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酷刑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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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犯罪被我国刑法严格禁止。但目前人们在对酷刑犯罪的历史认识和酷刑犯罪的概念界定方面仍存在疑问,在对我国酷刑犯罪的现状研究方面也缺乏足够重视。而要实现对酷刑的有效遏制,则必须首先解决关于酷刑犯罪的这些基本问题。因此本文以国际人权文件和我国提交国际反酷刑委员会定期报告为出发点并结合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来思考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从中寻找到有效对策以遏制酷刑犯罪,实现刑法对公民人身权的有效保障。   首先,从历史角度看,酷刑经历了从合法化到犯罪化的历史演进。当前各国刑法规定中都已完全禁止作为刑讯手段的酷刑行为,而以刑罚手段存在的酷刑也只是在个别国家零星存在。这一历史发展的理论根源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彰显,也是刑罚目的论发展的必然结果。而随着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达成遏制酷刑的共识,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际反酷刑人权公约体系,该体系中不但界定了酷刑含义,而且规定了各国反酷刑的具体义务。公约定义的酷刑犯罪内涵是完善我我国酷刑犯罪刑事立法的标准,而公约要求的国家义务是我们反酷刑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其次,从我国的反酷刑现状看,在刑事立法方面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反酷刑立法体系。可以概括为酷刑犯罪刑法典立法、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立法、酷刑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治安管理处罚立法这四大类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超期羁押专项治理和收容遣送制度废止是我国近年在酷刑遏制方面取得的最大成就,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看守所监管体制改革则是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对现有刑事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在遏制酷刑犯罪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   在刑事立法方面,法条规定的酷刑犯罪体系尚未完全覆盖所有酷刑行为,与公约界定的酷刑犯罪比较刑事法网仍不够严密。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范围狭窄;犯罪主观方面过分强调对犯罪目的的要求;采用精神折磨实施的酷刑行为未纳入犯罪;刑档设置和量刑情节的考量还存在漏洞等方面。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更需要不断加强对酷刑犯罪的有效控制,作为刑事司法精神构造的司法人员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是遏制酷刑犯罪的内在动力,需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人权和法治观念培养。作为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刑事司法运行体制是预防酷刑犯罪的制度保障,要努力寻求刑事司法权制约与酷刑受害人权利保障机制之间的平衡。既要理顺内部检察监督权与外部独立巡视制度之间关系以约束公权力,更要通过举证制度与律师制度改革畅通酷刑受害人权利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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