当前医生收入与医疗绩效挂钩,在医疗活动中医方为了增加自身绩效,常做出诱导患方进行高消费的逐利性行为,医生的逐利性诱导是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而医方可以辩称是为了保证医疗效果采取的必要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此类现象通过传统的诉讼、行政调解等途径很难有效应对。许多情况下,医患双方争执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一种心理不满情绪的宣泄。由于诉讼心理疏导能力不完善,治理效果欠佳。同时诉讼的成本高、周期长,并不是针对医疗纠纷最佳的解决方式。如何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成为了法学界、医学界面临的难题。在传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公权力主导的解决机制下,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倾向保护地方医院、法官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缺乏对医疗技术审查与判断的能力,诉讼中经常需要借助医疗专业人士的意见,社会公众对公权力主导的医疗责任认定经常存在不信任感,令医疗纠纷很难有效化解。亟需运用社会治理理念,发挥社会力量应对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的特殊性,在公权力主导下很难处理的纠纷,在社会专业人士及民间调解的助力下经常可以平稳化解。社会参与、社会监督非但不会有损法律权威,反而能进一步助推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但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正式制度渠道不健全,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常常是以偶然性的、非常规化、非现代化的方式介入医疗纠纷治理。构建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健全社会参与医疗纠纷治理的正式制度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医学人士、法学人士、人民调解员、社会监督员的作用,以促进医疗纠纷的法治化治理。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发现由于医疗活动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医方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将自身的医疗过失转化为科学风险从而逃避法律责任;患方在利益驱动下也有利用医疗不确定性,对医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但是在现阶段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下,医生存在先天性的职业优势,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医疗纠纷难以及时化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行政调解执法范围有限、诉讼时间长成本高等等。但是这种医方在地方医疗系统内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信息优势,是医疗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化解的深层次的、根源性的原因,它贯穿于和解、调解、诉讼全过程。很多情况下,医疗纠纷难以化解并非医疗服务技术、医疗鉴定技术不足,而是源于更深层次的医生的职业优势和医疗行业的内部保护,导致法律规范的失灵。有时正是传统解决机制下,医患双方平等性的结构性失衡,给患方抗争和医患冲突加剧埋下了隐患。在医疗不确定性和医患不平等性两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现阶段解决机制应对医疗纠纷存在局限性,亟需运用社会治理法治理念,构建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呼应我国医疗纠纷治理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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